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在电子政务中的应用 摘要:当今时代,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网络技术日新月异并且得到广泛应用,这就要求政府应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加强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的建设,满足社会公众对信息资源的需求,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
关键词: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电子政务;管理方式 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信息的作用在个人和企业的发展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因而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的建设成为电子政务建设中的重中之重。电子政务不仅有利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而且可以提高办公效率,节约成本。
随着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深入,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共享环境已初步形成,但是由于长期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行政体制、管理模式、利益制约、技术手段等因素的制约,因此在信息资源共享建设中应采取科学、正确的发展策略,才能充分有效地开发和利用我国政府的信息资源,使政府部门能够科学地、有效地进行宏观决策和管理,提高国家的竞争力。 一、信息资源共享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的建设可以使政府通过网络系统与外界进行沟通交流,实现政府信息网络化,使社会公众能够公开、公平地获得信息资源。
(一)共享内容 信息资源共享的内容包括显性信息资源和隐性信息资源,显性的信息资源必须做到透明、实效,它一方面为部门实施管理行为;另一方面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透明是指政府部门出台的每项管理措施,都必须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才能体现出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治国方针。
实效是指政府部门应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能及时高效地为人民服务,充分体现“人民公仆”的风范。 隐性信息资源的共享则强调部门领导头脑中知识、信息的外在客观化的过程,它一方面要求将流行于行政部门的办公方式公开化,接受群众的监督,促进部门的廉政建设;而另一方面是这些隐性的信息资源可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为社会公众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其关键在于隐性范围的确定和具体挖掘。
因隐性信息资源具有隐蔽性、主观性、内在性等特点,因此对隐性范围的界定成为首要问题。其认定可采用主客观结合,定性、定量指标平行进行综合评测。
当隐性范围确定后,就可以对其进行充分地挖掘,通过各种管理的、技术的等机制将其外在化、客观化,以利于全民共享。 (二)共享实现 从共享是否受限信息资源共享可分为完全共享和不完全共享。
一般情况下政府部门采用的是传统的公告栏、广播、电视或现代的网络发布等手段对政务信息分门别类地进行共享。对于显性资源,则根据其密级、目的进行共享。
对于隐性资源则看其影响度与复杂度进行适度共享。 1.显性资源共享。
政府部门可根据不同类型的信息资源采用不同的共享方式使显性信息资源得到共享。(1)机构信息。
这部分信息应向社会公众全面公开,实施完全共享,使民众完全了解各个部门的作用,有利于消除公众对政府的畏惧心理,开拓和谐的行政局面;(2)参考资料。这类信息内容多,类型复杂,其共享须是有选择性的,如牵涉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的参考资料则不能共享;(3)政务活动。
这是政务公开的一项举措,对其活动信息,要根据部门性质、活动性质来决定是否公开共享。如市长办公日等则应完全公开,而公安部门的突击抓捕活动则必须保密;(4)具体事务信息。
这是政府与公众沟通的桥梁,要尽可能详细,完全的公开,让公众充分了解各种事务信息,方便公众办事。 2.隐性资源共享。
由于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和领导的身份的特殊性和从事工作的关键性,使其拥有大量的对社会有着极大好处的隐性信息资源。因隐性资源本身的隐蔽性使其难以采用有形的工具、技术手段实现共享,而只能采用一些特殊的方法将内部共享的成果编码化、显性化后转化为显性资源进行全社会共享。
同时还应有相应的技术、渠道和人力资源共享,电子政务是一项系统化的社会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可对政务信息资源进行整理,使这些信息资源被公众借鉴使用,在经济活动、日常生活、企业生产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当前制约我国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因素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有利于政府实行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政府行为的公正性、廉洁性及自律性,从而改善政民关系。
然而当前还存在着一些不良因素严重制约了我国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的建设。 (一)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在一些发达的国家中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保证了电子政务的发展。
然而随着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深入,相关信息的公开、安全、有效性、合法性等方面法律法规缺失的矛盾变得越来越突出,因此只有加快法制法规建设,统一的信息资源共享法,全面规范政府的信息管理行为,打破电子政务建设的人为壁垒,才能促进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二)公众意识薄弱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与公民信息意识和民主意识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薄弱的公众信息意识使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缺少了强有力的外在推动和监督。从社会公众利用信息的态度和习惯来看,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仍是以传统的文本方式和单位内部人。
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职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 息资源,并加强共享信息资源使用全过程管理,切实维护提供 部门的合法权益。
使用部门从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资源,应按照明确的使用 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职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 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如需提供第 三方或用于其他目的的,应与提供部门协商。
使用部门应当加强共享信息资源的安全管理,不得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或泄露所获取的共享信息资源,因 使用不当造成安全问题或不良影响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 使用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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