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目前的企业大多是夫妻名称共同设立的,公司股权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这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在面临夫妻双方离婚或股权持有人自然死亡等问题时,这些公司股权又该如何分割或者由谁来继承、怎样继承?这或多或少的都会出现分歧,这些问题引起的法律知识也是媒体、大众所关注的话题。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股权继承作出明确规定。该条款包括两层含义: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获得股权、继承股东资格,而并非只对财产权进行继承;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对于股权继承问题,公司法有明确规定,但是对夫妻双方离婚中面临的股权分割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仅涉及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而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处理情况。婚姻与公司股权的关系也就是配偶与事业的关系。我国古代一直依据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关系,随着男女平等的推进,目前我国更多的形成了夫妻双方共同创业的情况,而在双方财产的继承上,我国自古依据的子承父业的方式,这种方式的财产继承,虽然有过渡期,但总的来说也是平稳进行的。
一、与婚姻、继承有关联的公司现状
1.海外家族企业
有一句俗语叫“富不过三代”,据统计,全球大约有五到八成的企业面临着传承和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这是当前家族企业所面临的最为苦恼的问题。当今世界上家族企业能够长久发展的只是一小部分,虽然有调查显示全球100家家族企业,有超过1400多年的(位于日本的寺庙建筑企业),但超过70%的家族企业没能传到下一代,而且接近90%的家族企业没有传到第三代。很多小企业没能在有效的手段下进行传承,致使其辉煌仅是昙花一现,这里说明了家族企业传承问题的严重性。而在家族企业股权继承上,以日本一直传承下来的法定继承模式为例,其并不采取中国“子女均分”的方式,而是像中国古代继承皇位一样,选择了更加传统的“长子继承制”即是户主制,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日本家族企业在财产、股权分割上产生纠纷,来保证企业的传承与发展;另一方面,如果企业掌权者的儿子能力不足以来继承公司股权,可以通过收养“义子”的方式将企业股权进行交接转让给下一代。现在还有一些国家的企业、公司利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已经走出这种困境,这种管理方式提供可以我国这些一代企业家们学习和借鉴。
2.国内企业的现状(以民营企业为例)
(1)民营企业大多集中在制造业
在《民营企业发展报告》中显示,有接近80%的民企属于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仅占20%。第二产业中,制造业达到了75%,建筑行业5%;第三产业中大多是餐饮、商品以及房地产。
(2)民企基本都是家族企业
调查表明,这些民企中大约有九成依靠的都是家族式管理,而且规模大多都是中小甚至微型企业。
(3)民企大多都是自我融资
这些民企的运营资金90%以上都是通过自我融资取得的,仅有极少部分是通过银行贷款以及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从而使公司运转起来的。
(4)民企的平均寿命短
这些民营企业的创始人富有胆识、敢于冒险、且熟知市场规律,但是民营企业在运转时,或多或少都会遇到问题,不管问题大小,如果禁不住,民营企业很可能就撑不下去,直至倒闭。我国每年有20万家民营企业诞生,但是也有14万家左右的企业破产倒闭或者面临破产,平均寿命极其短,只有可怜的3年左右。
(5)年均增速10%以上
年均增速超过10%是由于当前我国在宏观经济发展下,不断地改善,使得我国民营企业的增速持续上升。
二、婚姻对公司股权的影响
“夫妻档”已经成为中国家族企业最为常见的形态之一,“军功章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近年发生的家族企业纷争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夫妻反目引发的。夫妻档企业中,夫妻双方会形成一定的股权结构,而股权结构是治理结构的基础。显然,夫妻间的私人关系会给客观和科学决策构成阻碍,从而影响公司在融资、发展方面造成不好的影响。夫妻档企业生存的关键是夫妻一方的理性淡出。
1.结婚对股权的影响
(1)结婚与婚前股权的安全
众所周知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没有明确的婚前约定时,婚后一方的公司股权一般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正常经营的公司来说,股东离婚导致的财产分割,将会使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甚至导致公司的经营出现危机,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将造成很大的影响。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影响更是巨大。
(2)婚前财产协定
现行《婚姻法》遵从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夫妻双方事先达成协议,合法前提下完全可以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处分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能够通过签署婚前协议的方式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的实现自主作出约定。这能够有效避免将来离婚或一方死亡时,产生争议的解决。
婚前财产协定是防止因股东婚姻的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影响的有效方式,不仅是对自己财富的保障,也是对投资人、股东、合伙人及员工利益的保障,是人们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及法律意识的表现。然而这种方式的使用情况并不是很普遍,主要是受传统教育中人情社会因素、“一家人无计较”“孔融让梨”“谈钱伤感情”等观念影响。虽然目前采用婚前财产协议对婚后财产进行约束的人数略有上升,但进行婚前财产协定公证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种情形:
①夫妻双方,一方是内地人,另一方是港澳台或者外国人。这部分人员的婚姻关系往往具有不稳定性,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不被侵蚀,常常采取婚前财产协定的方式对采取进行约定。协定的主要内容大致包括对个人婚前财产保护以及婚后夫妻所应尽的义务等。
②夫妻双方财产差距巨大。夫妻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有着巨大的悬殊时,财产多的一方往往会产生强烈的财产保护意识,从而签订婚前协定,为的就是日后婚姻关系出现破裂时能够有效保护个人财产安全。
2.签订婚前财产协定的目的
(1)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
婚前以及结婚后,公司股权和个人财产的归属问题,一直以来是许多的企业家在离婚时所困扰的一个难题。在没有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判定财产是否属于婚前财产是以结婚时间进行界定的。在没有证据证明所持有的财产是在婚前取得时,这些财产将会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婚前财产协定的签订,明确了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范围。
(2)明确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以及采用共同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
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后夫妻双方的取得的财产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双方采取区别财产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四种情况下,婚姻关系破裂时会依据约定来处理财产问题。
(3)明确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
婚姻协定中会明确双方在结婚后,在家庭生活中所应尽的义务,为的就是保证夫妻的质量,维持双方的感情,以防破坏夫妻感情的行为出现。签署这一协定也是双方对于婚姻长久持续的美好期望。
3.夫妻离婚,引起股权纠纷的影响
“土豆条款”的诞生就是夫妻离婚对公司股权影响最有力的说明,但“土豆条款”推出的操作性要求性非常高,因为要限制婚姻自由在任何地方都很难合法化。但毋庸置疑,企业家亲情已经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离婚对公司股权影响如下:
(1)导致公司股权不稳定
对于运营中的一般、拟上市或已上市的公司来说,股权的稳定都是至关重要的。持股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公司的影响既可能表现在因股东的变更导致的经营管理团队的不稳定,经营决策的不定性,经营理念的不协调性,也可能是长期的离婚诉讼中造成公司股权波动。
(2)离婚导致股权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不确定
在没有婚前约定的情况下,持股人的股权产生了股权分配的情况,这对原持股人的股权比例以及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都有着很大的影响。
(3)离婚导致公司净值不确定
对于上市公司,离婚后,股权分割,如果一方根据自己的股权一点一点套现,将会使该公司的净值下跌,对股市的影响也是巨大的。
(4)离婚导致的公司核心资产交易效力诉讼,相关企业股权不确定
一般来讲,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夫妻一方将自己名下的股权进行了转让,会因此引发处置股权行为是否有效的诉讼。在一些十分复杂的案件中,可能还会出现接二连三的转让事件,这样复杂的问题涉及到股权转让效力与股权登记回转关系的问题。想进一步谈的是,这些案件有时候律师要考虑的,不能完全是法律问题。有很多公司经过了多轮融资,投资人投钱就投了上亿美金。如果是拟上市公司,因为夫妻离婚导致上市搁浅,会触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另外,如果法院也要平衡市场交易平衡和利益,又由于现今社会对于女方维权救济途径的相对模糊,导致一旦法院不支持股权转让无效,女方就出现无路可走的尴尬局面;反之,影响又将是社会问题了。
(5)争夺股权,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刑事责任
离婚纠纷以及离婚后财产纠纷,律师在调查过程发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有问题,甚至被铸就了刑事责任,所以离婚对双方以及公司都有着非常的影响。
(6)公司股权被继承后,继承人离婚导致的股权的不确定
在研究离婚对企业、公司股权影响时,发现一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这里面的第七条,对于企业家影响重大。虽然第七条是一个父母出资购房、认定子女单方享受权益的条款,但如果扩大化理解、是否能适用公司股权的争议中,就成了一个重大话题。如果有一家公司,父亲在生前将上市公司上层的集团公司股权用赠与的方式给了女子(假设受赠方是女儿)。现在配偶提出离婚,认为婚姻关系期间女方的这个受赠是根据《婚姻法》十七条规定的共同财产;而女方则认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精神,这是个人受赠的个人财产。这样,双方也就产生争议。后来表明,这个问题还是很复杂的,学术界、实务界和司法界对此问题的观点还存在很大分歧,这种分歧,对于私人财富的传承,是要积极制订方案予以回避的。
(7)离婚对拟上市/上市公司有如下影响
①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的身份变更引发上市公司企业性质;
②离婚影响上市公司股价;
③离婚导致已上市公司上市前的估值;
④离婚导致上市公司上层持股公司的净值计算;
⑤离婚影响上市公司持股公告的真实、合法性;
⑥离婚影响上市公司股东通过BVI股权装入设置信托的效力或信托目的;
⑦离婚导致境外上市公司VIE结构法律关系认定;
⑧离婚导致上市公司股票“代持”等违规、受罚事项;
⑨离婚导致已上市公司退市。
4.减小婚姻对于公司股权影响的办法
企业家在遇到婚姻利益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公司的股权结构稳定,减小婚姻对股权的影响,要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界定婚前财产范围,制定婚前财产协议,并进行法律公证,这一点对于结婚前已经功成名就的企业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2)进行夫妻财产的婚后约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后共同财产、个人财产进行约定。
(3)完善财产登记制度。夫妻双方发生财产纠纷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财产登记的情况及时间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取证调查。
(4)确定个人财产与其他家族成员财产的份额,此举对于家族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5)若民营企业在采用公司制时,可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的婚姻风险对策。为的就是,一旦股东婚姻波动需要进行股权分割时,能尽可能的减少对公司的股权结构的影响。
(6)明确资产与债务,在明确的婚前协定情况下,一方所持有的资产与债务,双方都要承担。
(7)理清财产的担保、抵押、借贷等法律关系。出现婚姻危机时,这些财产情况与法律的关系没有整理好,将会在处理财产问题时,面临较大的困难,复杂性也会加大,对案件的判定和处理都有不小的影响。
总的来说,企业家应当提前制定婚前协定,但不能有损妇女、儿童的权益,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合理、合法的进行财产股权风险规避,因此企业家们在制定的这些婚前协定以及法律保护措施,并不单是分配个人财产问题这么简单,还是考虑到公司的稳定以及以后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股权的继承
1.公司的股权与管理权
通俗来讲,股权就是公司中股份持有人所含有权力在整个公司股份的占有比。管理权是指股权持有者在公司中所拥有的管理权力。一般情况下,公司对股权以及管理权的分配都有明确的规定,明确股权与管理权,对于股权继承有着非常大的意义。
2.股权与继承
我国对于股权的继承问题有着明确规定,在《公司法》中提到了这一问题“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续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对于外商在国内投资的股权问题也有明确规定“投资者在破产、解散、被撤销、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及其他受益者将会依法获得该投资者的股权”。
3.怎样完善我国股权继承制度
我国目前的公司分类明确上来说只有两种,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另一种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在这两种公司类型中,一般公司的股东都只会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而股权继承的问题往往要比其他形式的股权转让要麻烦的多。我国的股权继承制度既要保护死亡股东的财产得到合法继承,又要考虑到公司具体情况,保护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的长远发展以及整体利益,要充分尊重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股东的态度。
(1)股权继承应符合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指的是公司的组织规范以及行为准则的书面表现形式。公司章程的制定可以是一个股东制定,但需要集体股东的同意以及签字盖章才能生效。公司法对公司的章程修改制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对于死亡股东的股权也有明确规定,公司章程要依据公司法对继承权进行合理规范,其他的股东回购这些股权,必须要和继承人磋商之后才可以购买。
(2)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
被继承人在其去世之前和公司其他股东有过约定,那么其他股东应尊重被继承人的意见,根据法律按照约定执行下去。这样做能够避免许多继承权问题的纠纷,这对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其他股东的权益也是有利的。
(3)尊重继承人与其他股东的意见
已故股东与其他股东事先没有过协议,然而已故股东的合法继承却与其他股东达成协议,在继承权的归属问题上,应该根据这一协议进行下去,这是通过双方同意之后制定的协议,并不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规定。
(4)根据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继承股权
如果股东之前没有过协议约定,事后继承人与股东之间也没有达成协议,且继承人也不是股东的公司股东,即使在公司法的规定下,继承人可以合法的继承股权。同时也要考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特点,如果继承人想要成为该公司的股东,那么继承人就应向这家公司的董事会提出请求,如果有超过一半以上的股东同意,那么该继承人就会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反之,则不会成为该公司股东。如果该继承人没有经过其他股东的许可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其他股东可以购买该继承人需要继承的股权,如果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些股权,那么该继承人将被视为自动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公司企业股权的分配与继承,受到了血缘关系以及姻亲关系的直接影响。对于这样结构的公司,在继承股权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以法律为基准
公司的股权继承一般牵扯到的是血缘关系,所以在股权的继承上要依据《继承法》、《收养法》,这两部法律都明确规定了继承上的各方面事项,这两部法律完全适用于那些家族企业、公司在继承上的问题。与被继承人牵涉到的人物关系包括了父母与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亲生父母这三种关系。
姻亲关系,主要是由被继承人结婚时而形成的的亲属关系,这种姻亲关系对公司股权的继承影响也是比较大的,应根据现有的《公司法》、《物权法》以及结合《继承法》、《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对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
②明确相对人
对于股权分配的相对人包括被继承人的亲属,股权相关人员以及其他关系人,都应该区分开来,根据不同的意见合理制定被继承人股权的分配,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制定方案。
③限定股权分配意向书
意向书的签订并不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但可以在继承人或者其他受益者与他人发生纠纷时起到避免纠纷的作用。
④制定配套文件,以防股权分配文件缺失
通常情况下,企业股权的分配对公司的股权结构有着重大的影响。而被继承人在实现根据个人意愿对股权的分配有了明确的文件记述,为了防范股权分配的文件由于其他原因缺失,造成股权分配存在纠纷时。配套的文件应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防纠纷的发生。
⑤预立公证遗嘱
立公证遗嘱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因股权继承问题产生纠纷。确立有效的公证遗嘱,保证生前的意愿能够得到切实的执行,不仅需要自己信得过的律师拟定遗嘱、到公证机关进行遗嘱公证、还要确定好遗嘱的执行人,为留下的财产以及股权的安全分配提供保障。
总结
这一现象的背后,其实有一些颇具“中国特色”的深层次原因:首先,企业家在处理离婚等类似家庭问题时,主要依赖于情感或家长的个人权威来解决,不太愿意接受太多外力的帮助或参与,常言道“家丑不可外扬”。其次,企业家对家庭财产保护的防患意识不强,中国自改革开放至今才30多年,大部分企业家产生于近20年内,他们之前没有太多可供参考借鉴的经验,尽管国外不乏相关案例,但毕竟与中国的国情不同、法律环境不同,无法直接效仿。依靠个人威信来处理家族事宜毕竟存在太多的偶然性和不可复制性,而且,感情的影响总是有太多的不确定性,而企业家一旦面临到夫妻反目、兄弟成仇的境地,相较普通人,处理经济纠纷,甚至升级到经济官司就在所难免。但是往往当企业家面对诸如房产分割、房产所有权转让与确认、企业股权转让、股权确权、公司企业财务状况的审计和评估等一系列问题时,才想到聘请相关法律人士介入。防患于未然,增强法律意识才是企业家平衡家庭和企业的“维稳”之道,应当聘请法律、理财等方面专业人士团队根据各自情况设计不同类型的财产信托等。
来源:网络
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权继承公正需注意: 1. 股东资格继承还是股权继。也就是公证处在办理继承人申请的此类公证时,是确定为股东资格继承公证,还是确定为股权...
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权继承公正需注意: 1. 股东资格继承还是股权继。也就是公证处在办理继承人申请的此类公证时,是确定为股东资格继承公证,还是确定为股权...
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许小姐2000年5月相识于国内某相亲网站,之后于2000年6月迅速登记结婚,2001年婚生子出生,婚后购置房产两套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李先生公司系经营陶瓷贸易,由其100%占股。因两人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李...
之前在一个叫盈科离婚律师网看过一个叫于律师的,好像是北京的,你可以去咨询一下,现在网上也有很多律师的信息资料,北京地区的更好找了,下面就是于律师的资料,你看一下吧。 于律师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执业...
之前在一个叫盈科离婚律师网看过一个叫于律师的,好像是北京的,你可以去咨询一下,现在网上也有很多律师的信息资料,北京地区的更好找了,下面就是于律师的资料,你看一下吧。 于律师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以来办理...
一、程序问题二、同居问题 三、抚养、赡养问题 四、离婚财产问题 2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果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离婚时能否作为裁判的依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果一方发...
之前在一个叫盈科离婚律师网看过一个叫于律师的,好像是北京的,你可以去咨询一下,现在网上也有很多律师的信息资料,北京地区的更好找了,下面就是于律师的资料,你看一下吧。 于律师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执业...
之前在一个叫盈科离婚律师网看过一个叫于律师的,好像是北京的,你可以去咨询一下,现在网上也有很多律师的信息资料,北京地区的更好找了,下面就是于律师的资料,你看一下吧。 于律师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以来办理...
之前在一个叫盈科离婚律师网看过一个叫于律师的,好像是北京的,你可以去咨询一下,现在网上也有很多律师的信息资料,北京地区的更好找了,下面就是于律师的资料,你看一下吧。 于律师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以来办理...
之前在一个叫盈科离婚律师网看过一个叫于律师的,好像是北京的,你可以去咨询一下,现在网上也有很多律师的信息资料,北京地区的更好找了,下面就是于律师的资料,你看一下吧。 于律师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