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
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是中国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三个层次组成。
(一)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是内部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的基本依据。
(二)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是依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具体规范。
(三)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是依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制定的,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提供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经2003年2月10日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 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下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六)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制定相应规定,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主要是: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二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全国设立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地方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内部审计协会。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协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并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5年7月14日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1995年第1号)同。
依法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指导与监督是我国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为了加强和改进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审计署于1996年12月发布了《审计机关指导监督内部审计业务的规定》,对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业务的对象、内容、方式、方法、适用范围及法律依据等作了明确规定。这个规定的实施,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加强和业务素质的提高,起了重要作用。 1998年机构改革后,审计署将内部审计学会改为内部审计协会,统一指导全国的内部审计工作。?
一、国家审计机关进行指导和监督的内容?
国家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的内部审计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提出内部审计业务法规草案,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和其他内部审计业务规章、制度;?
2.研究、制定加强内部审计业务工作的规划和措施,并组织落实;?
3.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依据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工作;?
4.对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总结、推广内部审计业务工作经验,宣传内部审计工作成果;?
6.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及时报告内部审计业务工作情况和成果;?
7.要求下级审计机关按照规定报告内部审计业务工作情况和结果;?
8.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检查和评价内部审计业务的有关工作成果,并据以确定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的利用程度;?
9.在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薄弱时,应当向其提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业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国家审计机关进行指导和监督的管辖范围划分?
目前,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采取条块结合的管辖方式,把分级管理和集中管理结合起来。国家专门成立内部审计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内部审计业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指导监督本地区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内部审计业务;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上述管辖权限的划分,使我国内部审计形成了部门内部审计和单位内部审计两大部分。部门内部审计是在政府部门内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我国的部门内部审计具有两重性,对国家审计机关来说,部门内部审计为内部审计;但对其下属单位来说,在一定程度上又具有外部审计的性质。单位内部审计则包括企业内部审计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它直接受到相应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三、国家审计机关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方法?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各级审计机关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应注意把握几项原则:一是进行宏观计划指导,避免过多过细的行政干预;二是针对各地、各部门内部审计发展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避免“一刀切”;三是重视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建设,帮助和引导部门、单位建立和健全内部审计机构。?
国家审计机关在对内部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时,具体可以选择以下方法:?
1.制定和完善有关内部审计的法规、标准、政策、规划等,从制度建设入手来指导和规范内部审计工作。?
2.采用年度审计工作会议等形式,向内部审计人员传达审计机关的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及工作方式,以引导内部审计工作发展的计划和方向。?
3.不断总结和推广内部审计的技术方法和先进经验,大力表彰、宣传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人物,通过试点,以点带面,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深入发展。?
4.结合审计机关的常规审计,通过检查和评价内部审计的工作,揭示其存在的问题,以指导和督促内部审计工作。?
5.通过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帮助内部审计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帮助内部审计搞好队伍建设。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供你参考)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确保审计人员独立和审计工作规范,以保证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合理、合规及高效执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合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 审计工作实行财务审计与管理审计并重,坚持经济监督、风险控制、风险管理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人员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能。
控股子公司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二级审计机构,直接对子公司董事长汇报工作,在业务上要接受本公司内部审计部的指导与监督。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内部审计部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与评价。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确保公司政策上传下达,本公司与下属公司及职能部门有通畅的沟通渠道。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职能包括财务审计、管理审计、责任审计、基建工程审计和技术审计。
1、财务审计职能:控股子公司和内部独立核算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与合规性,其他专项财务审计工作。 2、管理审计职能:本公司职能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和经济效益审计等。
3、责任审计职能:全资、控股子公司经营成果审计,高层管理人员或敏感岗位人员离任审计,内部重大违规违纪事件调查等。 4、基建工程审计职能: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工程项目招投标、项目管理、预结算和投资效益审计等。
5、技术审计职能: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设备购置、维修、更新改造和研发项目审计。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开展审计工作,如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足以影响审计公正时,应主动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工作责任心。具有较高的审计、会计专业水平和必要的经营管理、工程技术专业知识。
能灵活分析与判断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完整性、合理性与合规性。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
第十二条 鉴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与风险性,以及对审计人员素质与责任的特殊要求,审计人员在任职期间除有违法、违纪或经考核不称职外,不得裁员。第十三条 为保持审计人员较高的业务素质,并不断提高充实,公司每年至少应为审计人员安排1-2 次业务培训,以增强其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十四条 本公司内部审计部及审计人员主要职责包括: 1、制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2、指导、监督控股子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3、制订本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4、指导、监督各控股子公司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5、对本公司各部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资产、财务收支、内部管理、投资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 6、组织协调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审计人员的交流和培训; 7、董事会、监事会交办或子公司请求参与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职责 1、制定控股子公司具体审计工作制度; 2、制定控股子公司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并将审计工作计划报本公司内部审计部备案; 3、组织对控股子公司资产、财务收支和内部管理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 4、收集控股子公司有关规范性文件并向本公司内部审计部反馈; 5、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领导交办或本公司内部审计部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与审计人员权限: 1、要求被审单位或个人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 2、就与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向本公司本部或控股子公司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协助,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3、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及相关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4、参加生产、经营、财务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会议,参与研究和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5、参与重大经济合同、重大投资项目、产业结构调整、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重要经济决策活动; 6、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请董事会、总经理或有关部门作临时制止的决议; 7、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审计主管领导批准同意,有权暂时封存; 8、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9、提出管理整改、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规违纪行为的意见。 10、在不需要立项审批的前提下,有对公司职能部门与业务部门的部门负责人经营、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在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及其从事的全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般准则 第四条 一般准则是指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及其职权、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职业的要求。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应考虑组织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以及相关法令的规定,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其内部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组织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专门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其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人际交往的基本技能,能以恰当的方式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三章 作业准则 第十一条 作业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审计计划、审计准备和审计实施阶段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考虑组织的风险及管理的需要,制定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单位的情况,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计划确定的目标和范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章 报告准则 第十九条 报告准则是内部审计人员反映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以及内部审计负责人批准和报送审计报告时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设性。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结论和建议,并可以包括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建议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声明系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办理,若有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审计报告应对其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内部审计报告的审核制度。
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审查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审计报告表述是否清晰,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审计建议是否可行。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内部审计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应向被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对保证。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进行后续审计,以确保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结论和建议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内部管理准则 第二十七条 内部管理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利用审计资源,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实现审计工作目标的规范。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编制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并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建立内部激励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保持与国家审计机关的联系,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应保持与民间审计组织的协调,并评价其工作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负责解释,审计署颁布。
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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