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管业务法律法规(银行理财产品相关法律法规)

2023-06-06 01:30发布

银行资管业务法律法规(银行理财产品相关法律法规)

1.银行理财产品相关法律法规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和托管业务市场准入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关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不同国家对于本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截止2009年12月31日,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遵循的日常法律法规如下: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7号),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当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活动依照的核心依据。详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词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2001年4月11日) 。 内容如下:金融资为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法[2001]156号】(2001年10月25日)具体内容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级人民法院陆续依法受理了一批华融、长城、信达、东方等四家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的案件,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反映,涉及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此类案件数量多、标的大、所需交纳的诉讼费用数额也很大,要求适当给予减免。为了支持国家金融体制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减轻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费用负担,使这部分不良资产得以尽快依法处置,现对审理此类案件交纳的诉讼费用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属上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提起诉讼(包括上诉和申请执行)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和申请保全费,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计算,减半交纳。

二、上述案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第五条的规定执行。三、对于诉讼过程中所实际支出的诉讼费用,以及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规定应向当事人收取的差旅费等费用,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实际发生的项目和金额收取。

四、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改变计费方式以及违反规定加收诉讼活动费、执行活动费等其他费用。五、本通知规定的事项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至2006年2月28日废止。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所收取的诉讼费用不予退回。人民法院过去处理这类案件,已决定同意当事人缓交的,超出本通知规定限额的部分不再追收。

4、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法函(2002)3号】(2002年1月7日)具体内容如下:信达、华融、长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你们于2001年10月15日发出的“信总报[2001]64号”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函中所提问及解题答复如下:依据我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条规定,为了最大限度的保全国有资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升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去的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

关于涉及资产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资产的诉讼案件,其 “管辖问题”应按《规定》执行。、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2005]62号】(2005年5月30日)具体内容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深化金融改革.规范金融秩序,本院先后下发了《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

最近,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了中国银行。

3.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法规主要有:《储蓄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人民币管理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扩展资料: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

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

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业内简称“资管新规”。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禁止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等主要政策标准的确立将推动资管行业发展重回本源,以稳健投资策略为主的持牌机构将迎来重大战略利好。

国家想发展经济,首先就是钱的问题,有了钱,政府机关就能给公务员发工资,国家各项政策能够落实,跟钱有关系的国家机构分为两类——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1、金融机构在金融机构,国务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个金融机构——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发钞票、对货币流通进行调控、指导银行业务。

其中,指导银行业务很重要,因为各大银行都是直接碰到钱的,银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盈利机构,国家想搞建设就要找它贷款;商业银行——盈利机构,和老百姓息息相关,比如四大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以上机构的主要管理币种是人民币,外币也是央行管,不过她把这份工作交给了外汇管理局,专门管外汇。(2)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靠给银行派活儿调控经济,那监管银行的机构就要提到银保监会了,他主要管银行日常运营,比如银行想开分行、银行内部高管人员变动等等。

银保监会还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2018年,两会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成银保监会,因为我国的金融模式已经改变,步入混业经营的发展时代,各个业务间的交叉经营极为频繁,监管重叠、监管真空等问题严重,部分新式金融机构,如财富公司,需要两个监管主体的协调,不然就会产生监管盲区。

央行和银保监会有很多业务交集,平常经常配合,但是具体的活儿还是不同,央行是业务指导,银保监会是监管运营。(3)证监会股票、基金、期货这些词汇对于投资人恐怕再熟悉不过,能够主营这些业务的机构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简称“精中英”。

管不好这些机构,金融市场稳定将受到空前影响。管理他们的,就是证监会。

举个例子:如果某企业想上市,他需要到证监会审批,只有得到证监会审批,证券交易所才会做好准备,企业才能发行股票。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司其职、各管一摊,都是平级关系。

他们,就是国家金融机构体系。2、政府机构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钱的部门,不然收上来的税怎么处理?公务员工资怎么发放?管它的叫财政部,主要职责是:定税收政策、发国债、管政府收支。

财政部因为是国家机构,结构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征——省会设立财政厅,地方市级设立财政局。他们的工作模式也很简单:财政部定政策,财政厅执行,财政局贯彻落实。

3、央行和财政部的关系央行和财政部都受国务院领导,央行管货币政策,财政部管财政政策。当国家想管理经济的时候,需要两个机构配合,比如近年来的“去杠杆”,央行让银行”收紧”,就是少借钱给企业,财政部也要跟进”收紧”,就是让政府也要少花钱。

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汇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

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除传统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和政策外,专门针对新型业态的监管规定主要是从2010年的人民银行2号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

4.银行理财产品主要涉及哪些法律法规其核心内容是什么

1、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和托管业务市场准入事项的通知 8、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 9、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5.银行的大资管类业务指的是什么业务

中国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是在利率管制、金融脱媒、分业监管环境下逐步发展起来的一项具有金融创新性质的业务。

从宏观角度看,资产管理业务可以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加速金融体制改革、改善社会融资结构;

从中观角度看,资产管理业务可以推动银行业经营模式转型,构建银行业的新型盈利模式,增强银行业经营的稳健性;

从微观角度看,资产管理业务一方面可以满足客户投资和财富管理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保证银行向客户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服务,提高社会资金的流动效率。

因此,资管业务具有与银行传统业务完全不同的功能定位、运作规律和风险管理方式。 与现在银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所不同的是,银行资产管理计划将类似于基金、信托,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在此之前,银行理财产品在投资企业债权等标的时,都需要借助于间接投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信托、券商资管产品等才能够实现,也就是常说的“通道业务”。

6.理财业务禁令有几条

不能触犯以下13条: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7.银行对理财资金池的法规有哪些

资金池理财是指银行将发行多款理财产品募集到的资金汇集起来,形成一个“大池子”。同时,银行对池子里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和投资,投向一个由债券、回购、信托融资计划、存款等多元化产品组成的集合性资产包,并将此资产包的整体收益作为多款理财产品收益的统一来源。银行利用资金与资产的期限错配赚取期限溢价,并通过理财产品的循环发行来保证“大池子”中资金的稳定性。

这一模式的风险在于将短期风险不断延后,一旦资金链断裂,将造成严重的流动性危机。而且在“资金池”中,资金无法与投资标的一一对应,导致银行和客户都很难估算投资成本与风险参数。

8.理财业务禁令有几条

不能触犯以下13条:(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3)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7)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8)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10)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11)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12)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您好

银行资管:

政策法规:2013年9月末,银监会批准了国内11家商业银行开展理财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宣告银行理财正式进入资管时代。截至2013年底,试点银行均完成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申报,总规模超过100亿元。

优势:客户基础好,具有平台优势,资金实力强。

劣势:资管能力不强,需要一个积累和发展的过程;鉴于银行的国民地位,银行资管对产品的安全性要更为谨慎,投资策略较保守,产品收益不高;收手续费和业绩提成。

银行托管业务:

银行作为第三方,依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合同规定,代表资产所有人的利益,从事托管资产保管、办理托管资产名下资金清算、进行托管资产会计核算和估值,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以确保资产委托人利益,并收取托管费的一项中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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