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施工过程中强制性条文还是比较多的,现简单罗列如下(不限于)供参考。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标志设置技术规程》JGJ348--20143.0.2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下列危险部位和场所应设置安全标志:2 基坑和基槽外围、管沟和水池边沿;3 高差超过1.5m的临边部位;三、《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4.1.1 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四、《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3.1.2 基坑支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 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
8.1.3 当基坑开挖面上方的锚杆、土钉、支撑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严禁向下超挖土方。8.1.4 采用锚杆或支撑的支护结构,在未达到设计规定的拆除条件时,严禁拆除锚杆或支撑。
8.1.5 基坑周边施工材料、设施或车辆荷载严禁超过设计要求的地面荷载限值。8.2.2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五、《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3.0.1 开挖深度超过5m、或开挖深度未超过5m 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均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3.0.2 建筑基坑工程设计阶段应由设计方根据工程现场及基坑设计的具体情况,提出基坑工程监测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监测项目、测点位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
3.0.3 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应经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市政道路、地下管线、人防等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3.0.5 监测单位编写监测方案前,应了解委托方和相关单位对监测工作的要求,并进行现场踏勘,搜集、分析和利用已有资料,在基坑工程施工前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目的、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精度、监测人员及主要仪器设备、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值、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监测数据的记录制度和处理方法、工序管理及信息反馈制度等。六、《建筑深基坑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5.4.5基坑工程变形监测数据超过报警值,或出现基坑、周边建(构)筑、管线失稳破坏征兆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撤离人员,待险情排除后方可恢复施工。
七、《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
一、对深基坑工程的定义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7-20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和《广东省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J/T 15-20-97)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和规程。
2、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 ,或虽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建筑基坑工程。
二、关于深基坑工程施工规范的一般要求
1、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专项施工方案。从施工方法、施工顺序、进度安排、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对邻近建(构)筑物及设施应有周密的保护措施;对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应有详细的控制措施;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工程应有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
2、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程概况: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概况、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标准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 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 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配备情况;
(七) 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相关图纸和必要的计算书等。
3、对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核,并根据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最终方案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4、施工中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的,应当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提出是否重新
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核。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组织论证、审核。
5、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6、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施工现场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
7、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抢险,防止事故及事故后果的扩大。
8、深基坑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进行验收。
9、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一、为了在建筑基坑支护设计、施工中做到安全适用、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一般地质条件下临时性建筑基坑支护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基坑开挖与监测。对湿陷性土、多年冻土、膨胀土、盐渍土等特殊土或岩石基坑,应结合当地工程经验应用本规程,并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基坑支护设计、施工与基坑开挖,应综合考虑地质条件、基坑周边环境要求、主体地下结构要求、施工季节变化及支护结构使用期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选型、优化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监控。 四、基坑支护工程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依据及主要规范规程⑴ 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⑵ 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⑶ 国家标准:《土钉支护技术规范》(GJB5055-2006); ⑷ 国家标准:《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⑸ 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11); ⑹ 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2-2002); ⑺ 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⑻ 山东省标准:《建筑边坡与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标准》(DBJ/T14-081-2011); ⑼ 本工程总平面图、基础平面图; ⑽ 本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⑾ 其它有关规范规程。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土层锚杆设计与施工规范》CECS22:2005
《加筋水泥土桩锚支护技术规程》CECS147:2004
《基坑土钉支护技术规程》CECS96:97
建质[2004]213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7.开挖深度超过3m或者虽未超过3M但是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过程,应单独编写专项施工方案。(二建管理与实务P197)
8.应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在(二建法律法规的P215的小标题三)
9.应该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建法规P196)
10.应该是应以前面的文件为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找如下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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