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实践
竣工结算:不单是最后一道环节
系列文章之一:工程竣工结算面临的十大风险
第一阶段:招标投标及合同签订相关风险(前期风险)
第二阶段:与合同履行相关风险(中期风险)
第三阶段:与验收结算相关风险(后期风险)
风险8:工程未验收风险
工程不具备验收条件、业主拖延或不组织验收,或者因为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未验收,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很容易提出质量索赔。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投入使用后,往往又以工程存在质量为由,拖延结算不予支付工程价款。
司法实务中,工程验收是工程结算的前提,还涉及缺陷责任期的起算、以及质保金返还时间的起算,对承包人结算及尾款支付的影响重大。当工程具备施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提请竣工验收,并做好相关验收准备工作。
如因发包人原因无法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发函进行交涉并保留相关证据。如果业主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可视为已经通过竣工验收。此外,施工企业对发包人提出的验收质量问题应及时整改,并保存有关整改验收记录。
风险9:拒收及拖延结算风险
工程竣工交付后,发包人常常以各种理由拒收结算报告或是拖延结算,使得工程结算工作迟迟难以完成,从而以结算作为借口拖延支付工程尾款,对施工单位极为不利。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如果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回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发包人逾期审核结算报告应以报审价作为结算价。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约定。
施工企业应当争取在合同中明确提出结算异议的期限及逾期不予答复的法律后果。同时寄发结算审核资料应保留证据,如发包方拒不接收结算报告,承包方可采取邮递快递并进行公证方式寄出,并保留好邮递文件清单、邮递送达回执等作为工程结算款的依据。
考虑到工程纠纷诉讼仲裁案件审理周期长等因素,如发包方明显拖延结算并以此为由拖欠工程尾款的,承包方应及时提起诉讼仲裁并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以鉴定意见作为最终工程价款依据。
风险10:行政审计风险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接受审计监督。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最终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而很多项目的审计行为并不规范,有的审计结论明显不合理,施工单位无法接受,由此导致政府投资工程的审计纠纷及工程结算纠纷问题非常突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442号),当事人以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报告主张变更有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的,不予支持。2017年6月5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给中建协反馈函中也指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笔者认为,对于政府投资工程,审计结论能否作为最终工程价款,不应简单机械地看合同约定,关键是审计结论是否正确,是否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和计价依据等进行了审计。如果施工单位对审计结论不满且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直接提起诉讼仲裁并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以减少审计纠纷对工程结算的影响。在诉讼仲裁案件中,未经施工单位签认的审计结论仅是证据之一,并不必然成为定案依据。
来源:“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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