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129号令,随后,广电总局基于129号令出台了实施细则,“禁止个人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上述条例并非是法律,而是行政规定,个人的看法是,这些规定明显有违宪法保护公民通信自由的基本权利。
此外,129号令还规定只有特定单位可以申请接收境外卫星电视广播节目: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需要的单位;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室或居住的公寓等,第三条赋予了外国人和非大陆人士特权,有歧视本国公民之嫌。
当然,目前我国对个人安装卫星电视的监管和处罚十分有限,天线、设备和收费卫星台年费算在一起,只要千元左右。我国政府将注意力主要放在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上,比如北京去年出台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实行了审查极为严格的许可制度。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29号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李鹏
一九九三年十月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第五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六条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七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八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本规定发布前未经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商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8号令)、《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第1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1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电总局第60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法发〔2007〕38号)。
卫星天线13881904073:个人安装卫星天线不违法,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相信有很多和我一样安装卫星天线(正版户户通)的朋友,现在各行各业生意都不好做,做不好你就会被淘汰,现在移动、联通、电信都在做电视这块业务,安装卫星天线的人相对就是弱势群体,我们都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好自己和亲朋好友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文件,附件第567 取消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广发外字〔2002〕254号)。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件,附件17条之规定,也明令取消了国务院令第129号令。所以,个人可以安装卫星接收器,并受物权法保护。
物权法: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卫星天线属于个人生活用品,只要是合法收入购买,都是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如果地方广电局强行拆除或者罚款,就是公然违背宪法精神,大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依据《信访条例》到上级政府部门上访,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进社区活动的概念应当是:
凡属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实施、作用于社区的管理、服务、援助、宣传教育等活动,都属于法律进社区的范畴。如社区居民民主权利的行使涉及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等;
社区治安涉及的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社区服务、保障涉及的卫生保健、计划生育、困难户和低保对象、失业人群等;社区建设涉及的小区规划、出新、物业管理、消防、排污、绿化、美化等;
涉及相邻关系中的阳光权、噪音污染、油烟污染以及违章建筑、装潢等;涉及到邻里关系、家庭关系、外来人口问题等等。
这些都是社区建设中涉及法律的问题,都可能产生侵权和纠纷,也都需要通过社区建设、管理以及法制宣传教育、社区依法治理、法律服务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一九九三年十月五日以第129号令发布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该《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就是说,未经许可任何人都不得私自安装和使用。但是,目前的卫星接收市场还是相当大的,但是很多生产卫星接收天线的厂家是没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所以形成了你所见到的,违法但是依然市场上有销售的现象。
我国《刑法》第三条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根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必须触犯刑律。
我国刑法典通篇都没有对禁止公民个人使用卫星电视接收器的相关规定。所以并不违法.
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第129号令,随即,广播电视部为配合129号令而制定了11号令的实施细则。规定在当时的政治和经济背景下的确有其合理之处,可是13年过去了,中国大陆的的经济突飞猛进,GDP增长再创新高。政局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发展,还抱着老黄历,还是禁止公民个人使用卫星电视接收器收看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就有些那么不“与时俱进”了。中国的发展向世界看齐,中国公民却无法享受科技、文明的成果,无法通过卫星电视去审视、欣赏、批判或与外部的世界进行交流。这是令人遗憾的。
个人安装卫星天线违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 第九条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个人擅自安装卫星天线是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不仅天线会被没收,而且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当然,有特殊情况,而且按法定程序经由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者除外。
其实,现在在广东各个地方,都可方便地使用有线电视,除此之外,一般的天线也可收看到相当的节目,电脑上也有许多资讯可看,没必要去添卫星天线这样的麻烦。谨供参考,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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