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在网络侵权领域,包括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两类侵权主体。
对于如何判定互联网平台是否构成侵权,主要在于判定互联网平台对于侵权行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在立法方面,对于此类合理注意义务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互联网电子服务公告管理规定》中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平台不得发布明显危害国家利益和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平台所需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标准也判定不一,需要法官结合具体的侵权行自由裁量。互联网平台作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该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有可能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因此,互联网平台应该在追求商业利益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做到平衡。
第一,不要发布明显危害国家利益和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 囿于技术的发展,平台还不可能有能力对平台上的海量信息做到逐一审核,但对于明显违法内容却是可以通过设立关键词进行监控和屏蔽,即如果网友发布的内容包括这些关键词,则将被禁止发布。
所以,对于此类内容,如果平台在有能力做到而未做到的情况下,就应当认为平台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判定平台具有过错。 第二,不要发布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内容,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肖像权、名誉权和知识产权等。
第三,需要对网络平台的服务性质尽到事先的告知义务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在平台明确标示“平台为广大网友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这个与侵权成立与否并无直接关系,其主要目的在于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对其行为性质能够进行初步举证。另外,要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等,主要目的在于便于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向该服务提供者发送通知,否则在权利人无法发送的情况下,则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无法主张免责,否则有失公平。
第四,需要对权利人的合格通知内容及时删除。虽然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了通知删除程序,但对于具体通知的要求并未明确。
如果权利人所发通知内容,本身就不构成侵权,则即使不删除也不构成侵权。如果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删除了,但是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删除而是在通知几个月后删除,也应构成侵权。
所以,可以要求对权利人所发的通知内容进行明确,通知同时必须提供初步的权利证明并明确所删除的内容,否则,有权不予删除。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行各业都在进行互联网化的变革,在金融行业领域已经形成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而其中争议较大的应为股权众筹。
因为,我国对于股权众筹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仅有的为证券业协会的关于《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尚未实施。各国对于证券发行都应该是施行严格监管的,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违法与守法的边界并不清楚,对于股权众筹最大的风险应该是是否涉及到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但是我国对于特定对象没有明确定义,因此,通过互联网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权时,作为众筹方和提供众筹渠道的股权众筹平台都有可能涉及到违法。为避免风险,股权众筹平台应该注意: 第一、对于注册用户实行实名注册制 股权投资有风险,无论是作为众筹方还是投资方都应实名注册,且还应对投资人设立相应的投资门槛,比如《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人(个人)金融资产方面不低于 100 万元,或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30 万元,以做到风险可控,这就有别于传统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
第二、对于众筹项目不能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的方式去进行项目推介 平台对众筹项目不做实质性判断,只是对经过核实后的真实的众筹项目作展示。当然,现在的平台的盈利模式基本为完成众筹后,从众筹款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佣金,所以,平台可能为完成众筹,而对项目做一定的包装,但平台需注意保证项目真实性,不能虚假宣传。
第三、对于众筹资金要进行第三方监管 作为网络平台一定要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合作,对于众筹资金必须汇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而不能直接汇入项目方或平台账户,以保障资金安全。 第四、对于回报不能承诺,而是由投资人作为股东自担风险。
股权众筹一般是投资人对于企业项目本身感兴趣而选择投资,对于投资收益是风险自担,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非法集资一般都是集资人会承诺远高于银行的利息来吸引投资人,因此,两者从回报方式来看,具有明显区别。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你在使用微信公抄众平台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当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尊重当地的道德和风俗习惯。如果你的行为违反了当地法律法规或知道德风俗,你应当为此独立承担责任。
微信公众帐号用户及运营者应避免因使用本服务而使腾讯卷入政治和公共事件,否则腾讯有权暂停或终止对你的道服务。
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
时间:2019-04-23 21:59:50浏览:79074次来源:律师365整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4、《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7、《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如今网络空间也经深入人们的生活,成为联系世界各地的桥梁纽带。但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国家为保障网络安全以及维护国家的主权,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范网络空间的秩序,并让网络价值最大化。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出了目前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4、《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
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7、《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8、《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0、《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11、《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12、中办、国办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
13、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
14、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1号)
15、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5号)
16、国家发改委5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1986号)
1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函》(工信部协函[2013]259号)
18、《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19、《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广东公安网安部门信息安全检查细则》
21、省公安厅《关于继续深休我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1]124号)
22、《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涉外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5]12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5]25号
24、《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12]38号
25、《关于加强我省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的意见》(粤信办[2012]3号)
26、省保密局、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开展信息安全保密检查工作制度》
27、《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部令第11号)
28、《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部令第24号)
以上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会随着我国网络环境的发展不断的修改完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有的条款也许会被废止,这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此外,小编要提醒大家,建立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是每个网络参与人的义务,希望大家在以后的网络生活中积极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共建和谐网络环境。
望大哥采纳 谢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经2000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该《办法》共二十七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7年12月11日批准,公安部于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于1997年12月30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5.《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国家为保障网络安全以及维护国家的主权,相继制定了以下一系列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范网络空间的秩序,并让网络价值最大化:
1.《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2.中办、国办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
3.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
4.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1号)
5.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网络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5号)
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3年重点领域信息安检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协函[2013]259号)
7.《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部令第11号)
8.《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部令第24号)
参考资料: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政策法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是规范网络直播的保障。在网络直播井喷式发展的同时,直播乱象层出不穷,有关部门需不断完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多个涉及移动直播业务的管理法规和文件,建立失信主播“黑名单”制度,以此引导农民“网红”正向发展。
第二,强化平台责任,是杜绝非法直播的基础。规范网络直播,光靠政府监管显然不够,作为规则的最直接执行者,直播平台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加强对直播内容的审查。当然,也要因势利导,以自信的文化态度,在对其进行监管的同时鼓励创新。
第三,打好脱贫攻坚战,是推进农民“网红”发展的动能。绝大多数农民“网红”都是运用移动互联网等手段将乡村风貌展现给观众,由此创造一系列价值。因此,只有在各方共同努力之下,打好脱贫攻坚战,建设美丽农村,才能使镜头之下的乡村更加美好,更令人喜爱,由此实现良性的循环,促进乡村振兴。
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太成体系,但是还是有一些的。
贴出一部分供你参考: 1.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12-20】 2.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02-20】 3.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2005-09-29】 4.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09-25】 5.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02-08】 6.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02-08】 7.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11-05】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09-03】 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07-08】 10.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07-04】 11.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全国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审批情况的通告【2003-06-05】 12.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05-10】 13. 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2003-04-22】 14.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失效]【2003-01-07】 15. 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2002-12-09】 16. 文化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2002-11-19】 1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09-29】 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2001-07-16】 1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2001-01-10】 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2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2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国际互联网站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05-25】。
电子商务类法律法规主要有《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试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1997》《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关于下发《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的说明 国家安全局》《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信息网络全保护条例》以及《民法通则》《刑法》《反洗钱法》《合同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相关章节的规范。
再就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章。至于实施,任何法律法规的实施都有正反两个方面。
准确的说,电子商务目前相关规范还不是很建全,部门分散。多头管理。
责任不明确。因而,监管与监督还存在薄弱环节。
不过,随着电子商务的往来。制度的完善,行政以及主管机关的健全,会逐步实施到实处。
1、网络食品经营者要实名登记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3、消费者受到侵害怎么办?
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4、对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处罚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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