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 ; ; ; ; ; ; ; ; ; ; ; ; ; ; 民间借贷案件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
【案情】以具体案例举例说明一下:
原告李某与被告薛某原系朋友关系,2009年11月10日,被告薛某因向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月利率为1.5%。
借款到期后被告薛某未按期还本付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2011年4月1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约定期内利息300元,并按月利率2.25%即225元支付15个月逾期利息3375元,共计13675元。
【分歧】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逾期利息应如何计算,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逾期利息应依合同约定,以月利率1.5%计算,15个月的逾期利息应为2250元,故应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550元。
第二种意见: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合同当事人的逾期付款利息可以在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参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在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30%-50%计算,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支付2.25%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应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675元。
第三种意见:逾期利息可以在合同当事人约定利率1.5%的基础上参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上浮30%-50%,但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支付2.25%逾期利息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2009年人民银行规定六个月之内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为:4.86%每年即月利率为0.405%,四倍应为1.62%,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即被告应按月利率1.62%支付逾期利息,故应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730元。
【评析及判决】
第二种意见正确。
该案中,原、被告之间系一种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以及利息。
2009年,人民银行规定的6个月以内的金融贷款年利率为4.86%,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并未超过该利率四倍,故该借贷关系约定的利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逾期利息的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8号批复,“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人民银行(银发)[2003]第251号通知第三条:“逾期贷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根据以上规定,该案中原、被告的的借款约定月利率为1.5%, 原告可以据此约定借款利率上浮50%,即按月利率2.25%计息。
有三种意见的谬误之处,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因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门的利息不予保护。
”该案月逾期利率2.25%已经超过了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月利率的四倍即1.62%,对超过四倍利率的部分不予支持。
这里有一点需要明确:逾期付款利息已并非单纯利息性质,被告逾期付款是一种违约行为,被告应对其违约行为以支付逾期利息的方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第8号”批复中用词也不难看出逾期利息属于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已经不再单属利息性质了,更多的是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性质,故不再受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限制,对超过的部分也应该予以支持。
综上,民间借贷的逾期利息属逾期违约金,可以不受人民银行规定贷款利率四倍之限,该案应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3675元。
1、民间借贷超过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合同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年利率24%。
2、民间借贷超过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合同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以按原约定利率要求支付逾期利息。
3、民间借贷超过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迟延履行利息的性质
迟延履行利息应为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是对违反生效法律文书关于履行期限的指令二产生的实体责任。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既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损于法律的尊严。
迟延履行利息作为迟延履行的实体法律责任,应视为主债权的附随义务,应具有与主债权同等的性质与地位,其受偿顺序也应与主债权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5月11日《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规定:“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体现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与迟延履行利息并重的指导原则。
二、迟延履行利息基数的确定
人民法院绝大多数的判决含有以下几部分内容: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诉讼费。
对于债务本金纳入迟延履行利息来计算的基数不存在争议,而对于利息、违约金、诉讼费是否应当纳入迟延履行利息基数应作如下分析:
1、利息
这里的利息是指原债务产生的利息。
根据不同的案件,给付利息内容不同。
对于给付借款或贷款的,利息一般包括约定偿还期限内的债务利息和约定期限届满后产生的逾期利息。
对于给付货款的,在双方确定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
执行实践中,对于双方约定的债务利息是否应计算到迟延履行利息基数中有争议。
笔者认为,双方约定的债务利息应计算到迟延履行利息基数中。
因为因主债权而产生的利息在判决生效时已经成为主债权的一部分,判决生效时,该部分利息与主债权一样已经是确定数额的。
在债务人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时,该部分债务利息自然要计算到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中,否则,对于债权人是不公平的。
对于逾期利息是否纳入计算到迟延履行利息基数中有较大分歧。
笔者认为,逾期利息与迟延履行利息应当累计计算,因为实践中法律文书中确定的逾期利息实质是违约金,它是债务人因未按期履行债务而承担的违约责任。
迟延履行利息具有惩罚性赔偿性质,是对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而给予的惩罚。
但是因债务产生的逾期利息是违约责任,不具有惩罚性。
故两者的法律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在执行实践中应当同时计算。
2、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
在金钱给付义务的债务中双方依约定产生。
实践中,有人主张违约金不应计入迟延履行利息基数的计算。
其理由是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如果计入迟延履行利息基数的计算属于重复制裁。
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混淆了违约金与迟延履行利息的概念和责任形式。
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有违约方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迟延履行利息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针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债务人的惩戒。
两者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存在不同的环节中,前者以私权利为主导,双方自由约定,后者是以公权力为主导,两者的计算不存在重复的问题。
因此,违约金应当纳入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基数中。
3、诉讼费用
执行实务中,基于生效法律文书产生的费用,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等是否计入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基数有争议。
有人认为,迟延履行利息的本金应当包括诉讼费用,因为诉讼费用的产生是被执行人不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而导致的,将诉讼费用计入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基数,可以补偿申请执行人因预交诉讼费用而受到的损失。
有人认为,预交诉讼费是民事诉讼法对原告的要求,一方面是收取案件诉讼成本的需要,另一方面是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被告并未因原告缴纳的诉讼费而受益,因此,不应将诉讼费用计入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基数。
笔者认为,诉讼费用不应计入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基数。
迟延履行利息在法律条文中的全称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文本解释来看,债务利息是指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而产生的利息。
以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为例,债务利息是指判决主文中确定的给付金钱债务所产生的利息。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在判决结果项之后诉讼费用负担项之前添加新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相关内容(原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九条),而诉讼费用的承担是在判决书的尾部与上诉事项一并书写的,因此,诉讼费用与判决结果确定的债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金钱给付内容。
由此也可看出,诉讼费用不应计入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基数。
另外,从便于执行角度考虑,将诉讼费用纳入迟延履行利息的本金计算,会引起被执行人不满,增加被执行人的负担,对执行效率和效果造成负面影响。
在民间借贷中,应该偿还的利息超过本金,不能单方面认定为合理或不合理,与借贷时间长短直接相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利率超过24%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4%至36%之间的部分以实际发生为准,超过36%的部分由人民法院判决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如下: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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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看调解书上有没有注明逾期付款要付利息。有此内容的,按此内容执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的,由于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逾期不履行调解书的,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一倍计算。理论上是这样的。法院实际执行的时候会有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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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还就应继续计算利息,而且不按法院判决的履行期限还款的,还要加倍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法院判决还款逾期还有利息吗1、看调解书中是否注明逾期付款需支付利息,若有该项内容,就按该项内容执行。若无按民诉法规定,因为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的效力,在逾...
65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是2年,可以说法院强制执行二年后过期。进入执行程序后一般是6个月执行完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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