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档案管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规范哪里有)

2023-06-06 22:42发布

建设档案管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规范哪里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规范 哪里有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 信息类别: 法律法规规章类 信息项目: 部门规章 文件标题: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索引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管部门: 政策法规司 发布日期: 2001/07/04 实施日期: 2001/07/04 正文 《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2001年7月4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二、第五条第(一)项4中删去“公共”。

同条,第(二)项中增加“监理”。三、第六条中“六”个月修改为“三”个月。

四、第六条、第七条中的“工程建设”修改为“建设工程”。五、第八条删去“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六、增加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后增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三款修改为“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八、删去原第十条。

九、增加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第七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

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

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

2.档案管理,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 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 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 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 档案所有者可以向有关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售,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3.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档案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自从《档案法》颁布以来,档案法制建设不断得到加强,档案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但还有个别单位对档案法律、法规的学习不够重视,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案件时有发生。为了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需要不断加强档案法制建设。

1 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档案法律意识只有加强对档案法律、法规的学习,才能不断提高各级领导、档案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档案法律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才能依法办事,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反必究。

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范围与档案报送期限及相关法规是什么

一、城建档案的定义 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提交城建档案的内容和时间 (l)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2)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4)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5)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6)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5.建筑工程档案管理不当会引发哪些法律问题

在我国,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等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但在市场操作中,这些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却长期存在,屡禁不止,成为建设领域的万恶之源,引发大量农民工工资拖欠,滋生愈演愈烈的贪污腐败,并引起一系列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的损失。

1、法律、法规对转包等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一直是建筑市场中比较普遍的违法行为。

我国《建筑法》、《合同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工程转包等违法行为的效力及处理原则作有相应规定,但各部门的执法规范不统一,各地的各级法院在处理上述这些问题时也是尺度不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下称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虽然司法解释对上述行为做了行为无效的规定,但该规定作为司法审判的指导意见,还远不能解决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问题。

重要的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转包等违法行为的认定和查处标准做出明确的、统一的标准,造成目前对转包等违法行为的有法难依、违法难究、执法不严、难以执法的尴尬局面。2、转包等违法行为成为引起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万恶之源”。

早在我国《建筑法》施行之前,1997年7月12日,浙江常山县纺织局五层职工宿舍楼发生粉碎性倒塌的恶性事故、造成在大楼内的39人中36人死亡、3人受伤的惨烈后果,这是一个对《建筑法》立法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经调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施工单位常山县第二建筑公司把整个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包工头段书荣,包工头在施工中降低施工标准、严重偷工减料所致。

近年来,我国立法通过《建筑法》、《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用资质等行为做出明确规定之后,转包等违法行为以及变相的转包等违法行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政府相关部门虽三令五申予以禁止,但因转包等违法行为导致的建设工程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仍频频发生,并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最典型的有如下三起事故。

(1)杭州地铁一号线湘湖站施工过程中系统内外层层转包造成21人窒息死亡的塌陷事故。发生于2008年11月15日,造成21名工人活埋致死的杭州地铁一号线湘湖站塌陷事故,被称为“中国地铁建设史上最严重的事故”。

经国务院调查认定,杭州地铁湘湖站北2基坑“11.15”坍塌重大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层层转包工程是主要原因。中标工程的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在系统内外层层转包,首先,该公司把中标工程整体转包给下属的独立法人中铁四局,中铁四局又转包给下属的六公司,六公司在施工现场又分包给不同的分包商,导致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对死亡人员姓啥名谁的身份情况也不知情。

转包后的施工单位中铁四局以及六公司对湘湖站项目部管理失职,施工过程中违规施工、冒险作业。基坑严重超挖,支撑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且钢管支撑架设不及时,垫层未及时浇筑,加之基坑检测失效,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引起局部范围地下连续墙产生过大侧向位移,造成支撑轴力过大及严重偏心,部分钢管支撑失稳,基坑支撑体系整体破坏,引起基坑周边地面塌陷。

湘湖站项目建立以后,中铁四局对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随意变动,项目经理长期缺位,变动后的项目总工没有工程师职称,不具备任职条件;现场施工员未经资质培训,无施工员资格证;劳务组织管理和现场施工管理混乱,员工安全教育不落实。项目部不重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冒险施工。

对监理单位提出的北2基坑底部和基坑端头井部位地连墙有侧移现象,以及监测单位不负责任,监测数据失真等重大安全隐患,都未引起重视和采取相应措施。特别是在发现地表沉降及墙体侧向位移均超过设计报警值,以及发现风情大道下陷、开裂等严重安全隐患后,仍没有及时采取停工整改等防范事故的措施。

同时,建设方杭州地铁集团公司对地铁建设安全重视不够、管理不到位;监理单位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代表未及时向有领导报告现场安全隐患,未及时下令停工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2)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教师公寓外墙改建施工转包致死58人、伤73人的11.15大火事故。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的存量房屋、共28层的教师公寓发生重大火灾。当日下午14时15分左右,正在进行大楼更换钢窗和外墙增加保温层施工时,10层脚手架上电焊工坠落几个零星的火星引燃外墙保温材料并迅速引起大火并迅速蔓延。

当日18时30分,大火才基本被扑灭。11月19日,经对遇难者遗骸的DNA检测,“11.15”火灾事故遇难人数为58人,其中男性22人,女性36人,另有73人在本次大火中受伤。

2011年6月9日,国务院批复对该事。

6.建筑工程档案管理不当会引发哪些法律问题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工程质量控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思想,千方百计把工程质量抓上去;

2、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进行复检,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3、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技术、施工规范、施工工艺等标准进行交底工作;

4、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主管技术负责人亲自主抓,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5、建立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在施工中必须坚持执行三检制度(自检、交接检、专检);

6、工程质量检查人员,按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施工工艺行使检查权,对不按要求施工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执行者有权勒令其停工或清退出场;

7、实行质量例会制度、月评制度,质量与经济挂钩制度,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提高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促使工程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施工现场的质量检查制度 质量检查是质量管理的重点,也是工长实行有效质量管理手段之一,因此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1、施工前准备工作检查,包括:现场条件、施工人员配备、设备完好情况和技术水平、材料的质量等,各部门积极努力完善满足施工的准备工作;

2、开始施工时,施工员及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亲临施工现场,对操作者进行施工前的工程质量、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等进行一次技术质量、安全交底工作;

3、施工中进行各工序之前定期检查,主要部位重点检查,实行原材料检查制度,各阶段检验制度,抽检项目检查制度等,并要实行例会制度,月评制度,质量与经济挂钩制度,做好质量检查监督工作;

4、单项工程施工完成后,必须进行专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不合格的部位提出整改意见、处理方法等措施进行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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