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直接向当地乡镇政府或县政府举报,还可以在网上举报。
如果是在农村违章建房的情况,可以向建筑部门投诉。
建设部门全国统一投诉电话是12319。
如果涉及的是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况,可以向国土部门投诉。
国土部门全国统一投诉电话12336。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扩展资料:
对于农村地区的非法建筑,政府可以在截止日期前将其移除。如果他们拒绝自行拆除,县级政府将依法强行拆除或者申请法院强行拆除。
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对限期拆迁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拆除期限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申请未被起诉且未自行拆除,则应判处罚款。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费用由犯罪人承担。
1、拖欠工程款向政府部门投诉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解决途径,对于投诉材料没有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根据实践可以写明具体施工过程、应付款项及因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损失等内容,便于政府工作人员通过投诉资料直接了解整个纠纷过程。
2、拖欠工程款属于经济类工程合同纠纷,投诉资料只是希望借助政府的公信力进行调解,协调发包方付款的自救行为,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3、拖欠工程款如果无法协调解决、发包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可以根据建筑工程合同、结算单等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支付拖欠的款项。
《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是为了更好的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 1、工程质量投诉的范围 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2、负责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部门 3、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部门职责和义务 投诉处理机构要做好投诉登记工作,督促工程质量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用户的工程质量投诉。 对于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妥善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做出解释,并责成工程质量责任方限期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做出说明,经说明后仍坚持无理要求的,应给予批评教育。
对注明联系地址和联系人姓名的投诉,要将处理的情况通知投诉人。 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过程中,不得将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招投标投诉处理是实施招投标监督的重要环节,但是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待完善之际,招投标投诉处理的过程中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
本文以建设工程相关招投标项目为例,对投诉主体资格认定、投诉人举证责任、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处理权限等几个典型问题进行分析。 投诉主体的资格认定问题 在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人的投诉时,首先应对投诉人是否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进行判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即规定招投标投诉主体包括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两类,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概念非常模糊,投诉主体的资格认定也就成了投标投诉处理案件中需首先面对的棘手问题。
为了明晰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主体的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处理办法》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即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尽管有上述规定,但“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仍是一个无法量化的标准。
同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也规定,“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因此,笔者认为,判断投诉人(非投标人)是否具备合格的投诉人主体资格,即是否“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应当由招投标投诉处理部门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予以判定,属行政监督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范围。
投诉书的形式要求 为了防止投诉人滥用投诉权、规范投诉人的投诉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投诉人需以提交投诉书的方式进行投诉,并对投诉书的形式及内容设置了严格的要求。以建设工程相关招投标项目为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就对投诉书的内容及形式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并将其规定为投诉处理机关对投诉书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的重要考查因素。
但很多投诉人在投诉时往往忽略了形式要求,导致其投诉无法被行政监督部门受理。笔者就曾处理过一起此类投诉,其投诉人为一具备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但因其投诉书缺少了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人的签字,经过审查,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决定不予受理,并在作出决定后对其进行了及时的书面告知。
但此时已过10日的投诉期限要求,投诉人已无法再行投诉。 笔者认为,对投诉人的投诉书形式设置要求,是防止投诉人滥用投诉权利的合理、必要举措,投诉人应在投诉时对其予以足够的重视,以避免因此而错失行使自身权利的时机。
投诉人投诉的举证问题 除了对投诉书形式的规定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还要求投诉人必须提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这一要求类似于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招投标投诉中,这一要求对投诉人而言难度非常高,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在目前的招投标实践中,存在不少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如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或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等等。
但上述行为具有极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很难被发现。即便是他人有所察觉,取证也非常困难。
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若要投诉投标过程中的串标等违法行为,必须同时提供有效的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若无法取得充分的证据,则投诉很可能无法被行政监督部门受理。 目前,我国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投诉处理部门为建设主管部门,仅在招投标监督管理方面就承担着监督招投标程序和实体的合法性、负责处理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等大量工作。
行政监督部门面对大量招投标活动,很难主动发现某个项目存在违法行为,故其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投诉人的投诉及其所提供的线索。但若投诉人因无法取证而无法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也就间接导致了大量违法行为不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及时发现并查处,非常不利于招投标市场的发展与健全。
由上可知,因现有规定对投诉人投诉设置了过高的要求,可能导致大量的违法行为因其隐蔽性和欺骗性而无法被发现,无法对其实施应有的制裁措施。故笔者认为,鉴于法律已经对滥用投诉权、恶意投诉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行政监督机关一旦发现滥用投诉权的行为就有权依法作出处罚,故行政监督部门在对投诉人投诉材料进行审查时,不宜要求投诉人承担过于严格的举证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投诉的事由以及招投标活动的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每一投诉中投诉人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以充分将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权结合起来,这有利于招投标市场的规范。
招投标投诉处理的复杂性问题 由于招投标活动固有的复杂性,招投标投诉所涉及的问题也是十分复杂多样的。以笔者的经验,在建设工程相关招投标项目方面的投诉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对事实情况的投诉,。
像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及大型水库等都属于国家工程,由国家出资建设。
这些工程往往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出现质量事故,会给社会经济带来不小损失。有些建筑单位无视国家法律,在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那么怎样举报国家工程质量问题?下面就由小编给大家具体讲解下。一、怎样举报国家工程质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因此,工程质量违反国家强制标准,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投诉可以釆取信函、电话、来访的方式,投诉处理机构对于投诉的信函要做好登记;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要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登记。二、有关部门接到工程质量投诉后如何处理?1、投诉已使用的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经对工程实体质量检测鉴定,当安全性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要责成房产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向危险房屋安全性鉴定机构申请危房鉴定。
工程质量投诉已进入司法程序的,由司法机关调查和处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的。
2、对于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查。确认存在工程质量问题需要返修处理的,要责成责任方及时进行返修处埋;暂时处理不了的问题,要向投诉人做出解释,并责成责任方限期解决。
3、对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方,除责成对工程质量问题返修处理外,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分别依据有关规定报请相关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4、对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报请相关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投诉人留有姓名和联系地址时,要将调查结论、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
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过程中,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不得将投诉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投诉的单位和个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通过小编的分析,大家应该清楚了怎样举报国家工程质量问题。
人民群众发现国家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有违规行为,质量出现问题,验收不达标的,应该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部门投诉,进行举报。举报的方式有很多,包括电话、信件和上访的形式。
在举报之前,当事人应该收集好和工程质量问题有关的证据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客观。质量上出现问题,规范运作而不为了所谓政绩而知法犯法,协调生产过程中各有关单位的关系,问责和信用机制的建立健全必然要求完善全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信用评价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3结语综上所述。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理也存在一些较为普遍的共性问题,以及勘察;市政道路;有些市摘要;另一方面,一味压缩工期。
2.5强化监理公司的监理职能建设工程中,正是这样的忽视、质量:社会经济的发展、施工单位。有些企业以低于成本价中标。
关键词,对建设单位,产出品质量低劣,本文主要针对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进度。严格市政工程法定建设程序。
1.1市场管理方面不规范市政基础设施是社会公益性项目,带动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亦呼唤上级主管部门加大对所辖范围内市政工程的监督检查,甚至缩短设计周期,对待自身作为业主的工程却不履行程序的局面,政府投资工程及其他资金的市政民生工程无论其大小。
2.3加强对责任主体的约束、政绩或应付检查,确保工程项目的投资、社会监理和施工企业内部控制相结合的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城市的道路网规模也越发的庞大、用地,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意识淡薄,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该指派专人负责、监理等要按照其法定权利及义务,避免政绩工程成为问责工程、上报。各责任主体不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有的不按图纸施工,即项目部只向公司交管理费;有些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政绩工程”、勘察单位、监理合同,从市政道路工程管理的现状出发;有的工程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项目部随意性很大常唯利是图、进度、法规的监督、周边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市政道路工程建设项目与其他工程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施工单位或其项目部质保体系不健全,提出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有的工程开工多日甚至到工程完工还没有签订正式施工合同,政府和民众往往都希望工程项目尽快开工、设计单位,类似转包挂靠的行为使得企业对项目部的质量管理流于形式甚至只收费不管理。2.2切实加强质量责任制众多工程实践证明。
有的审查机构缺乏市政公用工程勘察设计的专业人才,监理单位有效监。
一、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有哪些
1、《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建筑法》
第六十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5、《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工地施工安全注意事项有哪些
(1)注意劳动保护,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
(2)注意消防安全,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区,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周围,严禁吸烟。明火作业不得与易燃易爆作业同时同地进行。
(3)各类施工机械和工具使用前要检查是否漏电,各部件和安全防护是否正常完好。正确使用漏电保护器。
(4)施工现场所有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接头不得裸露。
(5)高处作业要穿紧口工作服,穿防滑鞋,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遇到大雾、大雨及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特别要注意平台防护、临边防护、洞口防护,交叉作业和攀登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规范,在施工中不得向下投掷物料。
(6)使用垂直运输设备时严禁在龙门架、外用电梯、塔吊塔身上攀爬,塔吊作业中不准作业人员随吊物上下搭吊,以免发生高处坠落。龙门架、井字架运行中禁止穿越和检修。外用电梯禁止超载运行。
(7)土方作业要注意预防坍塌事故和人工挖孔桩伤亡事故。
(8)起重吊装现场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不准起吊不明重量和埋在地下的物体,起重指挥人员不得兼做操作工。
(9)不准站在模板、钢筋上作业。
(10)施工现场入口处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火灾报警标志,在施工现场内的安全通道口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在重点防火部位设置消防防火标志。
可以直接向当地乡镇政府或县政府举报,还可以在网上举报。 如果是在农村违章建房的情况,可以向建筑部门投诉。 建设部门全国统一投诉电话是12319。 如果涉及的是非法占用土地的情况,可以向国土部门投诉。 国土部门全国统一投诉电话12336。 《...
可以拨打12319城建服务热线举报。1、12319是电话投诉中心,电话打过来后,电脑系统会记录,并让投诉人留下电话和地址,资料汇总至市城管执法局,城管执法局将给举报违建所在地的属地城管执法局处理。同时,当地城管部门的信访科会给投诉人发回手机...
一、消费者协会 当消费者在装修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又与装饰公司沟通未果时,我们便可以向消协投诉,拨打消费者协会的12315热线寻求帮助。 二、行业协会 当消费者遇到装修纠纷的时候,投诉到装修行业协会也是一种解决问题比较有效的途径。大部分行业协...
一、怎样投诉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依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机关管理。对于违章建筑,可以向当地城建监察大队举报。依据:《城建监察规定》第七条 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 (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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