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苏州市,依据如下:
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拟订,并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法律规范形式。其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有权制定规章的“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中国的“较大的市”虽然在《宪法》和多部法律中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其中的18个经国务院据《地方组织法》规定批准的“较大的市”较无异议。
“较大的市”有以下几类:
1)18个共四批公布的城市:
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1984年10月批准,重庆市是在这一批公布的,已经升格为直辖市)
宁波(1988年3月批准)
淄博、邯郸、本溪(1992年7月批准)
徐州、苏州(1993年4月批准)
2)4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这里谈论的是经济特区中属于较大的市的那些经济特区。海南是省,不是城市。)
3)27个省级政府所在地=22个省会(大陆上的省份)+5个自治区首府
目前共有49个“较大的市”=18+4+27。
在中国283个地级市中,仅仅这49个“较大的市”具有地方立法权。
[行政法规]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 (2010-06-03)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10-06-03)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0-06-03)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0-04-23)
[行政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2009-04-13)
[行政法规] 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9-02-18)
[行政法规]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2008-12-24)
[行政法规]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2008-05-13)
[部门规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8-02-18)
[部门规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7-09-06)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07-20)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7-05-28)
[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7-05-28)
[行政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05-28)
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已废止现在执行的是: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防止土地资产流失。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土地登记发证第四条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管理。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土地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依法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出租、抵押登记。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权利终止的,原土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一)依法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国有土地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三)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四)土地使用权抵押、出租等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六)其他依法被终止土地权利的。
第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因工作失误导致登记不当的,应当予以更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编制本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土地利用区应当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土地开垦区和禁止开垦区等。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江河、湖泊、滩涂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等,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应当优先保证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建设用地。
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
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苏州市,依据如下: 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拟订,并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法律规范形式。
其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有权制定规章的“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中国的“较大的市”虽然在《宪法》和多部法律中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其中的18个经国务院据《地方组织法》规定批准的“较大的市”较无异议。 “较大的市”有以下几类: 1)18个共四批公布的城市: 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1984年10月批准,重庆市是在这一批公布的,已经升格为直辖市) 宁波(1988年3月批准) 淄博、邯郸、本溪(1992年7月批准) 徐州、苏州(1993年4月批准) 2)4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这里谈论的是经济特区中属于较大的市的那些经济特区。
海南是省,不是城市。) 3)27个省级政府所在地=22个省会(大陆上的省份)+5个自治区首府 目前共有49个“较大的市”=18+4+27。
在中国283个地级市中,仅仅这49个“较大的市”具有地方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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