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起诉期限逾期怎么办(行政赔偿起诉期限逾期怎么办)

2023-06-06 02:20发布

行政赔偿起诉期限逾期怎么办

权利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
因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
当然,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拖延不履行法定职责怎么办?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赔偿程序,总的原则是赔偿请求人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
由于我国实行侵权行为机关与赔偿义务机关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赔偿请求人应先向侵权机关申请赔偿。
实行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原则,其目的在于简化程序,方便受害人,有利于及时得到赔偿。
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通称协商程序或协议程序,即由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先行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等事项进行自愿协商,从而达成赔偿协议,解决赔偿争议。
但是,实行这一原则有一例外,即赔偿请求人提出行政赔偿时,由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存在,赔偿请求可能依附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赔偿请求人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必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
  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根据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不同情况,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不同的程序。
属于行政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属于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以外的公安、安全、检察机关的,赔偿请求人需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
再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在国家赔偿程序中,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另一个重大区别是在审理机构方面,行政赔偿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行政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审理;刑事赔偿则是由人民法院特别设立的赔偿委员会审理。
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这是因为刑事赔偿涉及的国家机关较为复杂,其中,既有主持赔偿争议解决的人民法院,也有对法律实施进行监督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既是赔偿义务机关,又是主持解决赔偿争议,决定是否赔偿的机关。
尽管主持解决赔偿争议的人民法院和履行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并非同一个人民法院,但他们毕竟同在人民法院系统,这似乎有悖于“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古老的公正法则。
同时,人民检察院本是对法院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机关,而在刑事赔偿中。
人民检察院则要作为当事人接受人民法院的审判。
这些特殊情况决定了刑事赔偿不能作为一般的案件对待,由人民法院既设的任何一个审理机构处理。
因而,国家赔偿法确定了刑事赔偿由人民法院特设的赔偿委员会来处理。
  但是,无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赔偿,既然是应赔偿请求人的请求对赔偿争议进行裁决的司法活动,就应当遵守司法程序的一般规则,赔偿的一般程序是:(1)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受害人的自然状况、具体的要求、根据和理由;(2)合议。
无论是行政审判庭,还是赔偿委员会,都采取合议的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理案件;(3)作出是否赔偿的裁决。
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行政诉讼中的赔偿判决,则依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当事人有权上诉。

行政赔偿行政单位拖时间怎么办

你好,行政赔偿程序时间限制为不超过两年。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赔偿逾期不予赔偿的,应该申请复议还是提起诉讼?

侵权行为不管是行政事实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都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在超出法定期限不予赔偿的,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判决赔偿逾期执行是否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依什么法

一、迟延履行利息的性质
迟延履行利息应为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是对违反生效法律文书关于履行期限的指令二产生的实体责任。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既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于法律的尊严。
迟延履行利息作为迟延履行的实体法律责任,应视为主债权的附随义务,应具有与主债权同等的性质与地位,其受偿顺序也应与主债权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5月11日《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体现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迟延履行利息并重的指导原则。

二、迟延履行利息基数的确定
人民法院绝大多数的判决含有以下几部分内容: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
对于债务本金纳入迟延履行利息来计算的基数不存在争议,而对于利息、违约金、诉讼费是否应当纳入迟延履行利息基数应作如下分析:
1、利息
这里的利息是指原债务产生的利息。
根据不同的案件,给付利息内容不同。
对于给付借款或贷款的,利息一般包括约定偿还期限内的债务利息和约定期限届满后产生的逾期利息。
对于给付货款的,在双方确定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

执行实践中,对于双方约定的债务利息是否应计算到迟延履行利息基数中有争议。
笔者认为,双方约定的债务利息应计算到迟延履行利息基数中。
因为因主债权而产生的利息在判决生效时已经成为主债权的一部分,判决生效时,该部分利息与主债权一样已经是确定数额的。
在债务人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时,该部分债务利息自然要计算到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中,否则,对于债权人是不公平的。
对于逾期利息是否纳入计算到迟延履行利息基数中有较大分歧。
笔者认为,逾期利息与迟延履行利息应当累计计算,因为实践中法律文书中确定的逾期利息实质是违约金,它是债务人因未按期履行债务而承担的违约责任。
迟延履行利息具有惩罚性赔偿性质,是对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而给予的惩罚。
但是因债务产生的逾期利息是违约责任,不具有惩罚性。
故两者的法律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在执行实践中应当同时计算。

2、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
在金钱给付义务的债务中双方依约定产生。
实践中,有人主张违约金不应计入迟延履行利息基数的计算。
其理由是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如果计入迟延履行利息基数的计算属于重复制裁。
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混淆了违约金与迟延履行利息的概念和责任形式。
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有违约方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迟延履行利息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针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债务人的惩戒。
两者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存在不同的环节中,前者以私权利为主导,双方自由约定,后者是以公权力为主导,两者的计算不存在重复的问题。
因此,违约金应当纳入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基数中。

3、诉讼费用
执行实务中,基于生效法律文书产生的费用,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是否计入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基数有争议。
有人认为,迟延履行利息的本金应当包括诉讼费用,因为诉讼费用的产生是被执行人不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而导致的,将诉讼费用计入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基数,可以补偿申请执行人因预交诉讼费用而受到的损失。
有人认为,预交诉讼费是民事诉讼法对原告的要求,一方面是收取案件诉讼成本的需要,另一方面是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被告并未因原告缴纳的诉讼费而受益,因此,不应将诉讼费用计入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基数。
笔者认为,诉讼费用不应计入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基数。
迟延履行利息在法律条文中的全称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文本解释来看,债务利息是指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而产生的利息。
以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为例,债务利息是指判决主文中确定的给付金钱债务所产生的利息。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在判决结果项之后诉讼费用负担项之前添加新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相关内容(原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九条),而诉讼费用的承担是在判决书的尾部与上诉事项一并书写的,因此,诉讼费用与判决结果确定的债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金钱给付内容。
由此也可看出,诉讼费用不应计入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基数。
另外,从便于执行角度考虑,将诉讼费用纳入迟延履行利息的本金计算,会引起被执行人不满,增加被执行人的负担,对执行效率和效果造成负面影响。

行政赔偿的诉讼的时效

第一类: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的时效分为两种: 第一种视为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的: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3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后,被请求机关如果出现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这两种情况时,请求人可以在递交赔偿申请书后的期间(二个月)届满后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赔偿可以诉讼吗(行政赔偿可以直接起诉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 (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 (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第二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

行政赔偿案件逾期举证法律后果-行政赔偿案件逾期举证法律后果是什么

行政赔偿案件逾期举证法律后果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应当给予的赔偿。而行政赔偿案件的举证期限,则是行政赔偿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赔偿案件的举证期限为收到起诉状之日起6个月内。如果逾期举证,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首先,逾期举证可能会导致案件审理期限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行政赔偿诉讼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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