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计算(民诉法逾期利息计算)

2023-06-06 11:49发布

逾期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计算

赔偿人按规定时限赔付,可以支付一般债务利息,即合同规定的利息,如果延迟赔付,则需要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
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那么,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
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扩展资料:
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通常应运用三个规则:
1、要适用可预见规则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违约方在缔约时应当预见的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理预见的损失数额和根据对方身份所能预见到的可得利益损失类型。
例如,守约方是生产企业,那么通常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生产利润损失,而不应预见到转售利润损失。

2、要适用减损规则
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衡量守约方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的减损措施的合理性,守约方的减损措施应当是可根据当时的情境可以做到且成本不能过高的措施。

3、要运用损益相抵规则
当守约方因损失发生的同一违约行为而获益时,其所能请求的赔偿额应当是损失减去获益的差额。
运用该规则旨在确定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净损失。

起诉后利息计算方法

一、起诉后利息计算方法
起诉后利息计算的方法,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的规定来计算利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

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那么,在本案中,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

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
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

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

二、最新银行贷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5%。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以进一步降低社会融资成本。

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4.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1.5%;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相应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

同时,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并抓紧完善利率的市场化形成和调控机制,加强央行对利率体系的调控和监督指导,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

自同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以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

同时,为加大金融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的正向激励,对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额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其他各档次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

2017年最新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表
商业贷款单位:%
一年以内(含1年);4.35%
一至五年(含5年);4.75%
五年以上;;4.90%
公积金贷款单位:%
五年以下(含5年);2.75%
五年以上;;3.25%
扩展资料:
案例:2000年7月,某建筑公司与某实业开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某家具装饰材料批发市场由建筑公司施工,工程款在竣工验收后20日内支付,逾期则须以6%的年利息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全部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多次催促结算未果。

2001年12月17日,该批发市场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并开业经营。
2004年1月15日,开发公司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工程项目进行了结算审核,审核报告确认全部工程款为1761.1408万元。
后开发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

2004年12月17日双方书面确认建筑公司债权余额为875万元。

2005年12月18日,建筑公司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支付875万元工程款及自2001年12月1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

该院以诉讼请求必须明确以及便于计算诉讼费为由,要求建筑公司计算出准确利息数额。
建筑公司遂将利息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支付利息175万元(计算至起诉之日)。

2006年9月2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开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工程款875万元及利息52.5万元(自双方结算日2004年12月17日至起诉日2005年12月18日,以6的年利息计算)
参考消息来源:黑龙江省沾河林区法院网-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

民间借贷中逾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一、逾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

借款合同依贷款人性质,分为商业借款和民间借款。
前者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款,后者是自然人间及法人与自然人间的借款。
对于逾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因借款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期限、借款期间的利息及逾期借款利息有约定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从其约定。
商业借款的逾期利息只要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民间借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就应按照其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作了约定,对逾期借款利息没有约定。
商业借款的贷款人既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内的利率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亦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其选择权在于贷款人,而民间借款只能要求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内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商业借款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内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是:依当然解释方法,“举轻以明重”,借款期限内尚需支付约定利息,借款逾期后更应按期限内的利率支付利息,即合法行为尚负支付约定利息之责,违法行为则更应负该责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则为:根据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之法理,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未作约定的,可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是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既未对借款期间的利息作出约定,也未对逾期借款利息作出约定,此类合同多见于民间借款。
又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定期的无息借款,一类是不定期的无息借款。
定期的无息借款,贷款人则要求借款人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不定期的无息借款,贷款人则从向借款人催讨借款或从起诉之间起要求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工若干意见》第8条、第9条的规定。

二、逾期借款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

逾期借款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因无法律规定,在学界存有很大争议,也是司法裁判中较为棘手的难题。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第
207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除应当返还本金和支付期限内的利息外,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借款的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
返还本金、支付期限内的利息及逾期利息都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
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亦为违法行为,当然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债权人起诉请求法院制裁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债权人起诉请求裁决的事实应是已发生的事实,而不能对尚未发生的事实请求法院裁决。
从借款逾期之日至起诉之日,应为借款人违约持续期间;起诉之次日至裁决生效之日,为法院审理的期间,不能算作债务人违约的期间。
因为法院从立案受理到作出判决并生效,时间长短不一,短的不足一个月(简易程序),长的近一年(延长审限)。
若法院审理的期间算作债务人违约的期间,那么,债务人的违约期间的长短则操于法官之手,审限时间长则违约期间长,审限时间短则违约时间短,此对债务人实为不公。
对此有人不仅要问,贷款人不提起诉讼,借款人则要继续承担逾期利息下去,起诉后借款人反而不再承担起诉后的逾期利息了,此对贷款人不公。

司法裁判,旨在定纷止争。
贷款人起诉旨在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及约定期间的借款利息,以实现借款合同的目的。
法院对已发生的事实进行裁决,强制债务人返还借款、支付约定利息及已逾期利息,以结束当事人之间的纷争。
贷款人在起诉前应仔细斟酌,认真计算,是及时起诉要求借款尽快返还借款,还是耐等时机,待逾期利息长足后再行主张,对此贷款人当不难选择。

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怎么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规定: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规定: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规定: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规定: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因此,利息损失计算的标准至少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因此,违约责任和合同债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

从起诉起计算逾期利息 民诉法逾期利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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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利息计算到起诉的时候吗(民诉法逾期利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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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利息计算至起诉时(民诉法逾期利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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