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公司律师串通原告律师
保险公司律师串通原告律师,大肆忽悠好骗,对行贿人加以法律或道德责难,诉诸法院以致诉讼时效被无效。专业的事还是交给专业的律师处理,以免设下陷阱,把自己交给保险公司,专业的保险律师团队会有不少专业的律师团队,毕竟人民群众才是最可爱的。很遗憾,法院只认定自己的公司在办理鉴定,而不是鉴定了什么。这还是作为鉴定的第三方的公司。
真实的鉴定过程应该是,鉴定人取证。法院的鉴定结果是:依法推定您提交的资料不真实。那么无异于抹去了您所提供的第三方的鉴定结果。因此建议您提交更多的资料,以提供法院可能认定的证据。
鉴定人尚且如此,律师更没有可能为他(她)们提供帮助了。以上是理论可能导致的现实情况。从情理上讲,您得知全套鉴定过程而不自己鉴定,难免会让人误会律师是否同意您的处理方式,会让人怀疑其隐瞒的鉴定事实,因此会推定您提供的资料属于恶意造假。故事的剧情发展本该如此,但没想到收费鉴定的公司居然还有一个鉴定人主要是第三方。收费鉴定是比较恶意造假,损害的就是律师的身份地位,情况更严重的情况是鉴定人和律师之间本身也有利益纠纷。我见过的律师收费鉴定无一例外都是第三方鉴定。
以上是全部鉴定过程。之所以这么设计,是因为没有必要给法院提供完整的鉴定。您给出的证据,如果只是最简单的证据(例如证人证言、事实陈述、事先交代的推测证据),基本不需要耗费任何精力和时间,鉴定人也不一定答应司法鉴定。鉴定报告最好是完整的评估,否则就是【不给鉴定你就倒霉】的【真理】,而最后结果其实也不能怪任何第三方,只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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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跟法院有串通吗
保险公司跟法院有串通吗?在不知道底细的情况下是很难讲清楚的。举个简单的例子,夫妻离婚,买的一套价值70万的房子,可能房子已经过户给丈夫了,现在某法院判决,你婚内的房子要算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本来这套房子就是属于你一个人的。那你会不会觉得,法院为什么不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平分房子?所以你会觉得找熟人有时候很不靠谱。那问题来了,你理解的法院串通到底什么概念?能单独解释清楚吗?反正说到这个问题,大家的回答一般都是考试高分,法学博士的意思,就是好像找不到证据证明串通一样。
看上去法院看起来也是在串通,其实法院也是有一定的参与的。毕竟法院是用法律形式告诉你有这样的法律关系存在,所以能确定串通确有存在的情况下,还要看哪些证据,是其他当事人的签字,或者业务员拿出来看看,要证明不是串通,至少要看有效的银行转账记录,不然法院都不知道在某些法律诉讼中可以通过哪些法律关系作为证据,有效的转账记录是最有力的证据。比如直接用行业通用电汇这个模式就好,其他行业涉及的转账手续费来源的话可以通过反函告得知。或者你不知道有没有公司,要签很多合同,要验明你和你的公司是否存在关系,最常见的就是财务一一对公交叉验证,要验明其中的财务关系是最有利的,如果你知道a在和b签合同,b就可以以此为证据,可以验明a和b之间是存在关系的。如果你知道合同有一方明确表示,有财务关系,那对方证明你和a存在关系,可以要求对方出具付款确认书,否则财务告知书和付款确认书,对方看看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当然,要不要找法院串通,一看最高院的行政诉讼解释,你签的合同是没有效力的;二看合同的一方是否有竞业限制等违法行为,比如是否有明确约定违约金和制裁措施,你不签的话,是无法认定合同无效的;最后是一些其他证据,比如履行地的相关人证(包括现场抓伤人或有行政责任的司机的证言等等)等等。另外,既然律师费很高,拿出来的证据越有力,主要还是基于另外的因素。有些法律人如果不直接告诉你怎么办,证据要找谁,办案人员会随着其他法律人跟着去找人,因为有时候自己找证据,一开始可能很难证明,找熟人很可能找的就是熟人,但是通过法院的串通,可以使法律越来越好,没必要非要搞清楚自己可以依靠什么样的证据搞清楚真正的法律关系,而不是一开始就急着想证明谁在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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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律师会和保险公司串通吗
交通事故律师会和保险公司串通吗?是不是存在对方偷换交通事故责任、转嫁保险责任等现象?如何处理这样的问题呢?下面来介绍一下会怎么处理。一、会不会有人伪造鉴定意见追讨赔偿?会不会有人伪造鉴定意见以追求逃避赔偿为由,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目前这样的情况很少见,不过有但非常少见。保险公司或对方会不会伪造鉴定意见追要赔偿,这不能完全保证。但是,为了真相没有人愿意伪造鉴定意见,但对方故意要伪造鉴定意见就有可能。
为了让最后的法院判决公平公正,其实主要是公平公正公正以及操作公平公正公正公正,所以我们应该对主观恶意心怀敬畏,要理性处理。二、会不会存在对方伪造鉴定意见,骗取保险赔偿?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准许鉴定的决定。当事人拒绝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15日。人民法院在30日内作出准许鉴定的决定的,当事人不再申请鉴定;30日后作出准许鉴定的决定的,当事人可以继续申请鉴定。延长期满未申请鉴定的,鉴定意见生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第1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准许鉴定的决定。
当事人不同意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15日。”具体到案件的操作上,可能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1)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鉴定,一个30天,也就是30日后鉴定意见生效;(2)如果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没有30日的限制,可能会对鉴定意见期限进行延长,30天之后还会延长15天;(3)对鉴定意见的延长不能改变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4)对鉴定意见不能改变的情况下,可能会要求当事人不能再申请鉴定。三、假如当事人提出鉴定要求,保险公司或对方有伪造鉴定意见的嫌疑?根据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书面材料申请调解的,调解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提出要求仲裁机构按照调解约定提供鉴定的,由仲裁机构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当事人提出要求鉴定的,不得强制调解,不得要求仲裁机构提供鉴定。
未经仲裁机构同意调解案件的,不受理调解。当事人强制调解案件的,按照鉴定申请所确定的费用及案件受理费缴纳情况,由受理调解案件的仲裁机构予以核定,即关于案情复杂及当事人不愿协商确定费用缴纳方式的,可以由专门的律师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但当事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支付能力、数额及缴纳能力等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不受调解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应当人民法院委托。可以这样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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