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外贸法包括总则、外贸经营者、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调查、对外贸易救济、对外贸易促进、法律责任和附则几部分。
(一)对外贸易经营权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放开了对外贸经营者资格的要求。其一,可以从事外贸的主体扩大到了自然人,外贸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其二,外贸经营权的获得由原来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登记的除外。2004年6月25日,商务部发布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对依法需要登记的外贸经营者的登记程序作出了规定。
该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二)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 外贸法第三章是关于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规定,依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实行目录管理,分为禁止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自由进出口。
对实行自由进出口许可管理的货物,也实行目录管理,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在限制和禁止进出口方面,外贸法参照GATT第20条一般例外及第21条安全例外的规定,增加了限制和禁止进出口的范围,将有关的世贸规则转化为了国内法,也有利于充分保护我国的经济安全及国家利益。依外贸法第16条的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3)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4)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5)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6)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8)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9)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10)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此外,国家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货物、技术进出口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在限制和禁止进出口货物与技术的管理上,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外贸法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并可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国家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还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有关进出口货物的配额、关税配额,由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
(三)国际服务贸易 外贸法第四章是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该章依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4条的规定,就服务贸易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作了一般性规定。
依第26条的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此外,国家对与军事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维护国家安全。
在战时或者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四)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内,对于在境外发生的侵犯本国知识产权的情况缺乏有效的救济。
在借鉴他国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中国外贸法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该法第29条所针对的是对进口货物侵犯我国知识产权的处理。
该条规定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侵权人生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检疫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相关法规◆ 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沿海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售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补税和退税所适用的税率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鉴定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 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 ◆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相关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国际货物销售失效期限公约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 ◆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 ◆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 ◆ 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维斯比规则) ◆ 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 ◆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倘若从外贸大体上看有这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7月1日,修订通过执行时间怪我不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0月31日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1年10月31日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1年11月26日会议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1995年6月6日通过国务院.1995年6月29日起施行.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1995年6月7日通过了国务院,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通过时间没印象了,2002年1月1号执行.
杨易荣 解答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
从事前款有关业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主管机 关注册的,还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注 册。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之间也可以相互委托办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业 务。
第十八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遵循安全、迅速、准确、节省 、方便的经营方针,为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费 标准,并在其营业地点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必须 使用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 第二十一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其所在地 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资料。
第二十二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二)出借、出租或者转让批准证书和有关国际货物运动输代理业务单 证。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 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撤销其批准证书。
第二十四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 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予以警 告、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其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税务等有 关主管机关并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擅自从事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国 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取缔非法经 营活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一)外贸跟单员的基础知识1.了解我国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以及有关国别(地区)贸易政策;2.了解管辖商品销往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及风俗习惯、消费水平;3.具备一定的文化基础知识,一般要求具有高中(包括中专、技校、职校)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英语基础,会使用计算机常用软件;4.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了解合同法、票据法、经济法、外贸法等,以及与外贸跟单员相关的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和用法。(二)外贸跟单员的专业知识1.懂得商品学的基本理论,熟悉所跟单的产品的性能、品质、规格、标准(生产标准和国外标准)、包装、用途、生产工艺和所有原材料等知识;2.了解管辖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市场行情,以及该项商品主要生产国和进出口国家或地区的贸易差异,及时反馈信息给国内厂商,指导其生产;3.熟练掌握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市场营销学及国际商务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惯例等专业知识;熟悉商检报关、运输、保险等方面的有关业务流程。
中国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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