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禁止性的法条:
第一条第二款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九条第二款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第四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第十二条第二款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五条第三款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扩展资料
根据不同的标准,竞业禁止可分为以下几个标准:
1、竞业禁止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法定竞业禁止由法律明文规定,约定竞业禁止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这是竞业禁止的基本分类。从目前法律实践看,中国即采用此种分类方法;
2、竞业禁止又可分为同业竞业禁止与兼业竞业禁止。前者是禁止义务人直接从事与权利人营业相同或营业相近似的竞业行为;后者是禁止义务人兼任其他与权利人营业相近似的竞业行为。
竞业禁止义务人兼任其他与权利人权利相关公司、企业的无限责任股东或合伙事业的合伙人,也会影响原公司、企业的利益。
3、竞业禁止又可分为广义的竞业禁止与狭义的竞业禁止。广义的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如禁止非权利人之外的人员使用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因这一专用权本身已由法律强制规范,不属于竞业禁止的范围);
而狭义的竞业禁止是对与权利人有特殊关系的义务相对人的竞业行为予以限制。
4、竞业禁止又可分为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竞业禁止和一般民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竞业禁止。雇主和雇员的竞业禁止关系通常建立在已有的劳动关系上,雇主为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或其他秘密,或根据法律或与雇员签订协议,要求雇员遵守法定或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一般的民事合同的竞业禁止义务主要由合同当事人设定,它更多地体现的是合同自由原则,由合同当事人通过约定,限制合同义务方不得从事与权利方相竞业的活动,以保护权利方的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竞业禁止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作为公民,“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也就是说,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和明确禁止的任何事,均可以做。“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和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
当然,法律有了强制性规定和明令禁止的事,就不能做,否则就违法甚至涉嫌犯罪。如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欠债还钱等等,法律均有强制性规定,必须做;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不容许做的行为,比如诈骗,盗窃等等,就不能做,否则涉嫌犯罪。
(一)“从业禁止”的适用条件及法律后果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
根据该条款规定的内容,笔者认为法院要对被告人适用“从业禁止”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即以行为人构成犯罪为前提;第二,行为人是利用职业便利实施了犯罪,或者是实施了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职业”是指性质相近的工作的总称,是个人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是不同性质、不同内容、不同形式、不同操作的专门劳动岗位。一方面该法条所说的“职业”并没有特殊的要求,他可以是任何劳动领域、任何岗位的人员,只要其利用了职业的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了违背其职业特定义务的犯罪的,都可以成为宣告“从业禁止”的对象,也就是说适用“从业禁止”的“前提犯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例如:某从事家政服务职业的人员利用其看护老人的便利,实施了虐待老人的犯罪行为;某人是从事刻章业务的个体户,利用其职业便利伪造了大量的公文、印章构成犯罪的等等,法院都可以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其宣告从业禁止。
另一方面,这里的“职业”当然也包含了“职务”,即利用职业便利包含了利用职务便利,违背职业的特定义务也包含了违背职务的特定义务,因为职务是职业的下位概念。因此,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犯罪,自然可以成为“从业禁止”的对象,如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等。
第三,行为人因实施该犯罪而被判处了“刑罚”;根据该法条规定,被禁止从业的人员是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因此行为人因实施犯罪被判处的“刑罚”,应当是可以被“执行完毕”或者被“假释”的,所以这里的“刑罚”至少应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情形,因为这三种刑罚均存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而且根据刑法规定管制期间可以适用管制禁制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内从事特定的活动,据此精神,当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管制时如认为在其管制期满后仍有必要限制其从业的,当然可以宣告“从业禁止”。但对于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来说,不可能刑罚执行完毕,从这个角度讲,死刑和无期徒刑应该不包括在内,但又因为死缓和无期徒刑均可以减刑,所以在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还是有适用“从业禁止”的可能的,而且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所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在“被裁定假释之日”也可能被宣告“从业禁止”。
另外,这里的“刑罚”,应该是指主刑,不包括附加刑,也就是说刑罚执行完毕不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的执行。同样,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的,因为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不存在刑罚执行完毕的问题,所以缓刑也不包含在内。
第四,人民法院根据该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认为有必要宣告“从业禁止”;也就是说法院在决定适用“从业禁止”条款时,要综合考虑被告人利用其职业便利或违背其职业要求所实施的犯罪情况,认为在对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后,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后仍有再次利用其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可能和危险的,为了预防犯罪、保障社会公众安全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满足了上述四个条件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就可以对其宣告从业禁止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被告人一旦被宣告了从业禁止,就意味着其要承担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在三至五年内不得再从事相关的职业的法律后果,这个法律后果虽然不是刑罚,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比刑罚给被告人所带来的制裁更严厉,因为它在一定期限内剥夺了行为人继续从事某种职业的资格,因此,法官在对被告人适用“从业禁止”时应当谨慎,在确实认为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其职业有密切关系,而且确有可能再次利用其职业实施犯罪的,才可以宣告“从业禁止”。
(二)违反“从业禁止”的法律责任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二款规定,“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款规定了行为人违反“从业禁止”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即行为人违反了“从业禁止”的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也就是由公安机关视其违法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行政处罚法律给予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关于违反管制禁止令的规定,是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拘留、罚款的处罚,因此,违反“从业禁止”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给予行为人的处罚形式也应该是以罚款、行政拘留为主。对于违反“从业禁止”,情节严重的,刑法规定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目前违反“从业禁止”情节严重的情形,法律尚未作出详细规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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