申请法院追加张三为被执行人,那么法院是否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张三为被执行人呢?
张三主张,其作为受让股权的股东,有关股东责任的认定系实体责任的认定,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予以追加。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法院在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其主要依据的正是实体法的规定。 即《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即转让股权时,若受让人对此情况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执行法院在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时,还会考虑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是否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 根据工商档案及有关生效裁判显示,李四在转让股权时,就甲公司的债务中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就应当承担补偿责任,那么张三在受让股权时,就转让股东李四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就应当知晓,因此,张三应当与李四就公司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张三同时主张李四仍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在申请执行人债权未能及时获得清偿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追加张三为被执行人。
所以,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一定要谨慎,在充分了解目标公司及的情况下,再决定是否要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否则,你可能就是下一个被追加的被执行人。
裁判要旨: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应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被执行企业在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该股东应在其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案...
变更或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是法院执行中使用较多的执行措施。被追加的股东常为此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中要着重把握以下问题: 一、对于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追加股东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
作者:杨喆,执业于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来源:法务之家近来,笔者作为代理律师经常在诉讼中被当事人问到最多的话题:如果打赢了,对方没有钱怎么办?说实话,这也的确是近年来的执行难的趋势,越来越多的公司类案件在最后执行时发现公司竟无财产可供执行...
裁判要旨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未完全缴纳其出资份额,不应认定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不构成《〈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所以该股...
您好! 1、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 涉及到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请求履行转让合同,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等等。这类纠纷主要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合同的相对...
您好! 1、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 涉及到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请求履行转让合同,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等等。这类纠纷主要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合同的相对...
您好! 1、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 涉及到转让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如请求履行转让合同,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解除转让合同,请求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等等。这类纠纷主要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应列合同的相对...
【裁判要旨】该案例的价值在于,对于目标公司全部股权转让时因公司资产减损引发的股权纠纷,采用补足资产的审判方式,依法追加目标公司为第三人,直接判令出让方向目标公司补足资产,更有利于实现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预防保护。【案情简介】原告(反诉被告):...
【裁判要旨】【案情】【审判】【评析】 对于股权转让纠纷,以往审判实践中,使用减少价款的审判方式处理该类纠纷,即根据目标公司资产的减损金额,相应减少股权转让的价款。该种常规方式解决了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矛盾,却忽略了目标公司资产减损的事实,...
01案情02审判03评析 对于股权转让纠纷,以往审判实践中,使用减少价款的审判方式处理该类纠纷,即根据目标公司资产的减损金额,相应减少股权转让的价款。该种常规方式解决了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矛盾,却忽略了目标公司资产减损的事实,因为对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