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滨海县法院判决陈某诉范某、扬某民间借贷案
裁判要旨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事人的单个借贷行为不构成犯罪,其本身不属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不应首先接受刑事诉讼处理而排除民事诉讼审理。
案情
范某以民间借贷方式向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出借人之一的陈某将共同借款人范某、扬某(母女关系)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范某辩称,该借款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裁判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虽然属于非法集资犯罪范畴,但与单个民间借贷行为并不等价,前者是数个向不特定人借款行为的总和,而后者只是普通的一个债法律关系,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单个的借贷行为不构成犯罪,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并不重合,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并行不悖,故本案不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侦查机关处理,而应依法继续审理。
评析
本案涉及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五条的理解问题。该条首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法智小编小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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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一般处理原则是先刑后民: 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控诉被告,还是按照民事案件审理民事请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提出诉讼请求,可以将案件移送刑事庭审理; 如果是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