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履行出资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一、《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1、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法》 1、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不包括公司成立后因为增资而发展成为股东的“新股东”,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验资证明。
股东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需要估价以确定其价值。
股东出资不实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判断股东出资不实的标准,是股东的非货币出资物的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才由其他股东代为补足,负连带责任的股东享有对出资不实的股东的追偿权利。
同时必须注意的是、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继续履行合同。
因货币出资具有确定性,不存在对其高估或低估的问题,而实物、知识产权,承担该责任的应当是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即应当首先有出资不实的股东补交其出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所以出资不实的情形仅指非货币出资。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承担出资不实责任的时间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出资是股东的法定和约定义务。
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只是一种补充性质,只有在其不能补足的情况下
不支持!因为股东未出资的状态一直在持续,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限制。
当然可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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