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房建造法律法规(国家关于楼房间距的法律规定)

2023-06-06 20:04发布

楼房建造法律法规(国家关于楼房间距的法律规定)

1.国家关于楼房间距的法律规定

你好,很高兴能够回答你的问题:

主要是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楼房间的间距通过计算得来。一般要求,楼房间的距离满足后楼在大寒日不少于1小时满窗日照的需求。

一般而言,两幢楼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应低于楼高,日照系数处于1:1.2----1:1.5之间。比如,建一10米高的楼房,该楼距后楼不应少于12--15米。因地皮紧张,现在开发商大多以1:1.2为系数。各地市一般都有自己的具体标准。

所以,最简单的测算方法应是楼房间距不应低于前楼的高度。

那两个规范你可以在网上百科一下就可以看到了:)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祝你天天好心情:)

2.盖房子的法律规定

1.盖房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老房子成为危房,不能住人了;一个大家庭分家了,或者一些其他原因。先说一下,现在村委确实办了很多事,有事情找村委,是最好的办法。

2.首先找好宅基地

3.然后写一份申请,同时要取得本村所有家庭同意,也就是所有家庭都要有人签字。如果有人不同意,你就要重新选择宅基地,知道所有家庭户主签字为止。

4.签完字以后,交到村里,一般情况下,村里面会将材料交到土管所报批,你不需要直接到土管所去。

5.材料到村里以后,村里来人查看宅基地是否符合标准,然后土管所也会派人丈量你申请的土地,如果村里和土管所都同意了你的申请,那么你就可以盖房了。

6.如果土管所不同意,你就不能盖房,此时你就需要和村里、土管所的人沟通、寻找原因,并解决。

7.农村盖房的手续并不难,关键是在邻里关系,处理好与其他村民直接相关的利益关系,比如说要和人交换土地、买地等等。当然,各个地方也会有所差别,最好的办法就是去村里咨询,要相信村委的办事能力。

3.建筑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③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4.农村盖楼有什么法律规定

居民住房在“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5个方面(条件)受法律保护,房子不开窗户怎么通风、采光。请参阅下面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农村盖楼首先要遵守《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证》后,方可施工建设。

5.有没有关于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设备监理管理暂行规定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屋面防水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关于印关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山西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程质量验收规范》。

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国家标准,编号为GB0207-2002,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3.0.6、4.1.8、4.2.9、4.3.16、5.3.10、6.1.8、6.2.7、7.1.5、7.3.6、8.1.4、9.0.11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0207-94于2002年10月1日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屋面防水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关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94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成的。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建筑屋面工程材料、施工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全面修改,先后参加部规范研究会、协调会议,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了反复论证,最后召开审查会议定稿上报。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卷材防水屋面工程、涂膜防水屋面工程、刚性防水屋面工程 、隔热屋面工程、细部构造、分部工程验收。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屋面防水施工规范规范(二)-总则及术语屋面防水施工规范规范总 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屋面工程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说明: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按照建设部提出的“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十六字改革方针,本规范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了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以统一屋面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指标。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屋面工程质量的验收。

说明: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屋面工程质量的验收。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卷材防水屋面工程、涂膜防水屋面工程、刚性防水屋面工程、瓦屋面工程、隔热屋面工程、细部构造和分部工程验收等内容分章进行叙述。

1.0.3 屋面工程施工中所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以及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说明:1.0.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是保证工程实现设计意图的前提。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因此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建设单位负责。

本规范明确屋面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按承包合同的规定验收,但合同文件的规定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说明:1.0.4 本规范是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的原则编制的。本规范对屋面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的划分,质量指标和验收程序都提出了要求,同时还强调执行本规范时应当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配套使用。

1.0.5 屋面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说明:1.0.5 本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印发建标(1996)626号《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采用了“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典型用语。

2 屋面防水施工规范规范术 语2.0.1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 life of waterproof layer屋面防水层能满足求的年限。2.0.2 一道防水设防 a separate wateproof barroer具有单独防水能力的一道防水层。

2.0.3 分格缝 diving joint屋面找平层、刚性防水层、刚性保护层上预先留设的缝。2.0.4 满粘法 full adhibiting method铺贴防水卷材时,卷材与基层采用全部粘结的施工方法。

2.0.5 空铺法 border adhibiting method铺贴防水卷材时,卷材与基层在周边一定宽度内粘结,其余部分不粘结的施工方法。2.0.6 点粘法 spot adhibiting method。

6.农村房屋建设的法律法规

1、农村建房要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部委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及当地政府这方面法规的实施办法和细则。2、农村一般盖房的程序是:先写一份建房申请书,然后让当地的村民签字同意(有的地方不需要村民签字),然后递交村委会主任签字同意,再上报乡镇土地管理所批准,后再由其上报县乡国土资源局批准就可以了,一般情况下只要村和乡一级批准就可以了。3、注意事项就是要申请人主体要符合,城镇户口的不可以到农村建房的。

7.对于房屋之间的建筑方面,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没有

您好!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

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比如,北京市现在依据的地方法规主要是1994年经人民政府批准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该法规条文是以建筑间距系数和最小距离作为核定建筑间距是否合法的标准。从现实情况来看,一般业主容易接受同一时期建设完成的居住区中的建筑间距,即使间距很小,也能得到业主的认可。

而当有新建建筑出现并遮挡业主阳光时,业主往往难以接受,进而可能会发生纠纷。在这一点上,业主一定要经过仔细分析后,方可判断自己的采光权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义上的侵犯。

新建建筑和现状住宅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才可进行建设,否则就是违法建设。如果业主能够确定对方是违法建设,那么可向对方提出异议;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建设的,即使是遮挡住宅的阳光,那也是合法遮挡,是受法律保护的。

业主即使提出异议,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需要补充的是,在合法遮挡的情况下,依据《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的规定:“现状居民因新建、扩建建筑而被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

这种补偿一般也就在几千块钱左右。这就是说,虽然是合法遮挡,但考虑到新建建筑对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条件产生较大影响,这种影响给居民带来了一定的损害,为了弥补对居民的损害,市有关部门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这种补偿的方式,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居民的采光权。

如果您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符合上述第四章的规定,可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此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是同期建成的居住区,即使是因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也没有经济补偿问题。

房屋的通风采光权的规定 许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阳光后,由于切身利益受到影响,从维持个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希望能够维护现有日照条件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权利。

在198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对于取得住宅产权或使用权的居民来说,采光权不像建筑面积那样,可通过简单的定量标准来确定。

由于在住宅周围进行建设时,都会不同程度地遮挡住宅阳光。而我国地域广阔,南方与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均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在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体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过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地方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不可能同时满足有关各方的全部权益,当出现矛盾时,为兼顾有关各方的权益,有关各方都会相应丧失一部分权益。因此,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权利。

另外,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 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此外,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 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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