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主要有以下几部涉及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
这两部法规,对代理及合同问题做了专门规定,这些规定与货代经营休戚相关,对规范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该法的规定也涉及到对货运代理业的调整。当国际货运代理人充当契约承运人时,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其行为直接受到《海商法》的调整。
以上三部法律与货代经营的关系最为紧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简称《外贸法》,1994颁布,2004重新施行),《外贸法》作为我国对外贸易领域的基本法,是其他相关法规和条例的立法基础,货代经营作为我国涉外经贸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必然要受其规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该法是我国对涉外海事案件立案、判决和执行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已将有关货运代理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列为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所以,对货代经营也有紧密的影响
这个细说来就比较多了,捡几个个人认为比较重要的跟你说下。
行业规则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海运方面重点看的是两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也就是传说中的海牙规则)。其他的例如《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次要。
空运方面重点也是三个,《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以及:《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也就是华沙公约)。以及IATA的一些规定,如《IATA危险品法规》这些很重要。
其他类似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航空法等可看可不看。而且这些条例在实际中也不见得有用。
铁路和多式联运我接触的不多,就不说了。
特别强调要多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PC600,这个虽然是外贸上必须的,但是做国际货运也要熟悉,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问题。
这个细说来就比较多了,捡几个个人认为比较重要的跟你说下。
行业规则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海运方面重点看的是两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也就是传说中的海牙规则)。其他的例如《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次要。
空运方面重点也是三个,《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以及:《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也就是华沙公约)。以及IATA的一些规定,如《IATA危险品法规》这些很重要。
其他类似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航空法等可看可不看。而且这些条例在实际中也不见得有用。
铁路和多式联运我接触的不多,就不说了。特别强调要多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PC600,这个虽然是外贸上必须的,但是做国际货运也要熟悉,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问题。
1990年7月13日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的《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业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是介于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中间人,是接受货主或承运人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
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条则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还规定“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境外的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外商投资企业”。
由于世界绝多数国家都允许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代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我国有关公路、铁路、水上(国际海上运输除外)、航空运输和多式联运的法规和规章,也都允许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代理承运人承揽货物,办理相关运输手续,事实上我国许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也都取得了经营国际铁路运输、国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资格,参照世界各国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的完整定义应当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承运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企业。
尽管世界各国因货运代理业的历史发展、管理体制和法律文化等的不同,对于货运代理人的称谓、定义有所不同。但是,基本上都认为货运代理人是受运输关系人的委托,为了运输关系人的利益,安排货物的运输,提供货物的交运、拼装、接卸、交付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并收取相应报酬的人。其本身不是运输关系的实际当事人,而是运输关系实际当事人的代理人。
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货运代理业务中涉及的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一、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简称“我国《民用航空法》”)二、1987年3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三、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四、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五、198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仓库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一、货运代理备案制代替审批制1、国务院于2004年取消了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除货运代理设立无须商务部审批外,《货代管理规定》的大部分内容仍然是有效的。
2、作为过渡阶段,2005年3月2日,商务部以2005年第9号部长令发布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3、2005年3月23日商务部办公厅专门发出《关于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组织实施货代企业业务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具体组织实施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工作。 4、我国目前货运代理的管理体制实行的是商务部门为主,其他相关部门依职权参与管理,政府主管部门行政管理和行业协会自律并重的货运代理行业管理体制。
5、货运代理企业每年3月底前向注册地货运代理行业中介组织或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年业务经营情况。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备案范围(一)需要备案的货运代理企业范围目前我国仅对全部由国内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货运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登记注册后的备案制度,对于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设立仍然实行审批制度。
(二)货运代理企业的备案项目范围1、货运代理企业设立、变更以后,应当填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1)对该表所列项目信息进行备案。2、货运代理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以后,应当填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2)对该表所列项目信息进行备案。
3、货运代理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填写《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表》(3)对其上年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备案。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结合我国相关主管部门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施行政管理时出台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从事具体业务时所遵循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起草、修改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时,应当注意参考以下主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际公约的规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3、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4、国际公约:《代理统一公约》、《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
对于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在中国国内法没有规定时,则可以参考《代理统一公约》、《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等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制作。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 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于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施行。
部长 吴仪
1995年6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行为,保障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
(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 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1)水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水路运输方式包括国际海上运输、沿海和内河运输,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运输规则》、《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则及实施细则》和《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修改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即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及《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等。
(2)陆路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陆路运输方式有铁路和公路运输,陆路运输对货物在大陆内的流通起着重要作用,铁路和公路运输又有自己的运行特点。公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公路车辆运输公约》。
铁路运输方面国内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3) 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航空货物运输方面国内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4) 多式联运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我国有关多式联运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中对多式联运作出的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公约有《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国际商会制定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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