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现已发布,自2012年5月1日实施。其中:“ 6.1.2 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和浇筑成型过程中严禁加水。”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同时作废。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氯离子含量等质量控制指标;修订了混凝土拌合物稠度等级划分;补充混凝土耐久性质量控制指标;修订了混凝土生产控制的强度标准差要求;修订了混凝土组成材料计量结果的允许偏差;修订了混凝土蒸汽养护质量控制指标;增加混凝土质量检验等内容。
《混凝土搅拌站管理制度》
项目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合格供方,不得采购无准用证的原材料。建立并保存合格供方的档案;采购合同应经审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原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
第四条 原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现行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项目必须按批验收质量证明材料,拒收质量证明材料不全的原材料。原材料进场后必须按照《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技术规程》(DBJ 08—227)按批取样、检验,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材料。项目应对进场材料实施分类管理。
项目和原材料生产供应单位必须在材料进场时共同取样封存,封存的样品数量应能满足检测的需要,封条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样品编号、样品品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及代表数量、封存日期。
样品由项目和所供材料生产方的管理代表或生产方书面委托的人员双方签名或盖章后封存。封存样品的封条应完整无破损或揭换。封存样存放时间:水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砂石料不少于5天,粉煤灰、矿粉不少于7天,外加剂不少于10天。
扩展资料:
混凝土搅拌站工作流程
1、站长岗位职责
1.1负责搅拌站的日常工作安排(包括材料进厂时间安排,搅拌站文明施工管理,资料的收集和管理,车辆调配等),并向上级汇报日常工作。
1.2负责搅拌站日常生产的全面工作(包括砼的搅拌质量,坍落度的准确性,申请单的数量,砼等级,砼到工地的去向和地点),总结一天的工作量。
1.3积累搅拌及试验数据,督促相关人员及时整理各项记录、台账、报告等技术资料,做好统计分析和总结,并及时传递到有关部门。
1.4负责与实验室紧密协作,组织开展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有关的试验及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工艺性试验,促进砼搅拌质量,降低砼生产成本。
1.5 配合有关部门对原材料的采购、保管、检验及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2、副站长岗位职责
2.1协助站长做好搅拌站的日常工作安排(包括材料进厂时间安排,搅拌站文明施工管理,资料的收集和管理,车辆调配等),并向站长汇报日常工作。
2.2协助站长进行搅拌站日常的生产工作(包括砼的搅拌质量,坍落度的准确性,申请单的数量,砼等级,砼到工地的去向和地点),并负责向运输车辆交底,总结一天的工作量。
2.3负责收集搅拌及试验数据,及时整理各项记录、台账、报告等技术资料,并及时传递到有关部门,协助站长做好统计分析和总结。
2.4在站长的组织下,积极开展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有关的试验及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工艺性试验。
2.5 配合站长及有关部门对原材料的采购、保管、检验及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2.6 负责每天具体的人员工作安排,考察相关人员的出勤情况,并对其定期进行岗位考核。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环境,降低噪声和粉尘污染,节约资源,确保工程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也称预拌混凝土)是指使用水泥、骨料、外加剂等,实施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通过运输车提供给建设工地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强制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业、公安、交通、环保、综合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商品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和资质管理 第五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符合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 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未取得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禁止生产、经营商品混凝土。 第七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资质等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或超营业范围经营。
第三章 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和使用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区,大洼县城、盘山新县城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九条 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开发)、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可以在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建设工程为砖混结构的(混凝土基础除外)。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建设工地的。 (三)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
(四)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五)其它确需在建设工地现场搅拌的。
第十条 应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需要,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并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混凝土报价一律按现行定额的流态混凝土子目计价,进入直接费参加取费。
第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供应价格由供需双方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最高限价。 第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商品混凝土的水泥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可享受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供需合同的约定供应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应做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并在浇捣混凝土现场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地。
第十五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公安、交通部门应视同特种车辆予以管理,并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核发通行证。对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运送混凝土途中发生的一般交通违章行为,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应事后处理。
第十六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按照通行证规定的行车路线和行车时间行驶,并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混凝土。
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地下管道和河道内。 第十七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组织生产、使用和验收商品混凝土,不得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实验室。 第十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期向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相关统计报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商品混凝土产品,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处罚。 第二十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的,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工程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办理工程招标手续。
(二)经检查发现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责令其改正或停止施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在建设工地搅拌混凝土污染环境,噪声扰民的,由综合执法部门和环保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擅自使用袋装水泥生产商品混凝土的,由市商业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这个只是某个公司的!你可以借鉴一下。
混凝土搅拌站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环境排放标准》GB12348;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法律、法规等。
水泥: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175—2007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 GB/T17671—1999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 GB/T1345—2005
水泥密度测定方法 GB/T2419—2005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T1346—2001
水泥密度测定方法 GB/T208—94
砂石: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52—2006
掺和料: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1596—2005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T18046—2000
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 GB/T18736—2002
外加剂:
混凝土外加剂 GB/T8076—1997
混凝土泵送剂 JC473—2001
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JC474—1999
混凝土防冻剂 JC475—2004
混凝土膨胀剂 JC476—2001
混凝土外加剂匀质性试验方法 GB/T8077—2000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 GB18588—2001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50119—2003
水:
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63—2006
混凝土结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GB50204—2002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55—2000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164—92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107—87(现在正在修定新的标准)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50080—2002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50081—2002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 GBJ82—85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T23—2001
预拌混凝土 GB/T14902—2003
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 JGJ/T10-95
高强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CECS104:99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JGJ104-97
自密实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CECS 203:2006
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管理办法》(暂行)第五章驻厂监理组工作内容:
第二十六条 驻厂监理组应核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的资质条件,混凝土实际生产地点应与企业资质证书载明的生产地点一致,并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预拌混凝土承包商推荐名录要求。
第二十七条 驻厂监理组应了解混凝土供货合同内容,掌握混凝土技术指标和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驻厂监理组应检查搅拌设备控制系统检修制度落实情况,核查生产计量设备、试验室设备的计量检定有效性,核查试验室负责人及操作人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驻厂监理组应核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的审批情况,配合比调整时,检查是否符合配合比调整工作程序要求。
第三十条 驻厂监理组应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原材料采购、使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受理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原材料报验,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复试。
第三十一条 驻厂监理组对首次使用的配合比应监督开盘鉴定。开盘鉴定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驻厂监理组在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应检查原材料使用、搅拌时间及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的自检情况,保证生产过程的合规性及质量的稳定性。
第三十三条 驻厂监理组应组织对拟出厂预拌混凝土的工作性(坍落度)、温度等进行检查,符合《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要求后进行确认。
第三十四条 驻厂监理组应对出厂预拌混凝土7d、28d试件的取样、制作过程进行见证,并对试件的养护、试验过程进行抽查。
第三十五条 驻厂监理人员应在《混凝土运输单》上签字,预拌混凝土方可出厂。未经驻厂监理人员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接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第三十六条 驻厂监理组应每周组织召开监理例会,驻厂监理机构主要人员应至少每月参加一次。
第三十七条 驻厂监理组应与项目监理单位建立联动机制,协助追溯复查项目监理单位提出的到场预拌混凝土检查时出现的质量问题,并将复查结果反馈到项目监理单位,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可追溯性。
第三十八条 驻厂监理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形象,爱护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提供的工作设施,遵守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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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案例2008年11月5日,A房地产开发有R公司(以下简你发包人)与B建筑有fR责任公司 (以下简秫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株工合同 》,发包人将位于河南t某市的某花园二期一标段6#、9#楼发包给承包人施工。2009年5月15日,窠市建设委...
不久前,重庆市万州区国税局稽查局对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采取隐匿销售收入的方式少申报收入,并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凭证进行所得税税前列支。最终,该局追缴了其增值税57.99万元,企业所得税36.76万元,并加收了滞纳金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