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办案最新动向!所有公检法人员务必注意!

2023-06-06 11:19发布

2019办案最新动向!所有公检法人员务必注意!

最高检:不是黑社会不能打成黑社会!

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海南团小组会审议“两高”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列席并回应一些地方对“扫黑除恶”下指标问题。

“我们在督查和调研中发现,一些地方对于‘扫黑除恶’下指标了。比如要求这个县公安局必须要办几个案子。”孙谦说,“如果真没有黑社会,这不是把好人当成坏人给办了?对于一个一般犯罪,也把他当成黑社会给办了?这是不可以的。”

“我们这些机构都带着‘人民’二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都是为了人民幸福,不是黑社会被打成黑社会了,这样怎么实现人民幸福?”孙谦反问。

他表示,对于“扫黑除恶”下指标问题,最高检去年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把握逮捕和起诉。“逮捕的时候,必须弄清楚,不是黑社会的,就不能按照黑社会批捕。不是这个犯罪,就不能按照这个罪名起诉。这是我们检察机关能够做的,这很重要。”孙谦强调。

最高检:不逮捕也能办的案子,一律不逮捕!

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海南团小组会审议“两高”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列席并就一些问题作出回应,他谈到保护民企发展时说,对于民企犯罪行为,不用逮捕也能办的案子,一律不逮捕。

“我们不是给民企特殊的保护,民企犯罪多种多样,主要是行贿。”孙谦说,“行贿之后,要不要办?要依法办,但不一定抓他。”

他解释,法律对于逮捕是有严格规定的,必须要有逃跑、自杀、串供、毁证、报复等可能性,没有这些的话,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不限制人身自由情况下,也能够提起诉讼的,就不用逮捕,这在法律上有严格规定。逮捕条件是非常苛刻的,要求这个人有危险性,没有危险性,即使犯罪,也不一定逮捕。

孙谦说,检察机关要自我纠正,不要一犯罪就逮捕,因为一逮捕,企业就麻烦了。个体民营企业的老板一不在,企业就乱套了。“我们调研了很多案例,觉得对这方面的把握需要调整。我们在查办案件的同时,要尽最大可能减少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影响和对他们的伤害。不用逮捕也能办的案子,一定不能逮捕。可起诉可不起诉的,只要真诚认罪悔罪,我们能不起诉就不起诉。”

孙谦表示要真正为企业发展、为全民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环境。“我们到全国工商联去座谈,个体私营最主要的需求就是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交易安全、做生意安全,因此司法机构确实有责任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环境。”

最高检: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3月12日,北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报告中有一段文字,吸引了代表委员的目光——

媒体披露“昆山反杀案”后,指导江苏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提出案件定性意见,支持公安机关撤案,并作为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公开发布;指导福州市检察机关认定赵宇见义勇为致不法侵害人重伤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昭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3月12日,最高检办公厅主任王松苗在央视出镜解读最高检工作报告时提到,这三个案子最终被检察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释放出一个强烈的信号:就是要运用法治手段,让正当防卫“挺直腰杆”,该出手时就出手,不向违法让半步。

飞来横祸,能不能勇敢自卫?

2018年8月27日晚21时35分,于海明绝不会想到一次轻微剐蹭,7秒内“抢刀——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的接连反转剧情,让命运拐了个弯。

正当防卫,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对不正”,让拐弯的命运重回轨道。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司法实践通常称这种正当防卫为“特殊防卫”。

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路见不平,能不能拔刀相助?

邻居在喊“救命”,你该怎么选择?赵宇没有犹豫,在听到女邻居呼救时,果断出手相助。

法律可以惩治邪恶,同样也能保护善良。

在最高检指导下,福建省检察院指令福州市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2019年3月1日,检察机关对赵宇作出了绝对不起诉决定,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赵宇在制止李华殴打他人的过程中,与李华发生扭打是一个完整、连续的过程,整个过程均以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不管是从防卫行为上,还是从行为目的上看,赵宇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凶徒入侵住宅,能不能无限防卫?

被女孩拒绝,就要杀女孩全家——“涞源反杀案”里面的情节,让家有女儿的父母们捏了一把汗。

有人持刀私闯民宅,死神就在眼前,在心理极度恐惧的情况下,王家夫妇俩选择用无限制的反击防卫,保护自己的孩子。

检察机关认为,王磊携带凶器夜晚闯入他人住宅实施伤害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暴力侵害行为。本案中王新元、赵印芝、王某某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对王磊的暴力侵害行为可以采取无限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激活“正当防卫”沉睡条款,公正与否,百姓评价。公正司法就是要做到让正义“不委屈也可以求全”。

最高检:不能对见义勇为提过高要求

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海南团小组会审议“两高”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列席并就一些问题做出回应,他在谈到“福州赵宇案”时表示,不能对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有过高要求。

“赵宇案,由伤害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到最后赵宇成为见义勇为的英雄。我想解释,为什么这么小的案件、基层的案件,最高检要介入指导。现在是网络时代,虽然是最基层的案件,一经网络发酵就变成事件了,而不是单纯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高检都是要启动。”孙谦说。

孙谦说,这几年最高检处理疑难案件频率越来越高,从前几年山东的“于欢案”,到内蒙古的“鸿茅药酒案”。“为什么高检要出面?因为这些案件都成为全民关注的案件,高检就要指导。不然,回应不好,又成了新的事件。

“赵宇案一开始我们就知道,但是最开始处理得比较仓促,我们发现还是不对,虽然不起诉了,还是定赵宇有罪。最后为什么改无罪呢?因为他防卫的程度,与对方的侵害相当,他是去制止违法行为。”孙谦说,“他没有用其他工具,也没有用凶器,两人就是拳脚之间,不能对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有过高要求,要求要适当,‘他拿拳头你就不能怎样’,我们不能这样限制,要鼓励居民见义勇为。”

最高检:救助“因案致贫”是国家没有过错的责任

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海南团小组会审议“两高”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列席并就一些问题作出回应,他谈到“因案致贫”问题时提出,救助“因案致贫”当事人是国家没有过错的责任。

提到因案致贫问题,孙谦说,一些案件造成当事人重伤死亡,一些家庭陷入困难。“这种情况下,国家要帮助,因为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人民有困难,国家都得帮忙,这是一种国家没有过错的责任。虽然不是国家的过错,但是国家有责任帮助他。”

“我们最近调研很多这类案子,一些家庭因为严重案件的发生导致主要劳动力死亡,家里马上就穷了。另外,一些当事人残疾没有劳动能力了,这种情况也导致返贫。我们动员国家和社会一些资金去帮助他们。”孙谦说,“因为犯罪导致的返贫情况,我们要帮助,这也体现了为民情怀和以人民为中心。”

最高法: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 一律做无罪处理

3月1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部长通道”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财新周刊记者:去年最高法院再审张文中案件、赵明利案件等一批涉及产权的冤假错案,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果。请问,今年最高法院如何进一步加大力度继续纠正涉产权、民营企业的冤假错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去年以来,最高法院根据中央精神,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加大纠正冤错案件的力度。张文中案是一个标杆性案件,十年前他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在去年的5月31日被宣告无罪。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力度,纠正冤错案件。

第一,在统一裁判理念上下更大功夫。

要坚持罪行法定原则,凡是刑事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一律不得作为犯罪追究。

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凡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做无罪处理。

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并给予刑事处罚。

第二,在划清罪与非罪的界线上下更大功夫。

我们将紧盯三类案件,第一类案件是合同诈骗罪、挪用侵占资金罪以及与民营企业家相关的其他罪名,我们把这些案件作为关注的重点。

第二类案件是异地创业、异地投资这类存在着“主客场”问题的案件。

第三类案件是因为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领导更换而引发的一些案件。对于这些案件我们将认真进行排查,在处理时注重划清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线。

第三,在排查督办、细心甄别上下更大功夫。严格区分民事纠纷和犯罪案件,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决不能把民事纠纷当成刑事案件来处理,决不能把民事责任转化为刑事责任,决不能因为经营活动中一些小的瑕疵和不规范行为而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第四,在深化政策、细化规范上下更大功夫。我们将把一些原则性的政策,通过司法解释、典型案例,进一步细化,明确裁判依据。一方面,为审判人员裁判提供遵循。另一方面,也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行为提供指引。

第五,在建构避免冤错案件的长效机制上下更大功夫。要按正当程序的要求,完善诉讼程序。充分尊重和保护案件当事人、代理律师的权益,高度重视当事人和律师对案件审理活动的监督。认真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建构审判权公正行使的机制,确保审判权的规范行使。

我们希望通过这样一系列的举措,让法律成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护身符,让法院成为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坚强阵地,让法官成为捍卫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坚固盾牌。

来源:刑事正义、刑事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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