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公平合理是基于签订合同时的承包范围、设计标准、施工条件等静态前提下的,合同中所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也是以此为基础的。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具有不确定性、周期长等特点,因此,在施工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这种静态的前提往往会因为工程发生变更而被打破,则有必要在新的承包范围、在新的设计标准或在新的施工条件等前提下,建立新的平衡,追求新的公平和合理,这需要事先约定权利和义务分配的程序来保证的。因此,施工承包合同与一般其他合同相比,处理变更事项的程序条款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无论在建设部与工商总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体)(GF-1999-0201)中,还是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中,在规定了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后均单独一章规定工程变更的处理,其目的就是为了在动态中更充分的、更全面地体现公平和合理。
而按工程变更的具体内容,一般可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也包括发包人提出的“新增工程”。
可以参考《合同法》《建筑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规定。
对于你提出的问题我也找了一会,基本上是收费的文件,以下给你找了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希望对你有参考价值!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 设计变更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根据《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项目。其他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在建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情况,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动态掌握设计变更,及时处理设计变更。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工程方案和工程规模变化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路线交叉及交通工程中,单位工程费用变化500万元或同一个项目中同类型多个单项工程费用变化累计超过500万元的; 2.不可预见的、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如岩溶、滑坡、采空区等,造成工程处理费用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第六条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属于对设计文件内容作重大修改,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除紧急抢险工程或特殊规定外,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含设计变更申请)不得实施。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变更已经审批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 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部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省交通厅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审批。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并执行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粤交基函〔2003〕212号)关于设计变更管理台账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及时处理设计变更工程费用。
第九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处理的建议。 设计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说明变更理由。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的建议和理由应当进行审查核实。
必要时,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可以组织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第十一条 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设计变更增加费用超过200万元的,应当将设计变更处理意见报省交通集团、省公路管理局或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对重大及较大设计变更建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经审查论证确认后,向省交通厅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拟设计变更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类别、设计变更主要内容和设计变更主要原因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结果; (三)设计变更总体方案文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说明设计变更主要原因,明确设计变更建设规模、工程方案和设计变更费用变化情况; (四。
1.一般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所谓一般工程变更,通常指一些小型的监理工程师有权直接批准的工程变更工作。其审批程序大致如下:
(1)工程变更的提出人向驻地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的申请,包括变更的原因、工程变更对造价的影响等分析,必要时附上有关的变更设计资料。
(2)驻地监理工程师对变更申请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写出初步的审查意见。
(3)总监理工程师对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的变更申请进行进一步的审定,并签署审批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变更令。
(4)承包单位组织变更工程的施工(包括可能的设计工作)。
(5)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工程的造价及办理有关的结算工作。
2.重要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重要工程变更通常指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需要业主批准的工程变更工作。其审批程序是:监理工程师在下达工程变更令之前,一是要报业主批准,二是要同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不超过业主批准的范围。如果超过业主批准的总额, 监理工程师应在下达工程变更令之前请求业主作进一步的批准或授权。
3.重大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重大工程变更通常指一些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很大、可能超出设计概算(甚至投资估算)的工程变更。对这些工程变更工作,业主在审批工程变更之前应事先取得国家计划主管部门的批准。
各省对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会有所不同。
1、小变更
(1)涵洞(人机孔)位置、交角、进出水口形式、涵洞标高、基础埋置深度及明挖基础基底处理。
(2)排水系统中边沟、截水沟、急流槽等位置、长度、纵坡、断面尺寸的变化。
(3)工程数量的核实确定和增减,路基工程个别不良地质地段的砂砾,碎石垫层处理。 (4)其他每一项工程增减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小变更。
2、一般变更
(1)路基开挖后,土石分界线与原设计不符的变更。
(2)小桥、人行天桥及通道位置、交角、进出水口形式,接线工程,基础埋置深度的变更及其明挖基础基底处理。 (3)挡墙、护坡、护岸及导流堤等调治构造物的长度,基础埋置深度的变化及其基底处理。 (4)单项工程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等产生的变更。
(5)其他一般性质的变更和小变更所列变更一次变更增减金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
3、重要变更
(1)路线复测原设计地面高程发生变化。
(2)路线长度500米以内平面、纵面指标的变化。 (3)改变局部路基横断面形式。
(4)变更挡墙、护坡、护岸及导流堤等调治构造物的结构形式及平面位置。 (5)变更大、中桥基础深度,中桥桥位、桥型、跨径和局部结构。 (6)变更局部段落路面结构形式、厚度。
(7)路基软土处理的范围,设计方案及数量的调整。
(8)沿线主要设施及特殊工程,如互通,隧道等工程的改变或增减,交通工程重大改变。 (9)一般变更中所列各项变更内容,其一次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者。
4、重大变更
重要变更以外的各类变更,其一次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者。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以下简称新《桥规》)是根据《关于下达 2006 年度公路工程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交公路发 [2006]439 号文)的要求,由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为主编单位,对《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TJ 041-2000)进行修订而成, 适用于各级公路桥涵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施工 。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TG/T F50-2011)重点突出了技术的成熟性和先进性,规定了公路桥涵工程施工中应遵守的准则、技术要求以及对施工关键工序的控制原则,并与相关的标准、规范协调配套,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1 新《桥规》在原规范基础上新增加了4章:第13章 扩大基础、承台与墩台,第20章 海洋环境桥梁,第 25 章 安全施工与环境保护,第 26 章 工程交工,修订后条文部分共 26 章。
2 新《桥规》 增加了环氧涂层钢筋、高性能混凝土、真空辅助压浆、无粘结预应力和体外预应力、桩底后压浆、膜袋围堰、钢拱桥、斜腿刚构桥、拓宽改建梁桥拼接施工、大型箱梁整孔预制安装、钢索塔、矮塔斜拉桥、无背索斜拉桥、自锚式悬索桥、波形钢涵洞、涵洞接长、加筋土桥台等内容。
3 对混凝土工程,依据近年来新颁布实施的相关标准,对原规范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和调整:对水泥的含碱量提出了明确要求;集料的有关指标按方孔筛标准列出,原规范为圆孔筛;列出了粗集料的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空隙率和吸水率等指标要求;对掺合料和外加剂等混合材料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对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增加了耐久性指标的要求;对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作出了修改。
4 对钢筋的机械连接、后张预应力管道材料、挖孔灌注桩、沉井、斜拉桥、悬索桥、钢桥、海洋环境桥梁施工相应技术内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5 在安全施工方面,主要对桥涵工程施工场地的规划和临时设施的设置、机具设备和参加施工的作业人员、高处作业、水上作业、施工现场用电、起重吊装施工、防火、季节性施工、爆破施工,以及在特殊地区进行桥涵工程施工时的安全进行了较明确的规定;环境保护方面,主要对防止水土的污染和流失、空气污染和噪声污染、以及对文物、古迹和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等予以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具有复杂性、长期性和动态性的特点,任何工程承包合同都不可能预见和覆盖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可能发生的变化,所以工程变更是必不可少的。工程变更对合同价款具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对建筑工程洽商变更的研究就显得非常重要。一、问题的...
【摘要】 根据无效施工合同签订的补充协议的效力,对于其性质,不能仅仅根据协议的名称进行确定,更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所设立权利义务的内容确定,并以此确定补充协议的效力。也即,施工合同无效, 若补充协议是对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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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中,由于招、投标等方面的规定较为严格,为规避这些规定,建筑市场上存在围标串标、明招暗定、黑白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也会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坚决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其中第1条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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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施工合同是为了双方的施工能够在法律的保障下进行,对于彼此来说都能够有一个约束,在订立施工合同的时候需要了解相关的条件,保证订立施工合同能够合理、规范的进行,这样才能保障双方的合同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
《民法典》第三篇“合同”篇明确,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将对建设工程领域尤其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产生深远影响。 01建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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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iCourt法秀建设工程类合同纠纷有哪些争议焦点?遇到黑白合同工期、工人权益、工程结算如何考量?今日推文,最高院民一庭针对建工类案件的 11 个问题作出分析解答,一起来学习吧。【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