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建房纠纷证据
1、提供合作建房的书面合同及补充协议等证明材料。
2、出地一方的合作者应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证明材料。
3、出资一方应提供出资数额、资金到位时间等证明材料。
4、提供房屋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证明材料,房屋已建成并出售的,应提供收回资金数额及由谁占有和利润分配等证明材料。
5、违约一方的违约事实及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证明材料。
(二)商品房合同纠纷证据
1、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
2、预售方应提供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营业执照。
3、提供预售房建设情况及预购方预付房款数额等证明材料。
4、违约一方的违约事实及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证明材料。
(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合同纠纷证据
1、提供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或转让合同书。
2、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转让金数额、交付时间的证明材料,如收款收据等。
3、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经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 料。
4、提供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5、违约一方的违约事实和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证明材料。
(四)房屋拆迁纠纷证据
1、拆迁人应提供依法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时间等证明材料。
2、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出具委托拆迁合同书。
3、被拆迁人应提供被拆迁的合法建筑的面积、结构及质量等级、附属物的名称、数量等证明材料,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口、年龄等户籍证明材料。
4、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包括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自投资金或单位投资金额、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5、不能签订书面拆迁协议的原因、理由及强制拆迁的证据保全材料。
6、违约一方的违约事实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证明材料。
按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的规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违约金的计算
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参照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分段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为:1996年5月1日至1998年12月6日为日万分之四;1998年12月7日至1999年6月9日为日万分之三;1999年6月10日至今,为日万分之二点一。
以上资料是我刚找的,按照你说的那么你买房子的开发商很有钱啊,赔付日千分之1.26
按100万算一天1260元,,我估计你这个写的有点不对劲吧
还有就是具体提供什么材料,我觉得你应该是真算明白了他应该赔付你多少钱,然后在决定是否起诉,如果您真想起诉,考虑好觉得值的话,那么您就去找律师吧,他们会给你答复的
1、文头。
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
2、列明诉讼主体。
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
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
3、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条按照“请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来写。
另外,现在有的法院要求诉状还要列明案由。
但案由不是必须有的部分。
4、事实与理由。
即先说明事实,再说明要求赔偿的理由和提起诉讼的理由。
实践中为了简便,有些简单的案件也可以不详细列明理由,只写“依法应承担责任”、“依法起诉至贵院”即可。
5、文尾。
文尾要写清递交诉状的法院、具状人起诉时间。
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必须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状人亲笔签字的原件。
可以。
具体看购房合同里面的。
有注明逾期未办理房产证怎么处理的。
可以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其他补救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以下是我帮您查到的资料,不知道能否对你有用?
当您拿到胜诉的裁判文书,如果对方拖延甚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那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兑现判决赋予您的权利。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权利,强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一项执法活动。
为充分保护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现在向你介绍执行程序的有关事项。
一、执行立案条件
如果你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注意以下条件:
1、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法律规定的其他期限除外。
申请期限的起算日期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
2、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定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
(6)依照有关规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7)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上述法律文书须具有给付内容或实施某种行为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3、执行立案管辖
执行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关于执行案件管辖主要有以下规定: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管辖。
(2)申请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书,以及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由作出承认裁定的法院管辖。
(3)申请执行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由作出承认效力裁定的法院管辖。
(4)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执行申请一般应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但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专利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5)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其级别管辖的规定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国内生效仲裁裁决,争议金额在15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有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
(6)在国内仲裁过程中,您若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或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7)在涉外仲裁过程中,若您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或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4、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申请执行需要提交的文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书须载明您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请求执行的事项、依据、理由执行标的及金额(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
(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如果代为申请执行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5)如果您是作为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需要提醒您的是,有些案件由于涉及妇女、儿童、老人的生活急需或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裁决一经做出,就应立即执行。
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这类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不经申请,直接由审判庭移送执行庭执行,主要包括: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二、法院受理与执行
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执行机构在接受移送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执行结束。
三、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作为申请人的您应该积极主动地配合法院,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等情况,以利于执行。
否则,在人民法院无法查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应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了解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自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有困难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调查。
但申请执行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四、被执行人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书后,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进行财产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自己的财产状况、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财产状况证明文件。
五、强制执行
针对财产,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
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义务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拘传。
被执行人或其他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二)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窜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三)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四)伪造、隐匿、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五)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作伪证的;
(六)妨害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七)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八)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九)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十)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六、案外人异议
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
七、到期债权
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执行机构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八、回避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员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立案后确定执行人员时提出。
执行人员有依法应当回避情形时,应当自行回避。
案件逾期未能执结是由执行人员怠于执行造成的,申请执行人去、有权申请更换执行人员。
申请中应当说明理由,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更换执行人员。
九 执行终结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将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也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权利人死亡的;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的;被执行人无生活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等。
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十、执行监督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由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具体执行行为及作出裁定、决定等不当或有错的,有权向该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执行监督。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可以诉。
违约状态一直持续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建议你及时主张权利约。
按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的规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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