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介绍他人卖淫,是指为卖淫人员与嫖客寻找对象,并在他们中间牵线搭桥的行为,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拉皮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以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引诱”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以金钱诱惑或通过宣扬腐朽生活方式等手段,诱使没有卖淫习性的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容留”他人卖淫,是指行为人故意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既包括在自己所有的、管理的、使用的、经营的固定或者临时租借的场所容留卖淫、嫖娼人员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也包括在流动场所,如运输工具中容留他人卖淫、嫖娼。
“介绍”他人卖淫,是指为卖淫人员与嫖客寻找对象,并在他们中间牵线搭桥的行为,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拉皮条”。另外,应当注意的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一个选择性规定,这三种行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二、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从重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正处在心理和生理上的发育时期,缺少必要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控制的能力,特别容易受到侵害,是法律保护的重点对象。对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从重处罚。
另外,实践中还发现,有的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未直接引诱幼女卖淫,也未与引诱幼女卖淫的犯罪分子事前通谋,而是引诱幼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将幼女带到容留妇女卖淫的窝点,交给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将幼女接收下来容留其卖淫。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容留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应如何定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指出,对于这种情况应当以容留他人卖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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