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1140号...... 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依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事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王长生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理由如下:一、关于王长生在申请再审程序中提交的新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问题。经审查,王长生提交的五份证据均系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其逾期提交的理由为“因误做其他用途遗漏提供”,不属于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此外,王长生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证明力较低,无法证明案件基本事实,无法推翻原审判决依据各方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的举证质证情况认定的事实,且上述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新证据情形。故王长生的该项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王长生2014年6月5日转账给汤雷军的2700000元是否属于归还的借款本息的问题。在原审中,王长生主张与汤雷军2014年6月5日至2014年6月7日之间的汇款是为了形成借款合同而制造的虚假流水,与王长生申请再审中主张2014年6月5日转账给汤雷军的2700000元是归还本案所涉借款的理由前后矛盾。王长生未能提供新的证据推翻其在原审中的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的规定,王长生2014年6月5日是否偿还案涉本息2700000元的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王长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王长生关于2014年6月5日转账给汤雷军的2700000元是归还案涉借款本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王长生转给王钧的款项是否属于归还的借款本息的问题。在原审中,王长生主张转账给王钧的款项是偿还汤雷军的借款本息,汤雷军对此不认可,王钧在原审中出庭作证称王长生给付的款项不是偿还汤雷军的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王长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给付王钧款项与偿还汤雷军借款本息的关联性,无法证实其主张成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王长生关于转给王钧的款项是归还本案借款本息并应抵扣本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四、关于律师费530000元是否应由王长生承担的问题。王长生未提交足以证明汤雷军是职业放贷人的证据,故对王长生据此认为借款合同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关于“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其他费用在性质上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或支出。而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系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导致债权人产生的费用支出和损失,非债权人基于借款合同所直接获得的金钱利益,不属于其他费用的范围。故原判决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认为王长生应承担律师费530000元,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综上,王长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长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何 波审 判 员 徐 霖审 判 员 张 梅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法 官 助 理 佟锡尧书 记 员 王伟明(2019)最高法民申1085号裁判观点,明确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0条中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应当是关于民间借贷中借用资金成本的相关费用,只有与资金成本紧密相关的相关费用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并非在借款合同中出现的所有费用都属于上述范围。律师费系出借方为实现其债权而实际支出的成本,当事人明确约定由借款方承担,不属于借款资金费用。
注:“民事审判信箱”由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对相关民事审判问题进行解答,具有一定的实务参考价值。
问:借款年利率达到24%后,当事人主张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诉讼请求,还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答: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除了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请求外,还一并主张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时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也即该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借款年利率达到24%后,当事人主张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等诉讼请求还是否能够获得支持?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有的观点认为,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不应包含在贷款年利率24%之内,且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故应予以支持;有的观点认为,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已经包含在上述司法解释条文中的“其他费用”之内,不应再支持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
对此,我们倾向于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立法本意,此条为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的处理的规定,主要的目的在于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一并约定时,如何平衡保护当事人之间的权益问题。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一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从实践的情况看,“其他费用”主要涉及的是出借人和借款人所约定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从上述费用的性质看,仍属于借款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必要成本,当事人为规避利率的上限而以其他费用的形式出现,实质上为当事人通过变相的方式提高借款利率,与利率的性质无异,为此将包括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发生的其他费用的保护标准定在年利率的24%。
其次,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为权利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之性质截然不同,不应将律师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等归入“其他费用”之范畴。
最后,诉讼费用的产生并非必然。在纠纷由人民法院裁判时,根据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因借款人的原因导致纠纷的发生,由借款人承担此部分费用较为公平、合理。在此情况下,诉讼费用不包含在“其他费用”之内具有合理性。(本书研究组)根据目前的判决情况及权威观点分析,更多判决是支持律师费不属于“其他费用”范畴。那么,我们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并确保合法界限内,同时也要约定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需单独支付。这样既能对债务人起到督促履行偿还的义务责任,也可能避免因此产生诉讼纠纷所支出的律师费用,做到有备无患。
来源 | 民事审判 民事审判信箱 裁判文书网
阅读提示: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以及资金占用费等其他费用,该约定是否有效?出借人能否一并向法院主张?是否存在上限?针对这些问题,202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文号:法 [2017]369号通知日期:2017年12月29日文本来源:金陵民商法苑 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 [2017]3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李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由吴晓光承担其所应支付的律师服务费20万元;2.二审诉讼费用由吴晓光承担。事实和理由:1.现有关于律师费承担规定仅适用于部分领域,不能当然理解为败诉方(有过...
起诉的时候,如果当初约定有利息,可以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可以从起诉之日起开始支付利息。判决后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的利息,支付宝逾期起诉立案标准是什么?这个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平台是会给一定容忍限度的,一般是逾期90天以后,金额5...
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最有力的证据,实践中经常有熟人借钱不打借条,最后对方耍无赖,告到法院也败诉的情形。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
欠条起诉不还钱怎么办 欠条起诉不还钱怎么办?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民事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通过执行程序不交还债务的话,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
民间借贷属于民法范畴当中的合同关系,一方欠钱不还,是违反合同义务的,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高利贷也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一般不属于诈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
如借贷双方有约定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
导读:1月19日,在夫妻债务纠纷新司解施行的第一天,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了适用新司解的第一案:法院依法认定林某对其前妻周某超出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不承担责任。新司解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如借贷双方有约定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