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偿顺序通常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和执行法官的安排,当然如果您的执行申请在前,之后申请执行的人受偿顺序遵循以下规定:
一是所有权。
在执行得到的财产中,物权主张者有权取回其财产,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凡在执行的财产中有他人的物权主张,均应予以重视,依证据予以确认并准主张者取回。
二是豁免执行权。
即被执行人或其扶养的亲属对其“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用品”有豁免执行权。
执行法院应当根据当地的生活标准,予以充分注意和保护。
三是抵销权。
即被执行人对其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可与其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抵销一部分或全部,用执行的财产冲抵。
四是私权。
即被执行人欠付其职工工资、职工安置费、劳动保险费、工伤赔偿费等,应当首先支付。
被执行人如果是公法人、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事业单位等,其所属的职工个体的私权优先于公权,应当在执行的财产中首先留足必需的份额。
五是公权。
即被执行人欠付国家的税款和诉讼、执行等费用,应当先于优先权支付。
在个案的执行中,凡被执行人欠付国家税费、欠付诉讼费、欠付执行费,以及欠因诉讼、执行而发生的鉴定费、评估费、破产费、拍卖费等,应当在执行财产中,先于优先权扣留。
但其中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免除支付的除外。
六是优先权。
即在被执行财产上设定的留置权、抵押权和质权,以及其他优先权,应当优先于一般债权偿付优先权人。
七是债权。
执行得到的财产经过前六项的分割、清偿处理后,余额才可用以清偿执行的债权。
在执行程序中,按前述的分割、清偿财产的顺序执行,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在执行清偿一般债权人时,如果正在审理的诉讼和仲裁案件涉及同一执行标的,可待在审案件审结后一并执行,也可留存在审案件标的数额的全部,先清偿其他债权的。
第二,在个案执行中涉及多顺序清偿的,应当在前一顺序的债权都得到清偿后,再清偿后一顺序的债权,后一顺序的债权不得进入前一顺序中参与分配、受偿;前一顺序的债权不足以全部清偿或全部清偿后没有余额的,后一顺序的债权自然地全额得不到清偿。
第三,按顺序清偿完结后,如果执行的财产尚有余额,应当立即全额返还给被执行人。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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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表明,虽然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会造成实质不利影响,但会使抵押权人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处置权,增加抵押物的处置时间及成本,最终影响到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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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裁判笔记;文字整理来源:金陵灋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22〕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轮候查封制度对于确保人民法院间查封处置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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