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于欢案中对于欢防卫性质的分析与认定
案例要旨: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评判防卫是否过当的条件、方式、强度和后果等情节综合判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杜志浩一方虽然人数较多,但其实施不法侵害的意图是给苏银霞夫妇施加压力以催讨债务,在催债过程中未携带、使用任何器械;在民警朱秀明等进入接待室前,杜志浩一方对于欢母子实施的非法拘禁、侮辱和对于欢拍打面颊、揪抓头发等行为,其目的仍是逼迫苏银霞夫妇尽快还款;在民警警告不能打架后,杜志浩一方并无打架的言行;在民警走出接待室寻找报警人期间,于欢和讨债人员均可透过接待室玻璃清晰看见停在院内的警车警灯闪烁,应当知道民警并未离开;于欢持刀警告不要逼过来时,杜志浩等人虽有出言挑衅并向于欢围逼的行为,当未实施强烈的攻击行为。即使四人被于欢捅刺后,杜志浩一方也没有人对于欢实施暴力还击行为。于欢的姑母于秀荣证明,在民警闻声返回接待室时,其跟着走到大厅前台阶处,见对方一人捂着肚子说“没事没事,来真的了”。因此于欢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而其却持利刃连续捅刺四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且其中一人即郭彦刚系背后捅伤,应当认定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7)鲁刑终151号
2.为预防不法侵害而携带防范性工具能否阻却正当防卫的成立
案例要旨:行为人为预防不法侵害的发生携带管制刀具,不能阻却其在遭遇不法侵害时运用该刀具实施的防卫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叶永朝虽准备了尖刀随身携带,但从未主动使用,且其是在王为友等人不甘罢休,还会滋事的情况下,为防身而准备,符合情理,并非准备斗殴。叶永朝在遭他人刀砍、凳砸等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时,奋力自卫还击,虽造成两人死亡,但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40号、433号)叶永朝故意杀人案、李明故意伤害案
3.假想防卫如何认定及处理
案例要旨:被告人王长友因夜晚发现有人欲非法侵人其住宅即向当地村干部和公安机关报警,当其返回自家院内时,看见齐满顺等人在窗前,即误认为系不法侵害者,又见二人向其走来,疑为要袭击他,疑惧中即实施了“防卫”行为,致他人死亡。属于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实施的假想防卫,其行为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因此,应对其假想防卫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依法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27号)王长友过失致人死亡案
4.互殴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案例要旨:苏良才并非不愿斗殴,退避不予还手,在无路可退的情况下,被迫进行自卫反击,而是为了逞能,目的在于显示自己不惧怕对方,甚至故意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是一种有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主观上具有危害社会的犯罪目的,不具有防卫过当所应具有的防卫性和目的的正当性,不符合正当防卫中防卫过当的本质特征。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33号)苏良才故意伤害案
5.互殴停止后又为制止他方突然袭击而防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要旨:互殴停止后,一方突然袭击或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另一方依法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被侵害人出于防卫目的而依法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依法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不宜简单认定为互殴行为而不予认定正当防卫。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138号)张建国故意伤害案
6.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便准备防卫工具是否影响防卫性质的认定
案例要旨:公民既然有正当防卫权,因此,当其人身安全面临威胁时,就应当允许其作必要的防卫准备,被告人胡咏平在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遭到危害前准备防卫工具,并无不当,也不为法律所当然禁止,不影响防卫行为性质的认定。
对为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行为而言,不必以不法侵害达到相当的严重性为前提,更无须其已经达到犯罪程度时才能实施。对已然开始且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便其程度相当轻微,防卫人也有权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即防卫行为,此种情形不属于所谓的“事先防卫”。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224号)胡咏平故意伤害案
7.特殊防卫的条件以及对“行凶”的正确理解
案例要旨:特殊防卫所针对的是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凶”的认定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一种已着手的暴力侵害行为,二是“行凶”必须足以严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故“行凶”不应该是一般的拳脚相加之类的暴力侵害,持械殴打也不一定都是可以实施特殊防卫的“行凶”。只有持那种足以严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器械伤人的行为,才可以认定为“行凶”。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261号)李小龙等故意伤害案
8.造成严重损害但防卫措施并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如何认定
案例要旨:对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住宅主人有权自行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包括依法对非法侵入者实施必要的正当防卫。防卫措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结果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标准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行为人的防卫措施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客观上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客观上虽造成严重损害但防卫措施并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297号)赵泉华故意伤害案
9.对精神病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反击能否成立正当防卫
案例要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也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仍属于不法侵害,对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353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
10.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案例要旨:双方于案发前不仅互相挑衅,而且均准备了作案工具,均有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一方在对方意图尚未显现,且还未发生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即持刀冲上前砍杀对方,事实上属于一种假想防卫和事先防卫的行为。由此可见,周文友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规定的条件,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363号)周文友故意杀人案
11.遭不法侵害人追赶正当防卫的时机考量
案例要旨:面对被害人一方明显的不法侵害意图和已经实施的殴打等不法侵害行为,韩霖为免遭不法侵害的继续而逃脱,被害人等仍然群起追赶,可见被害人一方的不法侵害对韩霖的人身安全所造成的威胁并没有消除或停止,并可能进一步加重,对韩霖的不法侵害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因此,韩霖实施反击时,正值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的紧迫期间,其实施防卫行为是适时的。认为只有当韩霖在遭受被害人殴打的瞬间予以反击,方能满足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否则属于事后防卫的观点是不准确的。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569号)韩霖故意伤害案
12.不法侵害人徒手实施侵害防卫者持刀将其刺伤致死如何认定
案例要旨:不法侵害人主动进攻,对防卫者实施不法侵害。防卫者在已无后退之路的情况下,为了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持刀进行还击,其行为属正当防卫,是合法的。但是,由于不法侵害人系徒手实施不法侵害,在这种情况下,防卫者持刀将其刺伤致死,其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后果,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1985年第2号)孙明亮故意伤害案
13.当暴力侵害继续危害程度升级后特殊防卫权的防卫限度
案例要旨:不法侵害人实施不法侵害,防卫者因感到孤立无援而产生极大的心理恐慌,在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者持刀将不法侵害人划伤,防卫时间是侵害行为正在实施时,该防卫行为显系正当防卫。不法侵害的共同侵害人持凶器对防卫者继续加害,防卫者为避免遭受更为严重的暴力侵害,持刀刺死共同侵害人,无论从防卫人、防卫目的还是从防卫对象、防卫时间看,防卫行为都是正当的。虽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但在刑法许可幅度内,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4年11期)吴金艳故意伤害案
14.针对众多侵害人中一人集中防卫攻击防卫限度的考量
案例要旨:对防卫过当犯罪的量刑,应当考虑案发时间、地点、双方的行为目的、人数及所采用工具等因素。防卫人针对众多侵害人中某一人进行集中攻击,判断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仅应将防卫人与个别侵害人的行为及状态进行比较,还应综合双方的全部力量对比进行考量。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32期)王某故意伤害案
15.当暴力侵害程度减弱后特殊防卫权的防卫限度
案例要旨: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采取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最严重的损害后果可以是死亡,但这并不意味着致命的防卫行为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当暴力侵害的现实危险性降低至不足以致人重伤、死亡的程度时,防卫人不得采取致命的防卫手段伤害不法侵害人并致其死亡,否则,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并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4期)王靖故意伤害案
16.双方多人一方正当防卫情况下对非直接加害人实施伤害行为的性质
案例要旨:虽然双方多人发生打斗,但并不具有互殴性质的。只要对方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另一方对非直接加害人亦可实施正当防卫。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2期)牟某等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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