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员工擅自将公司提供的宿舍转由他人居住,经公司清退后,该员工又以欺骗的方式使得公司管理人员打开房门偷换门锁,从而继续占用宿舍......面对员工如何恶劣的违规行为,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法院是否支持公司这一决定呢?
案情简介2002年7月5日,陈某艳入职中国医药研发公司。2003年6月,陈某艳获得位于昌平区沙河镇某某路10号院4单元401宿舍的租住使用权。2005年3月15日,陈某艳参加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听取了胥某副总经理所做的有关规章制度说明,其中含《员工宿舍区管理规定》,该规定第四条:入住人员只限员工与其户口同册家属或供养亲属,第六条:任何员工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出租房屋。
后双方(甲方中国医药研发公司,乙方陈某艳)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08年12月31日终止;陈某艳在药理研发部研究开发岗位工作;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劳动纪律规定、工作岗位要求及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声誉和正当利益,爱护甲方的财产,不得利用在甲方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或者发生损害甲方利益谋取私利的行为,或者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甲方严重经济损失与不良影响,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乙方处分或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不支付乙方任何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违反本合同保守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约定的;
3、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行为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声誉损害的;
5、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以欺诈手段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约定其他事项。
后双方分3次续订至2016年1月5日。2016年1月5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2017年初,公司入户调查时发现,陈某艳将所住宿舍交由他人居住,于是公司要求陈某艳清退宿舍。其后,陈某艳再次申请员工宿舍,公司未予批准。在知道宿舍申请未获批准后,陈某艳以清理物品为由骗取管理员为其开门,强行拆装、更换宿舍门锁,并持续侵占宿舍。公司为此与陈某艳多次沟通,但其拒不返还。
2017年9月,公司向陈某艳出具了停职通知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陈某艳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项目奖金等共计39万余元。
一审法院观点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法院认为:
一、陈某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规定。
职业道德系人们在职业生活中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即一般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诚实守信、公私分明是其中一项主要内容。陈某艳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应当知晓宿舍是公司所有的财产,公司对宿舍具有管理权力,具有对宿舍使用者的决定权。陈某艳将宿舍交由他人居住、再次申请宿舍时所填写内容、更换宿舍钥匙等一系列行为均违反了诚实守信、公私分明的内容。
二、陈某艳的行为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约定。
三、陈某艳的行为属于《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中严重违纪行为,《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时间虽在陈某艳更换宿舍门锁之后,但在制定《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之后,中国医药研发公司再次向陈某艳出具腾退宿舍通知,陈某艳仍拒绝腾退。最终中国医药研发公司向陈某艳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中国医药研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陈某艳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为中国医药研发公司解除与陈某艳的劳动合同行为是否违法。
就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问题。首先,陈某艳主张其交还钥匙的行为不代表同意腾退宿舍,系因中国医药研发公司存在欺骗行为,同意上交钥匙后再重新申批,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陈某艳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在《宿舍区房屋腾退登记表》签字并将宿舍钥匙交还的行为具有明确的同意将宿舍腾退的意思表示。
其次,陈某艳在收到限期清退的通知及再次申请住房被拒绝后,拒不腾退房屋并更换门锁的行为,明显缺乏依据。中国医药研发公司统一更换门锁系保护其自身财产的合理行为,陈某艳以搬离剩余物品为由联系相关负责人打开宿舍,而在该公司为其打开宿舍后,其未进行清退,而是采取更换门锁的方式,在再次申请宿舍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继续占用公司宿舍。
最后,在陈某艳更换门锁后,中国医药研发公司发函陈某艳要求腾退宿舍,充分给予陈某艳解决问题的时间空间,在陈某艳均不予理睬的情况下,中国医药研发公司以陈某艳存在“未经公司允许,擅自侵入公司宿舍,拆装公司宿舍门锁私制钥匙,使公司宿舍脱离公司控制用于非授权使用用途,擅自占用公司财产”以及多次沟通、发出通知后,仍然侵占公司财产不肯返还的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综上,陈某艳确存在中国医药研发公司主张的上述行为,中国医药研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依据。
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依据问题。第一,陈某艳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应当知晓宿舍是公司所有的财产,公司对宿舍具有管理权力,具有对宿舍使用者的决定权。陈某艳更换宿舍钥匙、拒不腾退宿舍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
第二,陈某艳的行为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约定。
第三、陈某艳的行为属于《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中严重违纪行为。陈某艳虽主张《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的制定程序不合理、不合法,系在其更换宿舍门锁之后制定的,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依据。但本院认为,在制定《员工奖励与惩罚条例》之后,中国医药研发公司再次向陈某艳出具腾退宿舍通知,陈某艳仍拒绝腾退,最终中国医药研发公司才向陈某艳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本院对陈某艳的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中国医药研发公司经工会同意向陈某艳发出《严重违纪解除通知书》,解除行为具有事实依据和制度依据,程序合法,中国医药研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陈某艳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结 语法官提醒,公司应在劳动合同或相关规定中,明确员工宿舍管理、奖惩条例以及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同时保留书面证据。作为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多考察员工的道德素质,并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尽量避免因员工个人不当行为导致公司受到影响。同时,劳动者若希望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前提是劳动者自身遵守公司管理、奖惩条例,诚实守信,尽职本分。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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