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诉离婚属于民事案件吗
起诉离婚属于民事案件吗?按照法律规定,分居满两年即是
重婚罪的加重情节。婚姻法规定,法定的加重情节有四种:婚外情、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父母与子女不和。不构成重婚罪的人,如果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可以要求变更亲属关系。按照重婚罪,四种加重情节的最高刑(五年有期徒刑或拘役):1.重婚的:重婚罪,以重婚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应当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条件;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3.一方被宣告失踪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受到伤害、侵害的,应当支付抚养费、医疗费,但是受害人要求支付的除外。4.被宣告死亡的:重婚罪是指以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
受害人主张支付抚养费、医疗费的,应当予以支持。但对于不扶养孩子的一方,应当给予扶养费。判断父母是否有重婚罪,需要考虑3个主要因素:婚龄、婚姻状况、同居年限,即父母双方婚龄、同居的年限和同居性质。婚龄可以不作要求,只要结婚必然生育子女。不同居的男女双方应认定为有婚姻的目的,同居性质的男女双方应认定为已形成事实婚姻。有配偶的男女双方确实不能再次同居,或者有证据能够确定双方是因非婚姻的目的而同居,可以不作同居的诉讼主张,这时应当看双方同居的具体时间和结婚证的份数,以及双方签订的“单身声明”,声明离婚的同居时间和保证不再婚的内容等因素作出认定。
对于无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同居的,或者证明双方同居时对于孩子未进行抚养义务,该因素在离婚案件中要重点考虑。除此之外,还要看双方是否构成重婚罪和人身关系的绑定关系,是否构成继承等无效的事由。如果证据表明一方有婚外情,有配偶者要求离婚的,只能以重婚罪作为诉讼请求,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法院支持,可以以重婚罪判决附加财产损害赔偿之诉,或者由有关机关对双方调解。虽然不属于重婚罪的加重情节,但如果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后,在法院审理前提出放弃诉讼请求,在诉讼审理中提起撤诉,在诉讼审理中撤诉,在诉讼审理中提起再次起诉,这种撤诉事由是被认定为加重情节的,重婚罪的诉讼审理中即无再次起诉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这也就意味着一方提出诉讼离婚的诉讼,在第二次起诉后,是无法再次提起诉讼离婚的。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审理的,同居关系双方也不得提起诉讼。同居关系双方又对有关适用问题订立各自的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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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刑事案还是民事案
离婚是刑事案还是民事案还是行政案,这是有直接关系的。我查了一下离婚案件的审理规则,不管是什么案件,有申请离婚,又没离婚的,基本都是审判方不服,起诉要求离婚,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一方出轨的情况,不然实在没有离婚的必要。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要双方自愿。一方是否出轨是否同居只是法院量刑考量之一,法院审理这个案件并不是看婚姻是否过错。至于能不能再次起诉离婚,取决于感情出现问题的时间,出轨的具体证据,以及你自己的感情。有必要,只要不是重婚重大出轨,原则上,法律认为离婚是正确,没有问题的。
很多事没有必要去计较,就算公证了,离婚无效的,啥用。只要当下你们感情过的好就不算是有问题的婚姻离婚是自己的事情,跟两个人有什么关系?不要被舆论左右,离婚要自己做主,要自己判断。如果确实对方出轨或者实在无法忍受可以一起走法律程序,如果有悔意,有时间再次争取。要对自己负责。离婚很正常,大不了做婚内调解。
至于孩子更没必要去争取,我国的孩子成长环境可以说非常恶劣,父母如果吵架,孩子肯定长大后不会有什么优质的发展。孩子是无辜的,让你忍受,一定有好的原因,也是你无法承受的,那就下定决心不再忍受,离开。另外父母真的不相爱,孩子也不需要去争取。即使非要争取,也要对孩子有足够的爱。
离婚案件算民事案件吗
离婚案件算民事案件吗?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案件是以夫妻双方因协议离婚时未履行离婚登记手续或者离婚登记手续未办理完毕而导致夫妻关系改变的,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依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夫妻双方已无子女的,适用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其中,第三十三条指原登记结婚登记的离婚案件判决、裁定未执行或者离婚案件诉讼中宣告失效,而新民事诉讼案件又明确有子女的,法院可以裁定再次登记,并规定子女的抚养问题。离婚案件适用法律处理范围原告:自始至终享有诉讼权利,包括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一方提出给付抚养费、给付抚养费不足以维持生活费用的部分,应该向原告追偿等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法人、其他组织:享有法定诉讼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需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被告:是指婚姻关系解除的双方当事人,包括夫妻双方、法定监护人、未成年子女等,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提起诉讼的主体应当是夫妻一方或者是非法定监护人一方,并应当如实提供权利、义务信息。原、被告双方无子女,或者子女的抚养费支付无力的,或者孩子实际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不能独立生活的,由一方提起诉讼。
起诉时已经办理婚姻登记,无争议的离婚案件,可以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被告一方和被告一方的法定监护人代行诉讼义务。被告一方和被告一方的法定监护人不能抚养子女的,或者子女成长过程中无需监护人又无经济能力抚养的,由被告一方提起诉讼。起诉应当提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可以证明夫妻双方近亲属关系的证据。起诉时不到法院参加诉讼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所在地的区县一级人民法院负责管辖,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管辖。
夫妻一方不履行生育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离婚案件处理程序:①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离婚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为孩子合理支出抚养费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对方给付。②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需要重新审理或进行再审的,原告有权要求二审法院予以再审,由本院裁判。
③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双方对子女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