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高空抛物当时如果没有人看到的话问题不大,如果当时有人险些被砸到但未造成人员伤亡可以起诉,我国民法有对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规定。但是因为没有对你的身体造成具体的损害结果,而这在举证时又是取得赔偿的必要依据。所以可以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名义试试,只是我国现有法律对这一块的赔偿额度规定不高~~~ 另外如果法院受理起诉,在进入庭审前会进行调解。如果双方都接受调解,那也可以获得一部分的补偿。
问题二:
这种属于乱丢垃圾,不至于违法,但在管理较严格的一二线城市可能会受到罚款处理。
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5次会议,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初次审议。
今后,随手乱丢生活垃圾、将垃圾倒入公厕等行为将被禁止,同时对违规个人拟处以最高200元的罚款。 为此,他们建议草案中增加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
此外,被禁止的行为还包括:不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5次会议,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初次审议。
今后,随手乱丢生活垃圾、将垃圾倒入公厕等行为将被禁止,同时对违规个人拟处以最高200元的罚款。 为此,他们建议草案中增加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
此外,被禁止的行为还包括:不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违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如果在明知道高空抛物会伤及他人身体之际,仍然为之,应该视为故意犯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明知宿舍下边有人,故意丢东西砸人还有可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责任人不明确的,依照《民法通则》规则原则的规定,整栋楼的住宿人均会被列为责任人。
扩展资料
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还会造成许多安全隐患,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所以请大家自觉维护宿舍的整洁、培养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这是我们每位员工的义务。希望大家积极行动起来,共同抵制不文明高空抛物的行为。
从即日起如在检查时发现还有乱丢垃圾的,将给予退宿处理及罚款500元处理。
楼上的人往楼下扔垃圾为高空抛物行为,发现有人高空抛物,侵害了您的权益,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起诉高空抛物者。《侵权责任法》明确了高空抛物责任分担: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相关的法规。其中,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如果已经领取了《城市垃圾运输准运证》的个人,在驾驶车辆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不指定的地点倾倒垃圾,任意倾倒所运输的垃圾,按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4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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