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2017年,李某在其丈夫王某的陪同下到某银行网点办理业务,等候期间两人并排坐在营业厅客户等候区椅子上等候叫号,听到叫号后,李某匆忙起身,左脚不慎勾到前排椅脚后摔倒。该网点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协助王某将李某送往医院,全程陪同办理相关手续,主动关心跟进伤情。治疗期间,该网点负责人亲自前往医院慰问李某,李某夫妇对银行的关怀表示感激。但事后王某认为李某在银行营业场所摔伤,是银行侵害了客户的人身安全权,称“银行客户等候椅的摆放存在疏忽,前后排间的过道狭窄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认为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在提供服务时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经银行的耐心解释与沟通协调,最终达成一致,由银行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例中银行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审查其是否尽到了营业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一般是指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控制人,应当提供能够保障处于公共场所内人员安全的环境,对处于公共场所内人员的安全尽到保障义务。审查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从是否对公共场所进行管理,公共场所本身及放置于公共场所的服务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人员受伤是否因公共场所的环境所引起,人员受伤后是否及时实施了防范损害扩大的措施等方面进行审查。
结合本案例情况,李某摔倒系绊到等候椅所致,争议点在于等候椅的摆放是否留足足够空间、等候椅的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在客户受伤后是否已及时采取送医救治等措施防止损害扩大,从而判断对李某的人身安全是否已尽到合理限度的保障义务。如果未尽到合理的保障义务,则按照过错程度、与损害原因的关联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启示:
一、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银行营业厅作为经营场所,对客户提供的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建筑物、装修装饰、消防安全等营业场所的国家各项要求,有关设备应符合《产品质量法》等规定的安全标准。此外,经营者还应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和巡查,在经营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标牌,对员工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和疏导,提供足以保障客户安全的措施行为和公共环境。
二、在客户受到人身伤害后,银行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以防范损害扩大。这既是法律赋予的损害救济义务和对损害责任(若有)大小判别的重要因素,更是银行尊重客户、服务客户、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要求。因此,无论客户受到的人身伤害是否由银行原因引起,均应对客户提供相应的帮助。
三、意外事件发生后应当注意及时保存证据,保留好相关监控录像、报警通话记录等,以便分清事实,明晰责任。
四、适当考虑购买适合银行的公众责任险。近年来,银行经营场所客户人身意外时有发生,新闻中常见“2岁女童爬上银行填单台被砸身亡”、“80岁老人进银行大门时摔倒”等报道引发热议,给银行带来了声誉风险和财产损失。部分银行购买了公众责任险,可在发生意外时请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减少银行损失。
五、积极沟通协调以化解纠纷,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升级。就法院多数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来看,法院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认为作为经营者的银行,应当履行更审慎的安全保障义务,多数判决银行承担责任。因此,客户在营业场所遭受意外人身伤害并提出索赔要求时,应依据事实、分清责任,并与客户诉求进行充分沟通,及时协助救助,积极达成和解,防止纠纷上升至监管投诉、舆情甚至诉讼。
来源:厦门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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