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16年7月1日,慧某同甲公司订立3年期的劳动合同。
2017年6月29日,慧某在工作场所与甲公司的经理宋某产生争论,过程中慧某向宋某吐口水。
2017年6月29日,甲公司向慧某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鉴于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现根据员工手册中的员工行为准则相关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当行为:打斗,攻击,威胁,挑衅导致在公司场所发生的斗殴行为。经公司研究决定,立即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
甲公司《员工手册》其中第七章纪律规定第三节纪律处分中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载明“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当行为列举: b)极其不可接受的个人行为-打斗、攻击、威胁、挑衅导致在公司场所发生斗殴行为。-是在工作场所开始某攻击行为如打斗的主要责任人,造成严重后果(包括造成无论价值多少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
2017年7月20日,慧某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经慧某签字确认的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结合甲公司、慧某举证质证及庭审陈述可见,慧某认可其存在吐口水的行为,但甲公司、慧某均陈述事发过程中慧某与甲公司经理宋某之间并未发生斗殴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员工手册已明确载明存在打斗、攻击、威胁、挑衅且导致斗殴行为发生的情况下,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故甲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第七章第三节纪律处分中“打斗、攻击、威胁、挑衅导致在公司场所发生的斗殴行为”的规定,解除与慧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应支付慧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由于用人单位在经济实力、信息获取等方面的强势地位,用人单位在证据占有、收集、提供等方面都优于劳动者,故法律对用人单位苛以更高的举证义务。本案中,甲公司以慧某存在员工手册中规定的“打斗、攻击、威胁、挑衅导致在公司场所发生的斗殴行为”为由单方解除了与慧某的劳动合同,应由甲公司对违纪事实的存在进行举证。综观一审中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虽慧某存在吐口水的行为,但甲公司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慧某存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所载的斗殴行为。由此,具有举证优势的甲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成立,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甲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甲公司应当向慧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员工向上司吐口水,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法律快评
慧某向上司吐口水,在很多HR看来,性质恶劣、对管理有冲击,理应可以解除,但最终仍被法院认为解除违法,主要原因在于甲公司的解除理由为《员工手册》中“打斗、攻击、威胁、挑衅导致在公司场所发生斗殴行为”,员工吐口水虽然存在挑衅,但该挑衅行为并未导致斗殴结果的发生,故法院最终仍认为用人单位解除违法,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判决错了吗?没错。该公司并没有把吐口水等挑衅行为定义为解除,而是要求最终导致斗殴才能上升到解除,斗殴了吗?没有,所以解除就自然有问题。
甲公司看似十分合理的《员工手册》,在最后处理员工吐口水这一违纪行为时,仍显乏力,公司错在哪里了?
首先,甲公司《员工手册》制度本身表述上就不妥,内容存在冲突;1、“打斗、攻击、威胁、挑衅导致在公司场所发生斗殴行为”,该句表述中顿号应表示四个行为都导致斗殴的结果,但其中前两个词语“打斗、攻击”本身便是斗殴行为,后面再以导致斗殴行为作为限制,逻辑冲突;2、打斗、攻击、威胁、挑衅所代表的恶劣程度并不在同一等级,本条中将4种行为规定在同一句,并不能体现该规定的限制重点。
其次,如果是同一等级员工也就是普通同事之间发生威胁、挑衅要求引起斗殴后果,比较妥当,但在对抗上级、冲击管理时,应有专用条款。类似条款分为多条比较妥当,比如“在公司场所内,威胁、挑衅、侮辱同事、客户引起斗殴、投诉等严重后果的”、“威胁、挑衅、侮辱上级主管的”、“恶意对抗公司管理行为或多次拒绝公司合理工作指令的”。
第三,《员工手册》作为日常管理依据,不可能做到事无巨细,当员工的违纪行为未被手册明确列明时,可能会触及多个违纪条款,用人单位在解除理由的选择及表述上更应谨慎。本案中,员工对吐口水的行为供认不讳,但是其行为在客观上未导致斗殴行为的发生,故不应适用该解除理由。但相信该企业应该有对抗管理、扰乱管理秩序的相应条款,应适用类似理由。如果完全没有,则不应对该员工做出解除的处罚。
在此提示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实操性强的规章制度,对于员工类似行为的处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确认员工违纪事实的前提下,综合考量员工行为的严重程度及造成的恶劣影响,匹配最终的解除依据,增加解除的合理性。
作者︱蓝白律师事务所
2019年2月14日,张三与甲公司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1万元。 公司对张三的工作并不满意,某次,张三在外地参加为期3天的会议,却在当地待了8天。张三回来解释说,正好顺便摆放了客户,进行了市场考察,...
标题:境外工作逾期未归公司可以解除吗?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将业务拓展到境外,以期在全球范围内实现更好的发展。然而,在境外工作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有些员工可能出现逾期未归的情况。那么,公司能否因此解除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
文章来源:劳动法库卢俊义于2009年9月10月入职东莞卡司公司,担任主管职务。入职当日,卢俊义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从2009年9月10日起至2012年9月9日止。2012年9月10日,双方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9...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辞职应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其中试用期员工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而非试用期员工则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但实践当中,员工不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的现象并不...
2008年8月张小丫入职北京某公司,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张小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甲方(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违纪处理规定》载明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包括连续三天旷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六天)的,解除...
劳动者以旷工的方式拒绝单位合理岗位调动,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内部规章制度等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赔偿金文章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2013年3月,杨某入职并与某制造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岗位责任书,合同、岗位责...
李某于1990年到某外资饭店工作, 2000年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10月一天下午,李某在未经领导安排的情况下,自行从饭店宴会部搬走一包矿泉水(24瓶)并将水放入自己的私家车内,这一过程被安全部主管看到并报告给饭店经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员工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用人单位索要赔偿金和医疗补助,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员工支付相关赔偿。拿着病假工资在外兼职法院认定解除合法 二审期间,...
【案情简介】许某于2015年11月24日与甲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任职采购工程师公司要求该岗位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判断标准就是员工不能有频繁跳槽的经历。许某入职时甲公司安排其参加了《员工手册》的培训。2016年2月16日,甲公司解除了与许...
案件2015年11月23日,施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旅行社支付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6,400元。2016年2月29日,该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旅行社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施某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6,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