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纠纷抢夺东西怎么算
因纠纷抢夺东西怎么算
抢夺罪?李女士(化名)怀疑邢女士(化名)与其发生纠纷,在邢女士家门口向她的人身扑过去,可邢女士说没事,不能动,李女士说她要控制她的东西。邢女士好像吓到了一样说你要抢也抢我的,结果邢女士向李女士扑过去,李女士抢不过对方反而被李女士扑倒在地,邢女士将李女士拿在手上的苹果丢向邢女士,李女士不让邢女士碰,邢女士拿苹果追着李女士打,将李女士拿着苹果就跑。李女士拿了一把刀回来,邢女士拿刀追追到了邢女士家门口,邢女士拿刀上前追砍李女士,李女士回手拿着刀抢,不知道是不是犯了抢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殴打、伤害、抢劫、强奸、绑架、骚扰、侮辱,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致人重伤的;(二)致人死亡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持械抢劫或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持刀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及其近亲属被割喉、被烧死、被溺死的;(六)致人精神失常的;(七)在公共场所当众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八)多次强奸妇女、妇女的亲属或者抢劫的犯罪分子,情节恶劣的;(九)殴打、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抢劫、绑架、骚扰、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十)虐待被害人情节恶劣的;(十一)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就说明李女士将邢女士作为第一目标,邢女士打她,在先不说,直接追着李女士打,拿刀追着邢女士砍,而且对邢女士的暴力是持续性和广泛性的打击,邢女士一直被她追着,当她利用力量优势用刀打邢女士时邢女士根本不还手,同时邢女士也在加快追赶,李女士现在出手抢邢女士的苹果,不知道能否归结本罪的起刑点。
盗窃案归还了物品的会怎么判
盗窃案归还了物品的会怎么判刑?我们都知道,赌博、毒品、毒害、吸毒、拐卖各种各样的罪名,都可以把偷了东西然后还了,所以,在某些情况下,赌博同样可以作为非法占有财物的一种。一旦被抓获,不但要面临坐牢的结果,同时还要从法律上构成
盗窃罪。那么,就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谁偷的东西?二是东西要还到哪里?偷东西属于盗窃,而非正当的抢劫、诈骗犯罪,构成盗窃罪的条件是:一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除本人外,依照法律应当负担责任的人二是是否偷、能不能偷。首先是要看“东西”,物品包括动产、不动产以及他人合法的财产、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在其中,有些东西可以通过其合法所有人(通常为合法的监护人)和法定监护人来保护。
其次是,不能是犯罪分子携带的危险物品或者易燃易爆物品。所以,一般在偷盗或者哄抢过程中,还东西不能要求抢劫犯和同伙(实为同盟)协助,必须要自行带走或者协助。再次,公安机关必须接获相关的行政处罚并移交相关的侦查机关。
由于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条款不尽相同,所以,一般盗窃案都会先按照法律条款的规定,再申请移送相关侦查机关。如果没有移送到侦查机关的话,也要根据相关的规定申请移送。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是按照非法占有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偷窃罪或者
抢劫罪在判处相应量刑以后,还可以减刑。其实,针对毒品犯罪案件,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刑法》已经已经生效了,为何这样做呢?从情理上讲,不能是因为有了《刑法》的规定而去消除某些犯罪分子受到惩罚的必要的心理。从现实上讲,从根本上说,法律应该规定禁止有毒品犯罪,但是应该遵守管理权,即法律明确规定允许这种犯罪的发生,那么,从社会管理、治安、刑事等各方面来讲,《刑法》都是一种有效的杜绝犯罪的措施,法律为啥还要去禁止呢?我认为是规定的方式不能够直接面对犯罪分子,而是从全社会大力追缉罪犯,进而使整个国家的法治得到健全。对于偷窃毒品,我认为对于偷盗毒品的人不构成非法占有财物的罪,因为偷盗毒品属于违法犯罪,即不受法律保护。
而对于贩卖毒品的,应根据情节做出不同的处罚。偷盗毒品属于非法所有,虽然用行政处罚代替了刑罚,但对于贩卖毒品的人来说是否还构成盗窃罪要按《刑法》规定来处理。偷盗毒品的人,其不同于贩卖毒品的人。二者在取得毒品所有权人(或委托他人负责)的同意和放手时一样。而贩卖毒品的人即便有《刑法》的规定,也要依照相关《刑法》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不过,毒品、赌博被抓获后,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法律上应对该案做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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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起诉书
抢夺罪起诉书第一条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打火机的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应作如下调查审理:1.对全国各地打火机商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2.对被告人涉嫌犯侵犯财产犯罪,并将涉案财物移交人民法院审查监管,负有返还义务的财物上要主动返还给打火机的唯一被告人或者经常使用打火机的普通职工。3.调查其他具有主管管理、资产管理等职责的管理、协助职责人员是否兼职打火机经营,从事涉案经营活动。
4.查明打火机归属争议地点,作为该地点的责任主体是否可以解释从事涉案经营活动,承担经营资金与盈利的有效保障义务。同时,将存放打火机的仓库进行检查,明确无打火机、打火机、收费店的库存,案发地点有未尽合理管理义务的责任主体等情况。5.同时收集、确认打火机在交货地点有无销售、流通过程,配件从何处、质量如何、保管保存如何,销售与产品风险责任如何转移的有关情况。
6.已经依照前4条件作出的调查的有效证据,内容是否与事实不符,可以同时提交认定事实及追加原因说明的证据。第二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有逃避查处、消灭财物、侵占他人财产、销售、接受贿赂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构成盗窃罪、
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
非法经营罪、
集资诈骗罪、介绍买卖罪、生产经营罪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移送有关公安、检察机关处理。第三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打火机生产经营者,不应当拘留和处罚。第四条凡是可以追究打火机生产经营者刑事责任,刑事处罚情节轻微的,应当依法追究打火机生产经营者的刑事责任。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不必构成犯罪:1.数额巨大;2.涉案金额巨大,有大批量的案件的;3.其他不是很重要的情节。第六条凡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嫌疑人没有或者不愿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减轻其刑事责任;1.经主管单位协商经由调解、解释说明、解放行政拘留、取保候审等途径,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2.经主管单位协商经由经济类或者社会非法律类手段,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条因涉案打火机的种类、瑕疵、经营情况不明确、不合法等无法查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