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出台的重大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服务于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和网络强国建设
二、助力网络空间治理,护航“互联网+”
三、构建我国首部网络空间管辖基本法
四、提供维护国家网络主权的法律依据
五、在网络空间领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精神
六、成为网络参与者普遍遵守的法律准则和依据
整体来看,《网络安全法》的出台,顺应了网络空间安全化、法制化的发展趋势,不仅对国内网络空间治理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国际社会应对网络安全威胁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中国在迈向网络强国道路上至关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它意味着建设网络强国、维护和保障我国国家网络安全的战略任务正在转化为一种可执行、可操作的制度性安排。尽管《网络安全法》只是网络空间安全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它是重要的起点,是依法治国精神的具体体现,是网络空间法制化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网络空间领域的发展和现代化治理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
时间:2019-04-23 21:59:50浏览:79074次来源:律师365整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4、《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7、《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如今网络空间也经深入人们的生活,成为联系世界各地的桥梁纽带。但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国家为保障网络安全以及维护国家的主权,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范网络空间的秩序,并让网络价值最大化。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出了目前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4、《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
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7、《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8、《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0、《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11、《公安机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12、中办、国办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
13、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
14、中央网信办《关于加强党政机关网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1号)
15、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的通知(中网办发文[2014]5号)
16、国家发改委5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1986号)
1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的函》(工信部协函[2013]259号)
18、《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19、《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广东公安网安部门信息安全检查细则》
21、省公安厅《关于继续深休我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1]124号)
22、《关于切实加强我省涉外国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5]12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5]25号
24、《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12]38号
25、《关于加强我省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的意见》(粤信办[2012]3号)
26、省保密局、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开展信息安全保密检查工作制度》
27、《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部令第11号)
28、《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部令第24号)
以上中国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会随着我国网络环境的发展不断的修改完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有的条款也许会被废止,这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此外,小编要提醒大家,建立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是每个网络参与人的义务,希望大家在以后的网络生活中积极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共建和谐网络环境。
望大哥采纳 谢谢
目前我国关于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4.《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高屋建瓴为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规划了蓝图。
要依法治国,就必须依法治网。依法治网就要用法治的思维推动网络空间法治化,这至少包含依法办网、依法上网、依法管网三个方面。
依法上网不可“违法”。互联网的虚拟性,给人一种网络是法外之地的错觉。
在应对网络热点难点问题时,司法解释、管理规定等确实起到了弥补网络法律缺位的良好功效,如关于网络谣言的认定与处罚,最高法出台信息网络侵权司法解释明确“人肉搜索”等网络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微信十条”规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等。但这不宜作为网络法治化建设的常态手段。
只有推进和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互联网法律体系,才能增强依法治网的力度、精度、信度,使用网者不敢、不能、不想去“违法”,也才能实现第14届中国网络媒体论坛发表的《苏州共识》,培养“守法的网民”,争做“守法的网站”,勇当“依法治国的引领者”。 依法办网保护“隐私”。
随着互联网技术应用的成熟,越来越多的网络企业将商家利益瞄向法律禁区。尤其是在云计算、大数据时代,“数据失控”危机变得更为突出:虚拟社会中的每一个数据经过数据采集、存储、分析阶段,最后在应用阶段必然会对接到现实社会中的每个人。
不法分子肆意挖掘个人私密、家庭、健康等隐私信息,骚扰电话不断、垃圾短信泛滥、“艳照门”事件层出,个人数据权如何保护,如何实现数据管理与开放……对这些内容我国在法律方面尚未能有效规范。这也导致我们既丧失了对数据的控制权,也无法管控这些数据会流向哪里,更无法影响获得信息的人将会对这些数据作何处理。
因此,只有进一步完善网络信息服务,明确网络服务中对数据使用的规则和标准,才能对网络隐私保护有法可依。 依法管网明确“责权利”。
自互联网进入中国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为依法治网提供依据,也在不同时期起到了关键作用。然而,我国现有的互联网法律法规中有较强的行政监管色彩:现行的170余部涉及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中,调整行政类法律关系的超过了八成;法律法规也多是从方便政府管理的角度出发,侧重规定管理部门的职权、管理和处罚措施等内容;在管理方式上以市场准入和行政处罚为主,在规范设计上以禁止性规范为主,缺乏激励性规范,多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责任和义务,而对如何保护企业、网民在互联网中的权利缺乏设计与考虑。
这不仅使多个行政部门产生管辖重叠,也常忽略了权利与自由的边界。因此,只有以互联网立法协调网络治理权力,明确国家、企业、个人在网络使用中的责任,才能确保网络空间中的权利。
才能在法治的环境下,建设具有强大公信力和影响力的新型科技公司、新型主流媒体,提升政府的现代化治理能力。 规范网络空间的行为,离不开互联网法律、法规的成熟与应用。
互联网立法是规范网络行为的关键保障。只有网络主办者、网络使用者、网络管理者都树立法律意识、依法规范行为,同心共智、同频共振、同力共举,才能建设出一个健康、有序、和谐的法治化网络空间,才能真正建立起网络强国。
目前我国关于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3.《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4.《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高屋建瓴为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规划了蓝图。
要依法治国,就必须依法治网。依法治网就要用法治的思维推动网络空间法治化,这至少包含依法办网、依法上网、依法管网三个方面。
依法上网不可“违法”。互联网的虚拟性,给人一种网络是法外之地的错觉。在应对网络热点难点问题时,司法解释、管理规定等确实起到了弥补网络法律缺位的良好功效,如关于网络谣言的认定与处罚,最高法出台信息网络侵权司法解释明确“人肉搜索”等网络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微信十条”规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等。但这不宜作为网络法治化建设的常态手段。只有推进和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互联网法律体系,才能增强依法治网的力度、精度、信度,使用网者不敢、不能、不想去“违法”,也才能实现第14届中国网络媒体论坛发表的《苏州共识》,培养“守法的网民”,争做“守法的网站”,勇当“依法治国的引领者”。
依法办网保护“隐私”。随着互联网技术应用的成熟,越来越多的网络企业将商家利益瞄向法律禁区。尤其是在云计算、大数据时代,“数据失控”危机变得更为突出:虚拟社会中的每一个数据经过数据采集、存储、分析阶段,最后在应用阶段必然会对接到现实社会中的每个人。不法分子肆意挖掘个人私密、家庭、健康等隐私信息,骚扰电话不断、垃圾短信泛滥、“艳照门”事件层出,个人数据权如何保护,如何实现数据管理与开放……对这些内容我国在法律方面尚未能有效规范。这也导致我们既丧失了对数据的控制权,也无法管控这些数据会流向哪里,更无法影响获得信息的人将会对这些数据作何处理。因此,只有进一步完善网络信息服务,明确网络服务中对数据使用的规则和标准,才能对网络隐私保护有法可依。
依法管网明确“责权利”。自互联网进入中国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为依法治网提供依据,也在不同时期起到了关键作用。然而,我国现有的互联网法律法规中有较强的行政监管色彩:现行的170余部涉及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中,调整行政类法律关系的超过了八成;法律法规也多是从方便政府管理的角度出发,侧重规定管理部门的职权、管理和处罚措施等内容;在管理方式上以市场准入和行政处罚为主,在规范设计上以禁止性规范为主,缺乏激励性规范,多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责任和义务,而对如何保护企业、网民在互联网中的权利缺乏设计与考虑。这不仅使多个行政部门产生管辖重叠,也常忽略了权利与自由的边界。因此,只有以互联网立法协调网络治理权力,明确国家、企业、个人在网络使用中的责任,才能确保网络空间中的权利。才能在法治的环境下,建设具有强大公信力和影响力的新型科技公司、新型主流媒体,提升政府的现代化治理能力。
规范网络空间的行为,离不开互联网法律、法规的成熟与应用。互联网立法是规范网络行为的关键保障。只有网络主办者、网络使用者、网络管理者都树立法律意识、依法规范行为,同心共智、同频共振、同力共举,才能建设出一个健康、有序、和谐的法治化网络空间,才能真正建立起网络强国。
个人信息受保护更加明确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6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7.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51.7%,其中手机网民达6.56亿,网络安全问题不可掉以轻心。
网络安全法对保护个人信息有了明确规定,如“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
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指出,保护个人信息是当前网络工作中的重要方面,虽然相关部门此前有一些政策法规,但总体比较分散、不成体系,正需要这样一部上位法。
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研究咨询中心副主任李易表示,未来网上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都可以作为证据进行留存取证,网络纠纷和安全问题更便于追溯。这对网民网上消费生活信心的极大提升。他打了个比方,如果个人用户在手机上下载并使用某个APP而导致个人信息泄露,过去没法投诉提供服务的应用商,但网络安全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意味着以后涉及互联网领域的官司可能会越来越好打了。”
另一方面,网络安全法提出的“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等规定,也以法律形式明确了“网络实名制”。这给遏制如今网络谣言肆意传播、网络暴力泛滥等乱象,提供了法治基础。
左晓栋认为,从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等角度看,这次提出的网络实名制比以往的电话实名制范围更广,且其“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原则也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如个人上网发帖子可以匿名,但在涉及执法时后台能追踪调查到个人。
对企业:
提高了准入门槛和安全能力要求
在业内专家看来,互联网发展到现阶段,需要设置门槛,不能再“野蛮生长”;这个门槛就是安全,而网络安全法正是“安全保障之门”。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网络安全法对企业的安全资质、内部技术、制度等有了具体规定,这将作为互联网企业发展的一个衡量标准。
同时,网络安全法也对互联网公司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大型互联网公司现在已被视为基础信息平台,如阿里、百度、腾讯等拥有数亿用户,这些企业应承担起相应的义务。李易认为,互联网企业必须有与其基础信息平台相匹配的技术能力,如应对黑客攻击、避免用户损失等。同时,也要有相关的法律条款,对大企业的“霸王条款”进行规制。
总的来说,网络安全法将提高互联网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对发展运行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具备安全技术能力的中小企业,未来可能更容易被淘汰。
专家建议:
具体规定仍待细化
在不少专家看来,不少具体规定要“落地”,还有一些配套措施需要完善。
朱巍说,网络实名制问题,到现在还没有彻底落实。另外,网站的主体责任问题目前仍未落实;对于网站创建网民协议、搜集用户信息、用户知情权等的具体规定,也较缺乏。而且,现在很多互联网企业并不保存点对点的信息记录,一旦出现问题还是很难溯源。
朱巍认为,网络安全法“落地”,需要实施细则、个人数据保护法等其他法规的“配合”,网民协议制度、行业自律规范、技术能力等也都要跟上。
李易说,可以考虑推行评级系统,互联网企业要正常运营,网络安全评级或可信度需要达到一定的等级。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表示,未来要处理好网络安全法与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如民事侵权责任、个人信息保护、软硬件市场准入等相关法律法规。
下面是我的摘抄。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内容的上网用户。
第三条 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配合相关工作。
第四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第五条 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的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接入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前款所称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时予以提供。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移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
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第八条 著作权人的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涉嫌侵权内容所侵犯的著作权权属证明;(二)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三)涉嫌侵权内容在信息网络上的位置;(四)侵犯著作权的相关证据;(五)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
第九条 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明确的身份证明、住址、联系方式;(二)被移除内容的合法性证明;(三)被移除内容在互联网上的位置;(四)反通知内容的真实性声明。第十条 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内容的,视为未发出。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时,可以按照《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著作权人提交必备材料,以及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和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证明。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且经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专门从事盗版活动,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的通知,配合实施相应的处理措施。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义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过程中,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行政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国家版权局 信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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