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占房产怎么处理
侵占房产怎么处理:善意第三人认定所谓善意第三人,即法律规定被告为受害人的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对受害人没有给付合理的补偿,不应负有返还原物义务。所以在企业设置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被占用,财产权利人无需为善意第三人占用财产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善意第三人的认定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1、《物权法》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二款: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撤销受赠的财产权利:(一)重大过失;(二)遗失物;(三)用益物权的受益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返还给受赠人的利益;(四)依法应当返还但拒绝返还的利益;(五)不动产权属不明确或者该不动产权属争议已经发生的;(六)债权未到期;(七)其他无过错方有理由拒绝返还受赠财产的情形。2、《物权法》规定:第九十六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偿转让受赠的财产:(一)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和权利人的原登记状态不一致的;(二)受赠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受赠人明知受赠人有重大过失,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明确的赠与义务的;(四)受赠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赠与义务的。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无偿转让包括:(一)受赠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转让合同未经公证、登记、继承、赠与或者受让等义务;(二)无偿转让受赠财产证明文件形式复杂,没有两份以上证据能够认定的;(三)受赠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四)受赠人明知受赠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明确的赠与义务的。
善意第三人的特征:善意第三人(又称善意无偿第三人)是指在取得财产时没有依照法律或者约定要求对方交付财产的人。在诚信守法制社会,受赠人善意不是无限制的,所以善意第三人只限于出让方与受赠人均为实际善意的情况下。在租赁、承包等交易中,善意第三人可以以合理的价格获得租赁、
承包合同权利,此时无限制性。其中如果出让方在受让行为中存在恶意占有的目的并与他人串通,则视为恶意。善意第三人认定通常存在一些争议,现在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来认定善意第三人。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是一般情况下的第三人。不能依《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将《合同法》适用于善意第三人。法条规定因继承发生的善意第三人是指善意的继承人,包括其他没有侵害继承人利益的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公证继承人,但是适用继承人保护条款中约定的善意第三人的善。
财产被别人侵占怎么办
财产被别人侵占怎么办?纠纷解决是否存在高额差价怎么解决?一般的小案件,律师发函即可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对方矢口否认,律师将书面起诉,要求对方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违约责任。在房产纠纷中,有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尤其是保管房产纠纷,也比较复杂,想处理好比较困难。一般是被告认为是自己的财产,不愿意交割保管,或者对方执意将房产部分、全部卖给自己,这就很难处理了。此外,房产下落不明的时候,租赁人是否会尽快配合把房产解除合同,承诺将房屋租给被告,这也是开发商是否同意的关键。作者并不是专业律师,也是刚刚开始从事法律行业,对有关房产纠纷不是很熟悉,只是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储备有一定储备,相关案件处理经验有一定积累,在工作中遇到过一些法律问题,咨询了些律师问题,具体可见法律专家、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
下面分享一些自己处理过的房产纠纷,给大家作为参考和借鉴。房产登记问题2017年以来,共计接到很多类似的咨询电话:案由是《房产证暂时被撤销,房子怎么办?》、《房产被人占为己有,房子卖不出去怎么办?》、《房产在登记中手续过时,房子没有办下来怎么办?》、《我是外地买房,房产过户到现在还没办下来怎么办?》等,当我们提出解决方案,他们又说房子已经下落不明,没有办法。在很多买房人眼里,房子到手不是要走房产流程,而是审核,登记过户手续。实际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一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一)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该款解释没有说明是哪种手续。在实际情况中,建议尽快完成房产变更登记,落实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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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惩治侵占房子的人
如何惩治侵占房子的人,一方面可以帮助上当的人损失更少,另一方面也让房子的所有人的安全得到保障。方法一:有预谋的非法拆迁和违法强制拆迁侵占房子的方法大概有下面4种:1、小区广场上贴“拆违告示”;2、村委会或居委会的办公室通知,安排民警上门进行抓捕;3、派出所的民警上门通知,说他们没有监督执法资格,必须经村委会或居委会同意才能实施拆迁;4、征收部门通知说,该楼往期也都拆过,都没人提异议,但还是不给合法房屋补偿。实践中,上面3种方法,村委会和居委会都不会真的来执法,一方面,在多年的执法过程中,他们已经形成了管不了的局面;另一方面,很多上访户都主动要求走合法途径。
而实践中,很多村委会和居委会拆迁方被居民实名举报到市长热线,都收效甚微。普遍存在的是有预谋的非法拆迁和违法强制拆迁,一方面,这种没有预谋的非法拆迁和强制拆迁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依据的非法拆迁,执法办案过程被掌握和被违法执法,将给维权者带来极大不便。另一方面,有没有预谋的非法拆迁和强制拆迁依据何在,至今未有正式的规定。
普遍存在的是,被拆迁人主动上访(向居委会或村委会寻求法律援助),要求帮助讨要房子,这时拆迁方就缺少更多的执法办案资源,缺少来自民众监督的办案途径,因而容易造成维权的困难。方法二:征收部门通知被拆迁人找律师实际上,律师可以促使被拆迁人妥善解决非法拆迁和强制拆迁的相关问题。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和本法规定的申请程序,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另行下达行政决定书,也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执行。当然,也有例外,前几年,深圳华侨城就被某个房屋交易公司把案子搞到民事诉讼程序里,这时就不能再走行政诉讼法的程序了。另外,《行政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行为,不予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是只受理行政行为本身的诉讼,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审查仅限于法律性质问题,而不是法律行政问题。
但行政复议结果未必因所依据的法律性质而得到法律明确确认,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具有法律意义。从这个角度说,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必然和所依据的法律性质并不直接相关。因此,行政复议没有被法律认可的法律依据。
同样,对于违法强制拆迁,行政机关对于被拆迁人要求去找律师的要求,也要求行政复议,不予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会被法律明确确认。但行政复议结果未必因所依据的法律性质而得到法律明确确认,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