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身边的刑法
基本案情
事发广东,男子连某曾因盗窃行为,被两次刑事处罚,两次行政处罚。事发当天,连某来到一栋别墅,发现该住户家中无人后,遂准备入户盗窃,当连某准备翻墙入户时,却被两条看家的狼狗的叫声吓住并离开。
数小时后,连某再次返回该户人家,再一次确认家人无人后,向院内扔进两根掺有药物的骨头,准备先将两条狼狗毒死后再实施盗窃。
半小时后,两条狼狗因吃了带毒的骨头中毒倒地,此时,连某认为时机已到,狗已失去了攻击能力,遂翻墙入室。令连某没有想到的是,随着连某从高墙上跳下,落地后的响声,将其中一条狼狗惊醒,并从地上爬起向其扑来,随后,另外一条狼狗也扑向了连某。最终,连某被两条狼狗疯狂撕咬,邻居听到惨叫声后报警,警方赶到现场时,连某已经死亡。
以下结合案例,展开分析讨论,敬请指导和指正。
对这个问题还真不能简单回答是或否,应分情况讨论。
当小偷入户盗窃,狗主人在现场时:
当小偷入户盗窃时,狗主人唆使狗咬死小偷的,此时,狗咬人视为主人对入户盗窃小偷实施正当防卫的工具,不能认为是狗在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狗咬人不是刑法上的行为,只能视为主人对小偷实施的防卫行为;当小偷入户盗窃时,主人眼看狗咬小偷置之不理的,也是主人对小偷实施的防卫行为,狗只不过是主人防卫工具而已。
这两种情况下,狗咬小偷都是主人的防卫行为,针对入户盗窃,主人只能实施一般防卫,因此,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在小偷被狗咬失去反抗能力时,如果主人不及时制止,导致小偷重伤或死亡的,主人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当小偷入户盗窃,狗主人不在现场时:
本案的事实情况是,狗咬入户盗窃的小偷时,狗主人没有在现场,这种情况下,狗咬死小偷该如何评价呢?
本案中,小偷入户盗窃被狗咬死,明显侵犯了小偷的生命法益,而在违法性层面,又难以找到合适的阻却事由,如将看家护院的狗视为防卫装置时,咬死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具有法益侵犯性。因此,从违法性层面难以为狗主人找到合适的阻却其行为违法性的理由。
尽管如此,毕竟犯罪仅有客观违法还不够,主观上还要有责任,才能对狗主人予以刑法谴责。前已述,不否认狗咬死小偷时,狗主人行为的违法性,如果要让狗主人负刑事责任,还要看狗主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且有具有责任阻却事由。客观归责理论,以小偷自甘风险,就自我归责为由,否认狗主人的狗咬死小偷的责任。
实际上,从另外一条路径同样可以否认狗主人的主观责任,虽然狗主人对饲养的大型犬只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将狗拴起来,对一般人会有风险,如走错门的人或邻居等,从这个角度来说,狗主人主观上有过失,似乎应负刑事责任。但是,有人不走正常路,翻墙入户的行为,对狗主人来说是不能预见的,因此,狗咬死翻墙入户的小偷,纯属意外事件,对狗主人来说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因此,狗主人虽然客观上违法,但主观无罪,不能让狗主人负刑事责任。
狗咬死小偷,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为特殊侵犯类型之一,区别于一般侵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饲养人无过错,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文规定就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在饲养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也规定了饲养人免责任事由,即饲养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小偷翻墙入户时,发现家中有狗,后又用带有药物的骨头,试图毒死狗再盗窃,足以说明小偷对导致的损害存在主观故意,根据《民法典》规定,狗主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男子连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却无视,最终导致这样的结局,与他人无关。此外,狗主人不存在过错,其行为和连某的死亡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因此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受害者家属所有诉讼请求。其家属不服上诉,该案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说法
该案件判决体现法院对于和稀泥式执法的拒绝,“谁死谁有理”的时代已经过去,当受害者也是过错方的时候,受害者会得到应该得到的赔偿,但也会得到相应的惩罚,这两点一中和,得到的结果就是“偷鸡不成蚀把米”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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