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不含本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解散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后续经营期间,因张三李四两人之间的矛盾,某公司已连续4年未曾召开过股东会。期间,张三委托律师向某公司和李四发函称,作为享有公司股东会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并通过了解散某公司的决议,要求李四提供某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对某公司进行清算。
该案经一审、二审,最终高院判决某公司解散。
法律分析
本案为公司解散纠纷,关键在于判断某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已发生严重困难。
根据公司法第182条和《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侧重于公司管理的失灵或陷入僵局,而不仅仅考察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本案中,某公司仅有张三李四两名股东,且两人各占50%的股份,如此,在某公司章程的规定下,只要张三李四二人的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就无法形成有效表决。而事实上,某公司也因张三李四二人的矛盾,已连续4年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作为公司管理手段的股东会机制显然已经失灵。因此,即使某公司处于盈利状态,但因其内部机制失灵导致无法形成有效的经营决策,某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实上已发生了严重困难。 风险提示
根据本案情况,特提出如下风险提示:
1.根据公司类型,在章程中合理设置股权与表决权的分配,避免公司僵局的形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则仅有一表决权,没有除外情形。因此,当成立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且仅有两个股东时,可以考虑通过在章程合理设置表决权的分配方式,避免公司僵局的形成。
2.注意对股东会等会议记录文件的备案留存,以便在应诉时佐证公司管理机制仍在正常运行,降低败诉风险。
3.决定起诉前应采取其他可行的救济措施,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后续的诉讼中证明已穷尽其他救济手段,降低败诉风险。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股东在提起公司解散之诉前应采取必要可行的救济措施,如协商或者寻求转让股权、公司分立、要求公司回购股份,或者通过减资退出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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