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

2023-06-06 10:27发布

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民发(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民办非企业单 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办非企 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须载明:全体合伙人自愿出资举办、从事的行(事)或业务领域、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________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_________________,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_______市_______县_______街_______巷_______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必须具体明确,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中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并领取执业许可证的,则必须载明:本单位已经_________(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领取了_________许可证,业务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事务执行第 七条 各合伙人对执行本单位的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本单位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一)处置本单位的财产;(二)制订和修改本单位章程;(三)改变本单位的名称;(四)入伙和退伙;(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担任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第八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执行本单位事务,对外代表本单位。合伙负责人违反章程规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本单位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九条 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全体合伙人会议;(二)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三)开展本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四)决定本单位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条 本单位事务由合伙负责人执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但有监督合伙负责人,检查其执行事务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本单位事务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第十二条 合伙人为了解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向合伙负责人要求查阅相关材料。

全体合伙人就本单位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第四章 入伙、退伙第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第十五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六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末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全体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由。第十七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入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合伙人的出资;(二)政府资助;(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第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二十二条 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一)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二)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三)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四)全体合伙人约定。

2.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单位与职工的法律属性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对象 1、什么是事业单位,其主要特征是什么? 《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服务性。事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科、文、卫等领域,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

如教育事业单位,主要功能是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劳动者和各方面所需要的人才;文化事业单位,主要功能是提高全民族的文化修养和道德水平;卫生事业单位,主要功能是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使其享受良好的医疗服务;科技事业单位,主要功能是揭示自然和社会规律,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等等。缺乏这些服务支持,或服务支持系统不健全,生产力发展就会受到制约,并影响社会稳定。

经济愈发展,社会愈进步,对服务功能的要求标准也愈高,范围也愈大。服务性,是事业单位最基本、最鲜明的特征。

(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所追求的首先是社会效益,同时,有些事业单位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为实现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社会服务系统的良性循环,根据国家规定向接受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公益性,是由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但在一些领域,某些产品或服务,不能或无法由市场来提供,如教育、卫生、基础研究、市政管理等。

为了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就要由政府组织、管理或委托社会公共服务机构从事社会公共产品的生产,以满足社会发展和公众的需求。我国的事业单位大都分布在公益性领域中,主要从事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有的虽然也从事某些物质产品的生产,但多数不属于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

(三)知识密集性。绝大多数事业单位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知识密集性组织,专业人才是事业单位的主要人员构成,利用科技文化知识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是事业单位的主要手段。

虽然事业单位主要不从事物质产品的生产,但由于其在科技文化领域的地位,对社会进步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是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此外,事业单位在各类社会组织中是较为活跃的部分,其组织形式、服务手段、人员结构、活动方式等,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各项体制改革的深入,不同程度地发生相应的变化。

事业单位同其他社会组织的区别主要有两点: 一是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事业单位的目的是为了向社会提供某方面的公共服务,这些服务都是经济、社会发展必需的,是公众生活不可缺少的,并不以盈利为目的;设立企业的目的是为了在竞争性领域中获取利润;设立社团的目的是为了不同的社会群体表达自己的合法意志;设立党政机关的目的是为了实施政治领导和行政管理。

因此,事业单位的设立目的同党政机关、企业、社会团体有很大的区别。 二是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国家机关、党派团体是政治体制的一部分,在政治体制运行中发挥着各自不同的重要作用;企业是在经济领域进行竞争性经营活动,通过创造物质财富,满足人民的物质需求,并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事业单位主要是在科、教、文、卫等领域中,从事社会服务,满足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对政治体制的运行、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起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支持保障作用。 此外,区分事业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从举办主体和资金来源等特征进行综合分析。

其中,是否利用了国有资产,是一个重要区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而事业单位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

需要指出的有两点:一是“利用国有资产”没有数量和比例的限制;二是它既包括国有有形资产,如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具有实物(或用货币计量)形态的资产,也包括国有无形资产,即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为事业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如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对象有哪些? 根据《条例》规定,凡由国家机关、党委、群众团体、民主党派机关、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团及国有企业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都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对象。

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几类: (一)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二)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七)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下属事业单位。 目前,事业单位主要分为以下类别:教育事业单位、科技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体育事业单位、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勘查设计事业单位、勘探事业单位、农业事业单位、林业事业单位、畜牧业事业单位、渔业事业单位、水。

3.如何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

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首先是加强政策管理。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的精神,规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明确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各自的职责,做到各司其职予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保证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其次,实行双重负责管理原则。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应实行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民政局所属的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

党委、政府的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是同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指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同时,可以结合各自特点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定。其三、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会团体申请筹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前的审查工作,并与登记管理机关协商一致后,对符合社会团体筹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社会团体筹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批文,并抄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审批,对申请人提供的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和《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社会团体筹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作出批准社会团体筹备和批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决定,给予批准社会团体筹备登记的批复和颁发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将批准社会团体筹备和批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决定抄送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批准筹备的社会团体和不予批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将不予批准筹备和不予批准登记的决定抄送业务主管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设立的批文,并抄送登记管理机关,由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变更的批文,并抄送登记管理机关,由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其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出具同意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批文,并抄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业务主管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需要注销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工作结束后,由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其四、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应积极予以配合。

业务主管单位的党组织应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的组建和审批,掌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登记管理机关应结合办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年度检查等工作,督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尽快建立党组织。

其五、业务主管单位应定期审查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状况,督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有关的财务法规、政策和制度,发现有违反财务法规、政策和制度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通报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应制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财务、会计、票据管理制度,制定换届审计制度,规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行为。

其七、业务主管单位应督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章程规定调整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及其他成员,认真审查其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及其他成员的基本情况,加强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同时,业务主管单位应做好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员编制申请的审查工作。

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严格审批。其八、业务主管单位应监督、指导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并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督促、指导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内部规T章制度。

发现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通报,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其九、加大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其九、业务主管单位应督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并对其进行初审,经审查同意后,由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最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登。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应执得的是那一种会计制度

您好: 问题本质: 根据您的表述,您的问题问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是否应当执行2006年财政部新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问题。

依据: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新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执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2007年7月1日已经在一些大型集团公司执行,并会在不长的时间内,在所有大中型企业执行(注意:是大中型企业)。

我国从2000年重新构架会计核算标准框架,核心是建立了三大会计制度,即企业会计制度(加专业会核算办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新会计准则将逐步替代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加专业会核算办法)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所以,小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保留,当然小企业也可以选择执行新会计准则。 新会计准则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计提准则以及应用指南,基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的企业,包括小企业,而38项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只适用于大中型企业。

结论与建议:根据您的问题提供的资料和上述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应当执行会计准则(2006)中的基本准则部分,至于三十八项具体会计准则,民办非企业法人可以参照执行,也可以继续执行会计准则(2000)版本。 由于新准则(2006)是大势所趋,所以建议使用会计准则(2006)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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