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 《禁毒法》《戒毒条例》《强制戒毒办法》《戒毒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黄素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的决定》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于2008年6月1日颁布施行。共计七章七十一条。
2、戒毒条例 《戒毒条例》已经2011年6月22日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 《戒毒条例》已经2011年6月22日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是为了规范戒毒工作。 3、强制戒毒办法 强制戒毒办法,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法规。
根据《戒毒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自2011年6月26日起废止。 4、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戒毒药品管理办法》于1995年6月18日由卫生部发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该办法。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 为了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戒毒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强制戒毒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第九条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毒品管制 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国家重点警戒目标。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的,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三条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
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强制戒毒办法》(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第170号令发布施行);(4)《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5)《卫生部关于戒毒医疗机构须报禁毒机构审批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386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禁毒法》实施后该决定废止);(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禁毒法》实施后,上述已经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与《禁毒法》不一致的,应以《禁毒法》为准。
一、《治安处罚法》 一般吸毒行为会被强制戒毒,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我国关于吸毒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二、《禁毒法》 而一般的吸毒者,根据《禁毒法》的精神,其法律地位既是违法者,也是被救助者,对于吸毒人员,应该给与更多的挽救和帮助。
如果吸毒人员主动接受戒毒治疗,将不予处罚。对吸毒成瘾人员要进行戒毒治疗。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三、《关于禁毒的决定》 根据《关于禁毒的决定》第8条第2款的规定,吸毒成瘾者要承担治安处罚、强制戒毒及劳动教养三方面的法律责任。
其目的是兼顾惩罚戒毒,并将吸毒者投入劳动教养场所,使之在劳动教养过程中戒除毒瘾,从而得到身心兼治。 包括种植罂粟等行为都进行了详细的处罚规定,并制定各项有关毒品的罪名,针对犯罪情况定立罪名进行惩处。
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对毒品深恶痛绝,市民大众也应该认清毒品的危害,不要贪图一时刺激,一定要远离毒品,为自己,也为家人。
《国际禁毒公约》 《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无论多少,都应当追究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 私藏、拾得、保存毒品等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罪。
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毒、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有吸食、注射毒品,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 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具体规定了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等。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
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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