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案例中,双方产生分歧的关键原因在于:
1由于限购政策导致不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的
而回到本文案例中
2由于限购令而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或无履约能力的
这种情况下,限购政策是直接导致买受人不具备在该地方购买房屋的资格,从而致使房屋买卖合同的最终目的不能实现。小编以为,如果经审查发现,由于买受人受到政府宏观调控政策限制而无法从事房屋买卖交易的,司法审判中只能裁决解除合同。这是因为,在限购导致履行不能的情形下,说明这属于国家房产调控下的禁止性规范,具有强制性,限购政策出台前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买受人因不具备合法购房主体资格而无法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了。
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审判中一般还会对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产生的原因、责任进行准确的认定,因为这可能涉及到当事人责任的承担。例如,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限购情形是由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则守约方在提出解除合同时,也可以主张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合理请求。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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