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补充合同和补充协议,要具体看合同条款和实际施工情况,一般情况下会有如下内容:1、设备购置费用是否是按工程质量承担的设备消耗,很多时候施工单位有违约的嫌疑(比如导致已结完项目的现场管理出现停电,停工)导致中标无效,甚至赔偿质保金。2、回扣怎么处理如果是施工单位直接和劳务单位结算,直接谈好回扣内容,一般都是单价回扣,在管理费、人工费等全额提取的基础上,是按照中标合同额度的10%提取的劳务回扣。3、对施工的进度控制如果工期对施工企业是否中标很重要,也会有补充合同相关规定,比如何时完成何地段中标,允许提前的工期等,越规范的中标合同越没有约束力,没有强制性,但是会增加中标无效的风险。关于国企施工单位的补充合同和补充协议的问题。既然施工单位是你们单位,单位肯定会要注意的。
如果有一方签署补充合同,那么说明对应方即是你们单位施工公司,或你们单位雇佣的劳务公司。而劳务派遣员工属于劳务用工,根据你的理解,可以属于预付款的形式,也可以是预付款应用于材料款。建议签署补充合同之前先问下你的直管领导,是否有补充合同,是否有解约条款,是否有违约责任等,然后再下发一份补充协议,看下对你企业的违约责任,上级领导的处理意见等,对你的处理能否满足要求,结论确定后,再下批件,安排材料、工人、以及施工方案、工艺流程等,再签订补充合同。注意批件要有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交由你领导保管。
注意保留好质保条款,还有,施工的进度和质量也是直接影响你们的利益和结果,所以也要注意对待这些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增加了一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具体规定的条款之间的平等地位的约定。重点讲一下原有合同的补充协议这一条约定,应该注意几个方面:一、审查“合同”与“协议”是否一致认识1.民法对于“合同”的定义,可以举一个例子来说明:民法的立法机关法院对“合同”的定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对合同的解释是公平、自愿、平等的。法院以“合同”来解释其它事务,如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支付货款、解决争议等等。这里的“合同”在民法范畴内,合同是双方依照民法所构成的关系。
而民法通则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民法中仍然认为应是承揽关系,不是承揽关系,但是它作为合同的承揽关系来解释,这个本身是没有问题的。民法通则是法律并且也是公法。2.对于“施工合同”不能单纯认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一种,尤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一部分,更应该认为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内容之间的补充。3.审查证据方面,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视频、录音、照片等)。也可以通过专业人士去律师事务所做审查。需要同时收集两个甚至三个相关证据,这样才可以全面认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的关系。
另外,如果发生争议的,按照民法的公平原则需要协商处理。二、审查补充协议权利义务的真实性1.审查权利义务的真实性。包括以下几点:权利义务的性质、权利义务是否公平、权利义务是否相关(是否属于补充协议具体条款中关于合同内容的约定)、已履行的责任和未履行的责任(负债与免责条款)、其他注意事项。2.审查自愿性。三、审查合同的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有多种方式,比如录音、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解决纠纷的仲裁裁决书、采取诉讼程序等等。建议一定要留下书面证据,非书面证据具有排他性。
四、审查违约责任的主要情形(一)责任。以招标文件为准(二)年利率。以建设工程发包方的法定报酬率,超过法定报酬率20%的按20%计算利息,超过50%的按50%计算利息。如果违约后仍能履行合同的,要支付违约金;如果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审查合同的继续履行条款与解除条款(一)继续履行条款。履行不能实现工程
承包合同目的,或者工程承包合同采取违约责任办法的,合同继续履行。(二)解除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
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是否效力,如何处理,通常都需要依照《合同法》来解答。正如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国家一样,中国的合同法是严格解释适用的,要用一系列规定解释适用问题。那么,这里有个问题需要注意,那就是合同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其实解释这个问题很简单,合同法讲究证据,即诉讼证据,证据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依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79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对签订合同的一方可能构成侵权的,另一方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里强调的是强制确认责任,当事人如果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在解决问题时,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相关法律进行合理分析,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来确定,需要达到什么标准才可以要求变更补充协议条款。依照《合同法》第52条、《合同法解释二》第7条,相关处理意见如下:第一,对于合同的履行,原则上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对于施工单位有知识产权上的要求等情况,可以适当放宽。但是,如果因为有履行能力的原因,而并不是因为有重大误解或者重大过失,双方又没有强制履行约定条款的,一般认定无效,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对于承担的民事责任可以参照合同法第74条第二款规定确定。第三,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根据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或者法律规定实际损失。第四,对于第三项的违约责任,除了构成合同法第81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之外,对于一方造成侵权的,应当以侵权人的身份主张违约责任,对于其他情形不适用违约责任。
关于合同法不规定的情形,参照《违约责任法》第11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第五,对于一方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显失公平的,则参照《合同法》第122条,由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合同法》关于补充协议的效力进行了如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74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可以通过依法确认补充协议无效,并依照合同法第52条第二款、第3款的规定,排除对方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简单来说,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不论有无合同法第52条、第74条规定的行为,均可以通过确认补充协议无效、排除对方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并约定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无需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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