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部门未经充分调查核实便告知举报人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劳动争议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违法行为

2023-06-06 07:52发布

社保部门未经充分调查核实便告知举报人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劳动争议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违法行为

裁判要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赔偿金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以选择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选择作为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对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予以解决。

两条救济途径都是劳动者的法定救济途径。劳动者未选择申请仲裁,而是选择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查实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依法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只有在经充分调查核实,仍无法查实相关事实时,才可以告知投诉人申请劳动仲裁加以解决。

享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未经充分调查核实,便告知举报人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争议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违法行为。

只有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才可以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复议决定撤销的是拒绝履行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答复,不属于法定可以一并申请解决民事争议的案件范围。

基本案情

1997年12月8日,曾健雄与珠江公司签订一份自1998年1月1日开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为:广州隧道开发公司与香港国泰集团公司终止合作经营桥隧公司时。

2014年11月7日,珠江公司书面通知曾健雄,自2014年11月9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11月22日,曾健雄要求珠江公司出具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项。

之后,曾健雄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广州市人社局)投诉珠江公司。

2015年1月5日,广州市人社局向曾健雄作出穗人社诉(2015)1号答复,告知曾健雄珠江公司已经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已通过邮政快递邮寄,如未收到可回原单位领取,或者到市劳监支队一科领取原件;珠江公司正处于清算中,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请曾健雄补正诉求金额。

2015年2月27日,广州市人社局向曾健雄作出穗人社诉(2015)91号答复(以下简称91号答复),主要内容:

经调查、对双方进行询问,搜集珠江公司劳动合同、2013-2014年考勤资料等证据,证明工商部门核定的珠江公司的营业期限至2014年11月8日止,目前已经停止营业;

珠江公司与曾健雄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起点工资为每月600元,终止合同的条件为“广州隧道开发公司与香港国泰集团公司终止合作经营桥隧公司时”。

经责令,珠江公司已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但因是解除还是终止劳动合同的表述存在争议,曾健雄未领取该证明书;

曾健雄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经济赔偿金5000元,以上金额计算均与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争议有关;

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双方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具体数额,并因此产生争议;

珠江公司未依法支付曾健雄应休未休年假工资,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已责令整改。

综上,因双方就劳动关系的解除或者终止存在争议、就加班费计算基数存在争议、曾健雄的其他诉求金额均与上述争议有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规定,请曾健雄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途径解决。

2015年4月23日,曾健雄不服91号答复,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7月21日,广东省人社厅作出粤人社行复(2015)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67号复议决定)认为,曾健雄与珠江公司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为广州隧道开发公司与香港国泰集团公司终止合作经营桥隧公司时,珠江公司与曾健雄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事实清楚,不属于无法查实的事实。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珠江公司每月向曾健雄发放的工资数额及项目相关事实清晰,《广州珠江路桥及隧道有限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关于印发广州珠江路桥及隧道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对公司职工的薪酬构成、计发办法作出明确规定,亦不属于无法查实的事实。91号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撤销91号答复,责令广州市人社局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曾健雄要求珠江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差额等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曾健雄随后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依法撤销立案”。该条第三、四款还进一步明确规定:“投诉事项属于未依法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经调查查实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对前款规定的投诉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充分调查核实,仍无法查实相关事实,双方存在争议的,告知投诉人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赔偿金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以选择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选择作为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请求对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予以解决。两条救济途径都是劳动者的法定救济途径。

劳动者未选择申请仲裁,而是选择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查实的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依法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只有在经充分调查核实,仍无法查实相关事实时,才可以告知投诉人申请劳动仲裁加以解决。

享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未经充分调查核实,便告知举报人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争议的,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违法行为。

本案中,珠江公司通知曾健雄解除劳动合同后,曾健雄向广州市人社局投诉,请求查处珠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应休未休年假工资的违法行为。广州市人社局接到投诉后,经调查作出91号答复,告知曾健雄应当通过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途径解决。

曾健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人社厅经调查作出67号复议决定,认为珠江公司与曾健雄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事实、曾健雄工资数额和项目构成的相关事实都是清楚的,不属于经“充分调查核实,仍无法查实相关事实”的情形。91号答复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91号答复,责令广州市人社局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曾健雄要求珠江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差额等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67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一、二审判决驳回曾健雄的诉讼请求,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曾健雄又主张,67号复议决定违反行政复议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行政复议决定的规定。

但是,曾健雄复议请求即是撤销91号答复,责令广州市人社局对其投诉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67号复议决定撤销91号答复,责令广州市人社局对曾健雄要求珠江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差额等事项重新作出处理,系支持曾健雄复议请求,并非是对其更为不利的复议决定。

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曾健雄还主张,二审判决对曾健雄一并提起的民事请求,未按照规定一并审理;告知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程序不合法。但是,曾健雄一审中提出的12项诉讼请求,1-5、7、11-12项诉讼请求,针对的是被诉67号复议决定,二审判决已经对67号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全面审理并作出判决。其诉讼请求的6、8-10项,主要是就其投诉事项要求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判决。这些投诉事项是其与珠江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同时也是曾健雄请求广州市人社局查处的用人单位珠江公司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只有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才可以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67号复议决定,该决定撤销的是拒绝履行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法定职责的91号答复,不属于法定可以一并申请解决民事争议的案件范围,一、二审也未将前述诉讼请求作为一并审理的民事纠纷予以受理;这些诉讼请求已经涵盖在67号复议决定责令广州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处理的事项之中,二审判决不可能一边自行对相关举报事项作出判决,同时又支持67号复议决定责令原行政机关重新对同一事项重新作出处理。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

综上,曾健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曾健雄的再审申请。

来源:网络


相关知识

    企业未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保如何起诉?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5-02 11:44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但实践中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时有发生,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劳动者如何选择职能部门,便是有效投诉的第一步? 一、社保缴纳分为参保与缴费两个环节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来源:法律法规 时间:2022-04-20 20:4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

    今日施行!虚构劳动关系参保骗保要处罚!(附新规全文)

    来源:劳动工伤 时间:2022-04-20 13:57

    实务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代缴社保、挂靠社保现象不少,如果社保部门追查下来,法律风险也不小。国内最早明确虚构劳动关系参保的问题的是《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条例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

    举报案件处理法律法规(对实名举报人保护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规定)

    来源:其它 时间:2021-08-28 16:34

    1.对实名举报人保护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规定 新《行政监察法》对于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作出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

    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社保,HR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来源:其它 时间:2022-05-08 14:34

    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司法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屡见不鲜,劳动仲裁、法院判决的案例中,这类劳动争议往往以用人单位败诉而告终,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那么,用人单位能否因未给员工缴纳社...

    开发商私自违建违反什么法律(举报开发商违建会有什么后果)

    来源:精选知识 时间:2022-07-13 08:25

    在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前,开发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规划的小区绿地、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上修建房屋,既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也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买受人可按下述途径之一维权:   1、向规划部门投诉开发商违法建设行为,由规划部门责令开发...

    经典判决:有经济纠纷不是警察不作为的理由!(附判决书全文)

    来源:经济纠纷 时间:2022-04-20 11:43

    基本案情:2015年1月8日8时许,佘飞向如皋市公安局报警称有人因与其父佘明华有经济纠纷故而阻拦其车辆。接警民警在了解到系案外人与佘明华存在经济纠纷,希望以此方式促使佘明华出面解决纠纷后,出警民警现场告知张某、李某等人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

    行政投诉法律法规(对实名举报人保护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规定)

    来源:行政诉讼 时间:2022-07-13 03:42

    1.对实名举报人保护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规定 新《行政监察法》对于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作出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

    社会保险基金种类有哪些(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来源:其它 时间:2023-03-20 12:04

    一、社会保险基金种类有哪些?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包含五大类,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来源可以大致分为四个方面:(一)由参保人按其工资收入(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按职工平均...

    单位违法有证据可以举报吗

    来源:精选知识 时间:2022-04-20 06:12

    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的,劳动者是申请劳动仲裁还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取决于劳动者本人。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六个方面。 1、执法主体不同 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其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是代表劳动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