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执业资格)

2023-06-06 03:32发布

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

  在我国的破产立法中,没有规定破产管理人的概念,而是使用破产清算组的概念,其职能与破产管理人相当,但概念还存在有一定差异。清算组强调清算的活动,与其它情况下的企业清算活动难以区别,而破产管理人则强调对破产财产的管理职能,与其在破产程度中的实际作用更为相符。所以,使用破产管理人概念,更为准确一些。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具体包括:①接管企业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和债权、债务清册等文件;②接管破产企业的一切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务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履行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拒绝移交手续的,清算组可以申请强制移交;③在清算组接受移交之前,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有妥善保管破产财产的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的义务。

  2、保管和清理与破产企业有关的财产

  包括:①调查破产企业的财产和有关业务的状况,并有权向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②清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并就有关财产进行登记造册,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责任人员须根据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③ 实施必要的财产与权利保全措施;④着手收集破产财产,必要时提起诉讼或仲裁。

  3、为清算目的,继续破产企业的营业

  《破产法意见》第43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企业自即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有继续生产必要的除外。

  4、为开展清算活动,可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工作人员

  应当指出的是,清算事务不仅涉及大量的会计财务知识,而且更多涉及诸如围绕破产财产产生的权利义务,有关破产财产的诉讼,别除权、抵消权、否认权,破产债权的行使等法律关系,而这些法律事务,非具有专门知识的律师等法律专家不能胜任。

  5、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

  《破产法》第26条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因合同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

  6、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列席会议,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在破产程度进行中,如遇到须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清算组可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召开会议,并就有关问题征询意见,清算组的决定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

  7、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

  根据破产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清算组对破产财产应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清算组处理破产企业财产时,可以将实物合理作价后分配给债权人,也可变卖出售。清算组就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分配方案。本方案一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清算组应立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清算组分配破产企业的财产,以金钱分配为原则,也可采取实物方式。

  8、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有关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完后,清算组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财团债务的,清算组应及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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