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市场的管理是综合的管理体系,涉及法律、道德、管理、服务、信息等多方面的统筹规划,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艺术品市场的净化需要从艺术品产生到交易以及再交易等多环节、多主体的规范和自律。当社会的道德水准不断下降而影响到社会的正常发展时,法律就必须规定出道德的底线,否则道德滑坡和市场混乱就不可避免。
法律规制是必要的。综观强烈呼吁书画艺术品打假的文章,作者焦急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如同必须杜绝艺术品市场的浮躁一样,我们对艺术品市场的规范也不能失之冷静。
渴望国家和政府短时间制定出严刑峻法,执法部门立即变为刚正不阿的执法者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一些艺术界学者及部分艺术主管部门的官员认为,我国在艺术品打假方面的法律还是空白。
但综观《民法通则》、《合同法》、《著作权法》、《拍卖法》以及《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规定,笔者认为,中国对艺术品特别是美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并非空白。但艺术品市场的确缺少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政府和主管部门缺乏可操作性的行为规范。
《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享有17项具体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对作者创作性劳动的肯定,是打击造假售假的法理基础,也是规范艺术品市场的法律依据。
艺术原创的过程就是一个真实的艺术品诞生的过程,它所涉及的是艺术创作者著作权法律关系,是《著作权法》要保护的法律关系。但现实生活中作品的产生还涉及非常态的临摹作品的权利认定以及对造假售假的态度问题。
1.原创作品的权利登记制度。原创作品的作者权包括发表权、修改权和获得报酬权等17项具体的权利,它是一种绝对权,它不受任何其他权利的制约,是独立存在的。
但著作权的产生不依赖于任何程序,作品只要创作完成,作者就享有了著作权。如何保障作者的原创权利呢?有学者认为需要引入登记制和交易强制登记制。
登记制对原创作品的保护能起到较好的作用。各国也对作品登记制有不同程度的重视。
从法律的角度讲,办理了登记的作品,并不必然妨碍同类题材的其他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作品登记主要是为了方便作品的著作权人与作品的使用、传播者,在作品发生权利转移或权利受到侵害时,充当一种类似于产权归属证明的证据。
因此,鼓励登记一定要坚持自愿原则,强制登记制或任何扩大作品强制登记范围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玻璃艺术品2.建立临摹作品的许可披露制度。
临摹是法律许可的对作品合理使用的范畴。根据临摹作品的来源可分为古代作品临摹和现代作品临摹。
根据临摹作品使用方式又分私人使用和交易使用两种。临摹既是一种学习方法,同时也是新作品产生的一种方式,特别是对年代久远的作品。
临摹作品因具有一定艺术欣赏价值,所以法律应保护其合法的流通渠道。但认可临摹作品的合法性并不等于放任临摹作品的管理。
执法部门一定要坚决杜绝以临摹品假冒真品,或者假冒他人的名义标注临摹品的行为。建立以交易为目的的临摹品许可披露制度,在标明其为临摹品后才可以进入市场交易,对违反者要处以重罚。
参照国外做法制定临摹品上市交易规则。比如国外的博物馆允许复制名画,他们严格把握其尺寸必须小于原作,以免与原作混淆,同时也要标明是临摹和仿制。
3.严厉打击造假窝点,从源头上遏制假冒艺术品的产生。日前,造假正朝着集团化和产销一体化发展,极少数地区的乡镇已经发展到家家户户造假的地步。
造假集团从造假的原料(如纸张、笔墨)到设备、人才一应俱全,形成了规模化的一条龙服务。造假产品自由流通交易,很多地方造假产品竟然成为当地的龙头产业。
这种现象与当地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和短期的政绩观直接相关,与立法的缺失和执法的松懈相关。严格行政执法,对地方政府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予以追究,是遏制假冒伪劣艺术品规模化生产的可行之路。
1. 为推动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规范发展,协会组织起草了《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补充协议、《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会员单位签订《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的,应将签订的主协议报协会备案。
2. 三个自律规范内容
SAC主协议是证券公司柜台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双方使用的标准合同文本,是对一系列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诸多共同问题所做出的约定,主要包括单一协议定义、违约事件与终止事件及其处理、终止净额结算等相关内容。
SAC主协议共14条,主要条款有:单一协议与协议效力等级、付款与交付义务、净额支付、违约事件、违约事件的处理、终止事件、终止事件的处理、终止净额结算、利息、赔偿和费用、陈述与保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通知、其他和定义。
鉴于SAC主协议是对交易双方相互权利的约定,并不涉及证券公司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内部管理事项,为规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证券业协会决定在起草主协议之外,结合证券公司柜台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点,起草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规范。
业务规范共28条,主要内容包括业务规范的适用范围,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业务资格要求,交易对手方的管理,证券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资料保管、信息报送要求等。
3. 考虑到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同时借鉴国际市场普遍针对金融衍生品单独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指引,证券业协会组织起草了风险管理指引。风险管理指引共10章38条,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风险管理的整体要求,为第一到第二章,包括风险管理的目的、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及要求等。第二部分为第三到第七章,针对主要风险类型作出相应的技术指导与规范性建议,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及法律合规风险等。第三部分为第八到第十章,包括估值与会计核算管理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等。
我国民间收藏支援至少可追溯到封建时期,已经历几千年历史,c遭受无数战乱,几天在人货的破坏,但其蕴含量远超过官方博物馆的常量,是国家必须加以重视和宝贵文物资源,然后明街产品在流通的各个环节中存在的法律空白及执法,法律等现象,对民间藏品的有效保护,形成的其他阻碍。
那发进取的规定,脱离实际拍卖环节的指甲拍假,恶意哄抬拍品价格及用物拍卖进行犯罪的现象屡有发生,明天文物先进没有门槛,毫无规范等,那像重生之此烟无墨流通市场形成的成绩估计法违法的局面,而政府在文物流通的过程中也未能发挥应有作用。本文结合,。
中国当前的艺术市场表现出两大特点:一方面艺术市场火爆,艺术品收藏的群体大大超过了专业收藏家和鉴赏家,诸多买画者艺术品收藏为重要的投资手段,许多艺术品拍出千万天价;而另一方面,书画市场假画、赝品泛滥,不仅损害了画家个体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中国书画在收藏者中,乃至世界艺术市场的声誉和信誉,阻碍了中国书画行业的健康发展。
如何规范艺术市场,在全国政协第十届二次会议召开之际被提出。 艺术市场的主体画家、鉴定人、画商、拍卖行、买画人,规范艺术市场即是对这几类主体行为以及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调整与规范。
首先具体分析当前艺术市场各主体市场参与中存在问题,发现症结,以在规范制定中对症下药。 画家自身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体制内享受行政权利的画家决定制”,即画家的职称与头衔取代艺术市场的专业评论与市场影响力,而成为评价画家及其作品的价值的主要依据,这样画家的创作力及其作品的保质性评价失去动态标准。
这种体制带来的弊端就是画商及画廊在书画作品鉴定与推荐中作用的弱化,甚至失去必要性,同时为艺术腐败埋下祸根。 画商与画廊作为一级艺术市场,理应是艺术品进入交易市场中经历的重要环节,起着艺术品的鉴定、定位和推荐的重要作用。
在国外规范化的艺术市场中,一般书画作品进入画廊,买画人便可以对书画作品价值的真实性产生信赖。艺术市场因其包含的特殊的艺术价值及交易标的的独一无二性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市场,画商要对画家承担更多的维护其艺术声誉的义务,对买画人承担更大的标的符合交易要求的瑕疵担保义务,画商与画廊对其所经营的艺术品的鉴定与市场定位的义务是与生俱来的,健康的艺术市场对该义务的要求也应是严格的。
而在我国,一级书画市场是在先天不足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虽然现在各种画廊不乏活跃,但鱼龙混杂、急功近利。不仅没有维护书画的声誉与信誉,反而以假画、赝品迎合附庸风雅者,虽然表象上繁荣了文化市场,但实际是破坏了艺术的价值、混淆了大众的鉴赏视野,以致大众对一级市场不再信任,为二级市场的越俎代庖埋下伏笔。
拍卖行作为二级艺术市场是现在暴露问题最多的一个环节,也是批评者的矛头首指的靶子。拍卖行的黑幕屡见报端,如拍卖场上耍骗局,委托方既卖又买;操盘手和拍卖公司或卖主、拍卖行与竞价人、竞价人之间相互勾结;甚至把拍卖行当成行贿、受贿,洗钱的工具。
除了这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外,拍卖行为了从拍卖活动中获得更大的利益,常常不顾艺术品本身的价值而进行大肆的商业宣传,过分操纵市场,抬高拍卖物的价格。我国对拍卖行进行调整的现行法律法规只有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国拍卖行业拍卖通则》,但即便是这两部法律规范,对我国不成熟的艺术市场,有些规定笼统,需要增加相关细节,具体规范。
比如,在买画者买到假画向拍卖行求偿的案例中,拍卖行以《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作为免责理由。这项辩护理由并不成立。
因为这条免去的仅是善意拍卖人对拍卖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并不能免去拍卖行故意串通卖画人,哄抬画价,欺骗买画人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健康的艺术市场中,拍卖行作为买画人与卖画人的中间人,其权利与义务就是按照法定程序拍卖标的,收取费用,而不对标的物的瑕疵承担保证人的责任,而承担该责任的是卖画人。
同时根据拍卖法规定,拍卖行有权鉴定拍卖物,这进一步说明,拍卖行对拍卖物进行鉴定不是拍卖行的法定义务而是权利。但是,在拍卖行与相关当事人恶意串通,以内幕交易、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严重损害了艺术市场的交易秩序时,拍卖行不能依据该条免责。
国外艺术市场的发展中,一级市场的规范是二级市场健康运作的前提。而在我国,二级市场的热闹却是发生在一级市场发展的不成熟不规范阶段。
这种不正常的现象之后,是大量对假画充斥的一级市场失去信赖的民众,纷纷转向二级市场,却被恶意的拍卖行欺骗,付出更惨重的代价。其实,问题和症结在于,艺术作品价值鉴定体系的缺位,而在西方,艺术品的价值通过在一级市场的流通而经过市场评价与检验得到公认。
买画人虽然是权利受侵害最严重的一类主体,但对艺术市场的现状,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实中,有许多消费者知假买假,使假画、赝品有相当的市场。
这一方面出于经济的考虑,而更重要的是艺术鉴赏力的缺乏。在我国一直是美协、书协和画院都作为艺术的公共指导的机构,使我们的公众无法进入起艺术的价值这样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领域。
培育一个健康的文化市场,不仅要依靠法规,也要依靠每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对文化产业负责的心态。 通过以上分析,规范艺术市场,不仅仅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健全,还包括书画家评价体制的改革、各级艺术市场职能的准确定位与各自作用的积极发挥、专业鉴赏体系的建立以及整个民族艺术鉴赏水平的提高等,具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改变体制内享受行政权力的书画家决定制,从法律上开放非。
1。进一步用列举法明确了所管理艺术品及其经营活动的一些具体范围。
2。明确了监管的范围。即是对艺术品经营活动及过程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的监管,而不是对艺术品市场进行全程监管。
3。突出了监管的内容与方法。表现在:一是对艺术品的内容进行全程监控;二是明确主体,强化主体责任;三是经营主体进行程序性、规程性监管;四是强调并强化了信用监管。
4。强调并明确了艺术品受买人为消费者,突出了对艺术品受买人这一消费群体的法律保护问题:一是可以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对经营者提出保护艺术品消费者权益的要求,为出售艺术品进行明示制度,保障受买人的知情权;追溯式的尽职调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等。
5。力图进行建构艺术品经营管理的新制度。建构:一是艺术品经营的准入制度。二是信息对称的明示制度;三是可追溯性的尽职调查制度;四是鉴定评估的规程制度;五是征信与信用管理制度;六是专家咨询与审查制度;七是经营审批与执法处罚制度。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办法突出了基于中国艺术品市场发展热点、现状的可操作性、可实施性的要求,让办法更加容易落地并发挥相应的效能。坚持了利用现实的有限条件来解决有限的问题的这一实用原则。
一、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三、您说的情况,可分为两种: (一)一般17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都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2、但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就是16岁以上18岁以下已经工作了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购买人符合哪个年龄段,民事行为就会被法律判定成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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