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最根本的物质基础,然而生活中有许多农民认为土地是自己的,自己可以在土地上想怎么弄就怎么弄,于是,近几年我们看到不少城市周边的农民在自家地皮上建起了大棚,弄起了休闲农庄等。
虽然这是致富的一种方式,但对于普普通通的老百姓来说,他们可能并不知道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雷区。
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开展涉农检察工作的主要情况,并发布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此次发布的案例包括: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王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等典型案例。其中,刘某非法占用农地建设大棚房案件颇具代表性和警示意义。
2016年3月,刘某经人介绍以人民币1000万元的价格与北京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人商定,受让延庆区某村蔬菜大棚377亩集体土地使用权。
其间,刘某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以合作社的名义组织人员对蔬菜大棚园区进行非农建设改造,并将园区命名为“紫薇庄园”。
此后,刘某先后在园区内建设鱼池、假山、规划外道路等设施,同时将原有蔬菜大棚加高、改装钢架,每个大棚门口铺设透水砖路面,外垒花墙。并共建设“大棚房”260余套对外出租。
经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延庆分局组织测绘鉴定,该项目占用耕地28.75亩,其中含永久基本农田22.84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被破坏。
截至2017年4月,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延庆区延庆镇人民政府先后对该项目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均未得到执行。2017年5月,延庆区延庆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将上述违法建设强制拆除。
经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追诉,2018年10月16日,刘强被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是近年来涉农领域常见多发案件。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检察机关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10897件13824人。
虽然违法占用土地的情况并不少,但是该案件也警示人们,低价购买所谓的“大棚温室房”,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切不可贪一时小便宜,既助长了违法行为,又使自己的资金有去无回。
案件中的刘某,大规模的改建行为很显然严重违法了相关法律法规。
近几年,我国为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在今年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中进一步确立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由原来的“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从这条也规定中我们也看到了国家最严格保护耕地的法律态度。
那么哪些行为会触碰到法律“红线”涉嫌非法占用农地呢?
1、未经批准占用农地
所谓的未经批准占用农地指的就是未批国家相关机关审理,未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报批,擅自占用农用地的。
在新《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也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2、超越审批数量占用土地
超越审批数量占用土地即我们生活中所说的少批多占,其中一部分土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一部分土地的占用是未经批准;
关于这种违法占地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第七十八条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
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土地。
违法占用耕地会被追究什么责任呢?
《刑法》第342条对此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1、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此次最高检公布的这些涉农的案例告诉我们,一定要绷紧法律的红线,严格遵守刑法、土地管理法等各类法律规定,千万别在农业建设、非农改造时,触碰耕地保护的雷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治。
最后律师要提醒大家,农民如果在生活中遇到了此类的事情,或是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遇到违法占用土地的情况,可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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