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沿海国之一,海岸线总长度达18000公里,岛岸线也有10000多公里,经诸多居战略地位的海峡出海,直接通达世界上最大的水域——太平洋,并可由其连通世界各大洋及各大洲的沿海国。
我国利用海洋与世界各国进行广泛交往的历史十分悠久,郑和七下西洋的壮举一直为世人所称颂。在当代,随着国力的日益强盛,我国在海洋贸易、海洋交通、海洋资源开发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并为我国国民经济的繁荣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从另一方面看,由于我国与邻国海域相连相接,彼此为通行、捕鱼、开发资源等海洋权益而发生的纷争也为数不少,而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军事测量船为侦察我国军情更是数度侵入我国相关海域,引发了彼此间激烈的对峙和冲突。这就需要我们认真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从国际法角度来分析和辨别有关事件中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以达到维护我国正当海洋权益之目的。
正是为此,本文试图对三则比较典型的事件作出评析,并提出笔者的一些初步的看法。一、中国军舰及科考船在日本有关海域通行问题上引发的争议(一)事件由来本世纪初以来,中日间就中国军舰及科考船在日本有关海域的通行权问题一直争议不断。
2004年,日本媒体声称,中国海洋调查船在靠近日本的南西诸岛到小笠原诸岛的太平洋水域进行“违法”海洋调查。当年,日本外务省次官就中国船舶“擅自”进入日本的专属经济区表示遗憾。
日本方面曾就中国海军舰船频繁出没于日本近海表示质疑,认为这已经对日本的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并曾就中国潜艇穿越日本津清海峡事件提出抗议,认为中国潜艇在通行时未按国际法规则“浮出水面”,属于违反国际法的行为。2010年4月,日本媒体再次就中国海军舰队穿越冲绳附近海域进入公海之事提出抗议。
日本外相冈田克也对“中国海军舰载直升机异常接近日本海上自卫队护卫舰”向中国外长杨洁篪表示了关注,并希望中方予以充分重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这一系列事件背后的政治因素是十分明显的,那就是西方国家为了将中国海军限制在它们构筑的所谓“第一岛链”之内,势必要在通行权上与中国展开一番较量。
日本作为“第一岛链”的最重要一环以及中国舰船出海的重要“门户”,自然要与中国发生激烈的摩擦和冲突。换言之,日本就中国海军舰艇及科学考察船通过其海域之事反复向中方提出抗议或质疑的实质,就是日本欲充当西方国家封锁中国海军的急先锋,千方百计地将中国舰船“锁”在西方国家预设的海域范围内,对此我们不能等闲视之。
(二)国际法分析无论政治图谋究竟如何,关于中国军舰及科考船是否拥有通行权的问题最终还是要回归到国际法范围内来评说。中国与日本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一切问题都要以公约为准则来进行衡量和判断。
首先,中国军舰及潜艇穿越的津清海峡在本质上属于国际法所称的“用于国际航行海峡”,在这类海峡内中国舰船应该享有“过境通行权”。“用于国际航行海峡”概念的提出,最早见于1949年国际法院对英国与阿尔巴尼亚的科孚海峡案的判决,以后又被1958联合国制定的《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及1982年制定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采纳。
在国际法院科孚海峡案的判决以及两项公约中,都对“用于国际航行海峡”作出了大致相同的界定,即这类海峡的基本特征是:两端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并有用于国际航行的事实。在日本海域内,包括津清海峡在内的许多岛间海峡都具有这样的特征,一直以来都是各国船舶通行的重要水道。
对于这类海峡的地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在尊重海峡沿岸国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外国舰船、飞机享有并行使“过境通过权”。该公约第38条规定,在“用于国际航行海峡”中,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过境通行不应受阻碍。
[①]该公约第44条规定,海峡沿岸国不应妨碍过境通行,并应将其所知海峡内或海峡上空对航行或飞越有危险的情况妥为公告。过境通过不应予以停止。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制下,海洋航行方式主要有“许可通过制”、“无害通过制”、“自由航行制”、“过境通行制”四种。许可通过制“主要适用于国家控制的内水范围内(包括“内陆水”及“海洋内水”两部分),外国船舶要通过沿海国内水的先决条件是“须事先请求得到批准”。
“无害通过制”主要适用于沿海国的领海,其特点是: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沿海国的领海,而无须事先请求并得到批准。但无害通过制有某些严格的限制因素,比如,外国船舶必须连续不停地迅速通过、潜水艇必须“上浮水面、展示国旗”、外国飞机不得作无害飞越、须遵守沿海国制定的法律规章,等等。
“自由航行制”主要适用于公海,以及沿海国只行使某种功能管辖权的“专属经济区”、“毗连区”等水域内。其特点是,它不存在那些必须“事先请求得到批准”、必须“连续不停迅速通过”、潜水艇必须“上浮水面、展示国旗”等限制性条件。
“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则是一种介于无害通过制和自由航。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神圣 不可侵犯。
国家加强边防、海防和空防建设,采取有效的防卫和管 理措施,保卫领陆、内水、领海、领空的安全,维护国家海洋 权益。第二十七条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防 卫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国 家规定的职权范围,分工负责边防、海防和空防的管理和防卫工 作,共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第二十八条国家根据边防、海防和空防的需要,建设作战、指挥、通信、防护、交通、保障等国防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 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国防设施的建设,保护国防 设施的安全。
建筑物遮阳法律上称为采光权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法律法规
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
《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解释: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此次《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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