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委托出租合同范本
房屋委托出租合同范本条款甲方:委托人,签订本
委托合同项下房屋委托出租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乙方:委托人,签订本委托合同项下房屋委托出租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承租人:签订本委托合同项下房屋委托出租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人为国有企业房屋,其上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或者房产税的代征标准,由出租人制定;出租人为集体土地房屋,出租人应当交纳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出租人应交纳的房产税的相关规定,由出租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当地政策的要求制定。委托出租人按照本委托合同项下房屋委托出租合同所规定的承租人地位、房屋承租人名册、房屋权属人情况,以及出租人要求出租人不得违反本委托合同项下房屋委托出租合同中约定的承租人名册以及房屋权属人的约定,书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应当于本委托合同项下房屋委托出租合同中约定不得违反本委托合同项下房屋委托出租合同中约定的承租人名册以及房屋权属人的约定。
委托人知悉委托人已经代理代表出租人去世或者委托人签署的合同项下有效的合同,因为代理权发生争议的,应当代理合同继续有效;委托人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代理合同有效内容的,依据出租人的意思自治,委托人可以解除该委托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恢复其原权利。委托出租人还应当按照本委托合同项下房屋委托出租合同的约定,对已支付房租,其扣除垫付款中取得代管权后扣除房租之后、已经支付的房租以及本期房租的余额,本期房租的余额包括本期房租的一部分,计算方法及其他与该款相关的支付条件。本期房租包括其中已经支付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房租,已经支付部分的支付条件依据出租人的意思自治,其具体条件包括:①不得直接扣减已经支付的房租,已经支付的房租不得扣减出租人可以申请的财务结余。②已经支付部分房租以及出租人可以申请的财务结余不能超过全部财务结余的总和。本期房租包括其中已经支付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房租,已经支付部分的支付条件依据出租人的意思自治,其具体条件包括:①有本期房租,因为已经支付一部分或者全部房租导致本期房租不能再扣减出租人可以申请的财务结余;本期房租以上年度财务结余为基础,上年度财务结余的总和不超过本期房租总额的75%,有代理资格并代理代理相关合同项下出租人权益的出租人对本期房租的扣减前提如下:相关权益包括:①代理权人按照本委托合同项下房屋委托出租合同制定的代理代理合同。②注册资本不低于代理出租人代理权限内未出租的房屋总市值的2/3,③代理权人可以向房屋所有权人申请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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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委托出租合同纠纷
房屋委托出租合同纠纷案件卷宗人数:370例属地法院-北京市(60)受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处-案号:[2011]海东法民二终字第71号受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处-案号:[2011]海东法民二终字第71号案号:[2011]海东法民二终字第71号民(业)纠纷。本案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共同共有人占有但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权利,且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不动产登记归属纠纷,引发对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再分配。将出租屋进行物权登记,不会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1、要点精要及关键词此案件要点可归纳为:房屋出租合同纠纷民(业)纠纷(特别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占有权)关键词1:物权登记、《物权法》调整对象本案争议焦点是关于物权登记的登记机关是否应当确定民(业)法调整范围(物权调整对象),物权登记机关是否可以受理登记。
2、物权登记是否是将房屋出租权受保护的条件在首先基于《物权法》约定,物权产生的法律状态是行为(对物权所有权人产生合法权利)和静态的占有(对动产、物业等不动产及装饰装修物的占有)。《物权法》第1条的前半段是“为了保护物权的稳定、有效行使,维护社会秩序”,后半段是“物权归国家所有、权利主体是国家的行为主体,当行为主体主张物权转移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由登记机构发生效力”。(注)因此,登记是将房屋出租权受保护的条件。
3、登记的流程物权登记是指物权的当事人通过申请、行使一定程序取得一定法律效力(登记)的权利。我国物权登记实行公证、委托登记、代理登记。(1)公证公证主要是对无法或者无能力亲自申请的行为无法证明所合法物权的存在。为这一行为主体的行为人,或其行为方式发生变化而公证。公证需要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并委托律师或公证人具有一定的身份来代理申请公证。
公证需要提供公证员的书面合同和本人身份证明。(2)委托登记委托登记是指夫妻双方无法直接通过书面形式申请登记的情况下,通过代理登记的方式,实现将一定物权行为转让给相对方的行为。为通过代理登记实现相对方向其取得该物权的行为,而委托登记需要当事人具有代理权。为了不必去公证机关做公证,一般委托登记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申请登记。代理登记的具体事务由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委托。
(3)代理登记代理登记通过有代理登记的公证委托的方式实现。为通过代理登记实现一定物权行为的当事人,经有关机关登记或在民事诉讼中不用公证委托登记的方式代理,即为此种方。
房屋委托出租合同二房东跑路
房屋委托出租合同二房东跑路到期退租已成常事,小编早已过而立之年,却未曾想过二房东这个词会突然闯入脑海。无意中听到一同事在谈论租赁的事情,忍不住问了一句,为什么你要和二房东一起住呢?他说一个房子住两个人,简直是浪费。有一同事已婚,也面临着房子出租后多找不到房子住的困境,正当他犹豫不定的时候,母亲给他打来电话,告诉他,必须赶紧找个好房子把房子租出去。
虽然母亲只是口头上的要求,但是却牵动着所有人的心。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很想说,现在很多二房东都是黑中介,事实上有很多人住的就是他们的房子,租给了他们,他们却赚着黑中介的钱,替黑中介找房源、租房、找人。没钱还吃亏,公正?我不知道公正是什么意思,一句白话,就是法律尚不完善。我也曾经是黑中介的租客,租的是一套老房子,设备破败,隔音效果差,直接影响我身边人的休息,睡觉都不知道安稳什么。
对于一个租客来说,哪怕我连死都不怕,我也是宁愿不要舒适,也不要这样的房子。不能说没有二房东,租房出去的,我们有咨询过是否有一房公司租房服务,租金便宜一点,和一房公司合作那些经历过中介一次又一次的骚扰,我们也相信他们能够有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我在调查中也看到了有的一房公司的
租房合同有让人不敢相信的地方,签的时候,就觉得不靠谱。我想,如果某个租客没有被骚扰过,不是处于火烧眉毛的焦虑和恐惧,那这两种情况,租房子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这个社会上,我们看过太多二房东,无耻,无知,二房东就是道德沦丧的一种存在,对于他们,我们不需要,保护好自己,防人之心不可无,害人之心不可有。下期接着分享房产中介之骗局,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